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份感混乱,是我们在客户身上时常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一身兼数个身份的创始人、股东经常迷走于各种身份之中。我曾经打个比方,就是在家里经常分不清什么时候是儿子,什么时候又是爸爸。
- 身份感的混乱不是一个小问题:轻则把团队关系越搞越乱,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努力管,各种决策和管理流程违规违法;重则无法准确自我定位,最后导致会对整个团队和项目失控。
- 那么,怎么样来解决这个身份感混乱的问题呢?首先,我建议各位用纸笔将自己身上在这家企业中的身份写下来,通常包括这些:股东、创始人、高管(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核心业务或技术人员、既不是高管也不是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员工。然后,在每个身份下写下职责、权利、义务。
- 特别要记住一个原则:在一个情境下只有一个身份。例如,在开股东会时,你就只能以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不要在股东会上讨论自己同时身兼的高管的工作内容。又比如,假如你是全职于公司的股东,那当你在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劳动时,你就应当凭着员工的身份主张正常劳动关系下该有的所有权益,不要随便放弃应有的工资和奖金。
- 至于核心团队,不等同于原始股东,而是指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公司创始股东团队,经常在企业内部拥有一些不同于股东会的特别的地位。核心团队也不是指所有的高管,而是指享有股东级别决策权的高管。这中间也是有区别的,身份也不能混乱。

李立律师
1999年起从事专职律师,专业和专注于为公司企业和商业、投资提供法律服务,尤其喜爱和擅于为复杂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曾获得政府颁发的优秀律师称号,现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这里是我的个人博客,内容都是随笔和笔记。因此,请您务必不要将这里的内容视作正式的法律建议。
如有工作联系,请发送邮件至:LiLi@jslfsh.com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77弄12号大宁音乐广场H座9楼,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
H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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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团队、股东、高管,这些你分得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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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时的名称核准,今后不再跑断腿
很多有过注册公司经历的人都知道,给公司起个名称是个费心费腿的事情。原先的操作模式是,先费尽脑力想出10几个、甚至更多的候选名称递交工商,工商审核后发现重名或不符合规范退回,然后再费尽脑力想候选名称再去工商办理。这个循环有的公司要转3轮以上,我见过核准公司名称就花掉整整2个月的极端情况。现在这样的情形将会一去不复返了。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9】6号文,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就取消了名称预先核准这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改为企业通过企业名称库自行拟定名称,然后在企业注册登记时一并核准。
今后,企业名称核准的方式是:
- 市场监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
- 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
- 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特别提示:
- 此次改革,旨在改进管理方式和增加效率。企业业自行申报,并不是意味着企业名称核准不存在了,仅仅是预先核准流程没有了,但名称核准仍然存在,只不过是合并进企业注册登记流程里。在拟定名称时,这些法规仍然是要先好好看看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 这次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实践操作中会有个时间差,具体办理前还是要向所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详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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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时有不能问的,也有应当要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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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某公司解聘孕期女员工引起劳动争议诉讼,一审公司败诉,公司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表示,“应聘的时候她承诺没有男友,几年内不会谈婚论嫁,而现在工作半年就结婚怀孕,有违诚信。”最后经法官庭前释法,公司撤回上诉。个人隐私,特别是有关女职工婚姻、生育等问题,招聘时企业是不能问的,问了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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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同样是有知情权的。实践中,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这方面存在着问题。事实上,许多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该问的没有问,或者是问的方法不正确。那究竟应当要问应聘者哪些重要的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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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问的是有关之前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或解除,并且应当要应聘者提供依据凭证。如果前一段劳动关系尚在有效期间内,那么一般是不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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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问的是有没有竞业行为,比如应聘者或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有没有正在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业务的情况。应聘者应当对这一说明提供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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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问的是身体健康情况,有没有不适合应聘岗位的疾病,建议对身体健康要求较高的岗位或工种,应聘者应当提交最近一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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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要问工作经历和专业背景,没有人会忘记问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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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要问的是确实的联系方式。仅仅留有现有的住址和手机号是不够的,应当要求应聘者提供一名近亲属的具体联系方式以做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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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问的是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是否已经收到、是否已经全部阅读明白。这通常是在即将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进行书面询问,须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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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反稀释条款中的“加权平均”?
