李立律师

  • 公司认为“股东不能查阅加入公司之前的财务资料”,法院不认可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71篇文字

    公司认为“股东不能查阅加入公司之前的财务资料”,法院不认可


    在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二审上诉中,甲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要求改判的请求。在甲公司罗列的一堆上诉理由中,有一条特别有创意,那就是甲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注:也就是行使知情权的股东A企业)并非甲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故一审判决甲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相关材料供A企业查阅或复制,没有法律依据。”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这样的诉讼观点很少见,所以今天摘录一下案件判决内容,同时简单聊一下这个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从是否是创始股东这个角度进行分类,一类是创始股东,一类是非创始股东。所谓创始股东,就是设立这家公司的时候最初的股东,通常也会被称为“公司创始人”。而非创始股东,是指除了创始股东之外的股东,通常是因为股权转让或者公司增资等方式后来进入公司的股东。

    甲公司认为股东应当只能查阅股东进入公司之日起的公司资料,而不能查阅之前的公司资料,这个理由有道理吗?

    我个人认为,这个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情理的。

    首先,从立法上来看,《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假如要对一项权利进行限制,那么通常立法上是会留下明显的痕迹的,或者直接规定,或者另有规定。但是,《公司法》的条文在这个问题上没有限制,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所以说,至少从立法角度来看,甲公司的这条上诉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甲公司的这条上诉理由有一定合理性吗?要知道,法律条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理解和解释,也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的,并且在这其中是要考虑合理性的因素的。

    先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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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2021年第2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70篇文字

    “合伙指南——最新合同样本”系列,是由李立律师制作并分享的持续性更新的系列常用合同样本

    2021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2021年第2版)


    一、版本说明

    合伙指南——最新合同样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2021年第2版)

    样本制作:李立 律师

    第1版完成时间:2020年2月17日

    本次修订时间:2021年6月7日

    本次修订,是2021年第2次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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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通知没有写清楚股东会会议的审议事项,股东会决议成立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69篇文字

    会议通知没有写清楚股东会会议的审议事项,股东会决议成立吗?


    今天这个话题只是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在这方面有其他的特别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开股东会,依法要提前向全体股东发送股东会会议通知。那么,会议通知如何写,这方面有法律规定吗?

    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方面的条文是如何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关于股东会开会通知,《公司法》规定得如此简洁,而且也没有关于这个条文的具体司法解释。

    根据这个《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于股东会开会通知,只是规定了2点:1、时间要求,即十五日前通知;2、这方面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约定的形式自定义,包括提前通知的时间长短。

    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另行规定操作。

    理论上来说,在合理的情形下,公司章程甚至可以规定会议当天提前1个小时通知都是可以的。

    提前通知的时间,可以自定义,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股东开始知道这一点了。但是,会议通知的内容这方面该如何写,哪些是必须要写的呢?

    首先,会议通知中,关于开会的时间、地点必须是要写的。这不是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这是“会议通知”这个词语本身必须有的意思,否则这个通知都不能算是“会议通知”了。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其次,这份会议通知应当表明是“召开股东会会议”,这一点我认为在实务中也是必须的,否则会产生对会议性质的异议。因为在中小微公司里,股东们,往往还是高管和业务骨干。召集所有的股东开会,有可能是股东会,也有可能是工作会议。当然,假如这次会议作出了一份股东会会议,原则上是可以证明这是一次股东会会议的。

    那么,股东会会议的审议事项是什么,这要不要在会议通知里写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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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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