前几天,码了一篇[一分钟了解什么是股权反稀释条款中的“完全棘轮”]。其中提到了棘轮方式,今天再补充解释一下更常见的“加权平均”方式。
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大致分为2步:
- 第一步,计算出后续融资扩股的情况下自己手中原持有的股份的“新价格”,是用加权平均的方式来进行计算的;
- 第二步,将自己手中持有的股份根据当时买入时的总价格除以新价格,得出新的股份数,以这个股份数为标准,由创始人对自己进行补偿。这其中,第一步的计算通常是这样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反稀释条款本身并没有什么已经形成法律意上的“习惯”的套路,其实大家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来重新定义反稀释以及它的计算方式。只要双方都能认可,原则上都是可以的,上面给出的只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计算方式。如果你仔细盘算一下,即使是加权平均方式,本身也并不是太科学的方式,只是可能在心理上更易让人接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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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公司”并不意味着“你=公司”
“这公司是我开的,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
上面这句话是一些民企老总在内心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实和道理。事实上,这个观念不仅落后、毫无逻辑,而且这个想法支撑下的心态是会害了自己的。今天,我来聊聊这个。
控制一家公司,包括绝对地控制和相对控制。绝对控制,例如只有一个股东,或者持有几乎全部股权而其他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几乎可以忽略的情况。相对控制,就是在表决权方面持有几乎可以通过任何股东会议案的比例的,或者以其它方式取得类似效果的。
是否控制一家公司,要看公司设立的历史和背景,要看创始人对未来发展方式的大致定位。创始人对公司控制力度的选择,或是出于商业考虑,或是出于个人性格和喜好,这个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具体看运用。但是,一旦绝对控制了公司,就必须特别重视一件事:就是要把自己和公司区分开来。
当一个人并不能绝对控制某个对象时,是比较容易将自己和这个对象区分开来的。可是一旦有绝对控制,假如理性程度不够的话,人的本性里就容易将自己和对象混同起来。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恋爱或婚姻中的一方,达到某种程度的绝对控制这段感情时,就特别容易抹掉对方的独立性,总感觉对方应当完全认同自己的想法,这和将自己和自己所控制的公司混同是类似的。
那混同在一起,有多大危害呢?
- 以个体户心态来管理现代化企业;
- 任人唯亲,难以聚集人才;
- 没有制度,或者轻视制度;
- 财务混乱,个人财务和公司财务混同;
- 陷入具体管理,无法有效授权。
最极端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会认定“你的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要求你“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强烈建议大家在经营企业时要经常想一下本文的标题,至少要把财务账做得合规,至少不要再随随便便地将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或自己其他的企业中去,要转也要有个合规合理的合同,这个要求并不麻烦。真功夫的创始人被判刑,判刑的原因之一就是将公司的钱在没有合理凭据的情况下随意提走(即便他转入公司的钱更多)。
现代企业家最基本的素质之一就是要做到“公私分明”,否则很难聚拢人才。“公私分明”,也是一家公司获取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准备上市融资前的基本要求。
控制,没有问题;迷失,那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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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章制度,这些究竟是写给谁看的?
准备要达成一项交易,于是开始起草合同。准备要形成一项制度,于是开始起草规章。这时候,假如你是一名作家,会不会想一个问题:这些特殊的作品究竟是写给谁看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我的经验和观察,看到大致有3种不同个性的理解:第一种:主要是写给自己看的
就是一定要达到自己觉得非常满意才行,甚至是坚定地要遵循自己长久以来固定的文风和模板。假如有人(或者是交易对方)先起草了一份模板文风完全与自己习惯不同的版本,那么通常会想尽办法换成自己常用的模板格式,否则心理就会极其不踏实。
第二种:主要是写给对方看的
就是在坚持必要的原则及内容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对方在模板、文风、格式方面的要求,并不强求一定要使用自己的版本。毕竟,最重要是交易结果或者制度效果,只要能合理地达到目的,一切均可以灵活操作。
第三种:不仅仅是写给自己和对方看的
道理也很简单,一份合同或规章的执行所涉及主体,肯定不限于自己和对方。比如一份有关人事管理的内部规章,有需要阅读和理解的不仅仅是人力资源部门和员工,还可能涉及到高管、老板、需要引入总公司管理制度的子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可能出现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仲裁部门。一份合同,也是这样,在合同的具体履行中经常是需要和其他合同配合使用的(例如物流、外包、分包等),这些部门和第三方也是可能以某种方式去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的。
究竟以上三种理解哪种更优呢?或许要视具体情况来定。第一种比较适合强势一方来使用,比如制作招标文件、或者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企业,或者因为业务性质必须使用格式条款的情况。第二种适合需要双方协商合作的一切场合。第三种适合公司较有规模并且有较成熟的法务体系的情况。
但是,无论如何强势,第一种方式仍然需要增加一位潜在的重要读者:法院以及仲裁庭,因为,任何合同都存在被送上法庭或仲裁庭的可能性,不要写一些让法官理解起来困难、模糊、有歧义的内容。切记:不要以为法官一定会按照你的理解去理解你写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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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到”亲兄弟,明算账”?
常常见到,原先很不错的朋友,一旦开始共同运营商业项目,特别容易把关系搞坏,顺带把项目搞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许多人会把朋友感情与商业合作关系混在一起,该说的不说,给予对方过高的期望或过高的信任,在管理上从互相放任。简单地说,就是因为朋友,没办法做到”在商言商”。
有人因此就避免将亲友作为他的合作伙伴、甚至是商管和员工也不让朋友担任。但是,事实上,另一方面,有很多的人,在与他的朋友们合伙发展事业时仍然能够保持非常正常和顺畅的商业关系,而且还加深了友情。
那么”亲兄弟,明算账”究竟要怎么做到呢?具体来说分三步:
一、转变观念
二、理性选择
三、立约建制
今天,这里先讲讲第一步转变观念。
人是观念的动物,我们时时刻刻被困在自己的观念里,我们唯一能做的是不断反思、更新、升级我们的观念。
我在一次讲座中提到过,在和朋友们合伙这件事情上,很多人预设的想法是经不起推敲的,也是不合情理的。
比如,有人会预设自己的朋友是不能接受自己在商言商的态度的。
上面这个预设的想法,看似在为朋友的心情考虑,其实是对朋友的轻视。
- 试想一下,假如你能接受朋友间合伙应当在商言商,那么你凭什么认为自己的朋友不能接受这样的观念;
- 退一步说,你完全可以和那些能够接受在商言商的朋友一起合伙或合作。朋友本来就各有不同的。
- 最后,假如你打算以在商言商的态度与某位朋友洽谈合作可能性时,这位朋友就感受心灵很受伤了,那你们之间的友情也过于脆弱了。
再比如:有人会预设互相的监督会伤害友情。真的是这样吗?
- 本来就不是。想想看,平日里和朋友组个队打篮球或吃个鸡,大家会不会时常互相提个醒,假如有人犯低级错误会不会被骂?
- 再想想看,什么让人变好?其中是不是就有”好的制度”。没有好的制度,连摔倒的老人都不敢扶。什么是”好的制度”,就是有足够合理监督的制度,这可是人类历史经验的总结。朋友合作,建立合理的约定和制度,会让彼此都变得更好。能一起变得更好,这不是最好的友情吗?
观念的改变,有时是挺难的,所谓江山易改。但是,有时也挺容易的,因为只不过是一层薄薄的纸,运用你的常识就能点破它,唯一可能需要的是有人对你认真地说上几句,就像上面我写的那些话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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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什么是股权反稀释条款中的“完全棘轮”
好的翻译是“信、雅、达”。股份反稀释中经常出现的“完全棘轮”一词,让好多人初次见到时都有点懵。这完全不是因为这个词的内容难,而是这个中文翻译有点儿硬。
1、这是外来词语,英文是full-ratchet provision。
其中,ratchet这个词的本议是棘轮、棘齿。翻译看起来是没什么问题。但问题是这个中文内容本身并不是一个大众词语,这是个偏理工科的专业词语。
2、棘齿、棘轮,它们是什么呢?
说白了,就是那种防止倒转的齿轮类装置。比如,生活中最常见,那些可升降的座椅用的就是棘轮。还有,办公室里的大型打印机卡纸了,这时不能硬拉,因为这转动纸的装置也是棘轮式的,反向硬拉容易损坏。
3、反稀释里它的意思
放在股份反稀释里的意思就是:“我买的股份的总估值不能倒转”,未来企业又融资时对应的估值下降了,那就要相应提高我的股份数以使我手里的股份的总估值与我当初入股时保持完全一样。
比如,我当初入股100股时每股估值相当于10元,未来融资时估值每股变为5元,这时我的股份数要调整为200股。这就叫作“完全棘轮”。4、半棘轮和其它。
如果你了解了上面的解释,那么所谓“半棘轮”、“三分之二棘轮”的大概意思你也就能猜到了。事实上,反稀释条款上,目前更多的是加权平均方式,完全棘轮用得是较为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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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程序,能否帮你更快地执行担保财产
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一个使用频率小的特别程序,它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明确的内容。它的立法意图是在原有的普通程序(一审、二审、申请执行)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较为快捷和低司法成本的特别程序(一人审理,无合议庭,无二审),当事人可以缩短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但是,任何法律的立法意图总是和实际效果之间是有差异的。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特别程序的一些要点,或许它并不常用,但多知晓一样工具总是有价值的,以下是我的不全面的笔记。
-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没有合议庭,不能提管辖异议申请,一审终审(裁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可提异议)。
-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
- 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 审理时限比普通诉讼短得多: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
- 法院收费原则上不按标的额的比例收费,比普通诉讼费低,但是各具体法院有所不同,有不收费的,有按件记费的,详情可询问所在法院。
- 法院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书,如果存在无法送达的情况的,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可能因此会驳回裁定。
- 前面提到的“实质性争议”,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详尽解释,具体案件要视具体法院对此的理解。
- 假如涉及的纠纷有可能被提出“实质性争议”,这个程序未必会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也许直接提起普通诉讼程序来解决更为适合。
- 因为是“非诉程序”,所以,不受双方当事人合同中有关诉讼和管辖约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