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50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67:小区里被流浪狗咬伤,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条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实质修改。
本条的“动物园”应当是指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取得了资质的动物园。
根据《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动物园包括“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过一起“谢叶阳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具有典型性,摘录于此。
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谢玉平、许实梅诉称:2011 年 4 月 10 日 15 时左右,原告与其父母至被告上海动物园游玩,当行至猴子展区,原告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出事前和出事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均未出现,后原告及其父母自行报警,并至上海市儿童医院进行医治。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巡视义务、管理技术不合格、防护设施有瑕疵导致原告可以随意钻入,故被告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被告上海动物园辩称:对原告谢叶阳受伤的时间、地点没有异议。但认为:一、被告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已设立了完善的游客游园安全规则。二、本次原告受伤原因系原告不遵守游园守则、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造成,应由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次原告受伤直接原因是原告用手喂食笼舍内的猴子导致咬伤;间接原因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原告穿过防护栏,原告法定代理人事先未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也未及时阻止原告的行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严重失职。综上意见,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关于被告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的问题。被告的管理职责应根据具体动物的种类和性质来定,并且鉴于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社会功能,其不应该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具体可从以下几点考量:1. 是否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被告在动物园门口张贴了《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并在灵长馆笼舍等处悬挂了 “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 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原告谢叶阳认为上述警示牌事发时没有,位置不合理,但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且游览动物是从远至近,挂于 2 米处的位置,适合游客从远处明显观察到,且被告配置了儿童较易识别的图文警示,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2. 管理人员是否有巡视制度,已尽到对游客擅自翻越、穿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的劝阻义务。被告提供的值班表、饲养员值班表等皆反映了事发当日,被告员工正常上班、巡视。对动物园的看管义务应当在具体情况下以一个谨慎、小心的动物保有人的标准来确定,不能要求其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原告受伤事发于瞬间,显不能苛求被告员工在事发时在场,故法院认为被告人员在巡视方面尽到了其职责。3. 动物园灵长馆设施、设备有无安全问题。对于动物园来说,需要安装特殊的防患设备将游客与动物隔离,避免动物因为游客的挑动而加害他人。动物园更应履行必要的防护义务,避免行人在过失的情况下擅入动物侵害范围之内,从而造成他人损害。被告给灵长类动物安装了网状的铁质笼舍,并在外加装了防护栏,保持了 1.50 米的安全间距,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金属防护栏之间间距在 15 厘米左右仅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的钻入,现原告穿过防护栏,用手喂食猴子导致右手中指受伤。动物园是一所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每年要接待成千上万的学龄前儿童,根据其专业能力应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动物园有过错,未尽到其管理职责。
二、关于原告谢叶阳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无过失,是否可以减轻被告上海动物园的责任的问题。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违反《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 以及《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不得嬉弄…… 各种动物……” 等有关规定,擅自穿越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导致受伤,原告有过错。原告事发时仅 4 周岁,其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之一就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进行监护,防止其受到侵害。在监护人监护之下,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自己的行为损害或者他人的行为侵害,就是监护人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本案中,原告事发时仅 4 周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喂食猴子等危险情况没有认知能力和处置特殊情况的能力。原告法定代理人带原告到动物园游玩并无不当,然,在被告已书面告知警示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仍放松对原告危险警示教育和看护,导致原告穿过防护栏产生损害后果,故原告法定代理人有监管过失,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原告谢叶阳法定代理人未看护好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导致原告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是原告受伤的近原因及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责。被告上海动物园的防护栏存在安全瑕疵未有效阻止原告穿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之责。
……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涉及这个法律规定得案例数量并不多,可能的原因是:现实情况下,通常很难找到遗弃、逃逸的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是,这类案件里,经常出现较为复杂的事实,在认定方面也并不是那么容易。举例2个案例。
1、暂时喂养一只狗,算是饲养人和管理人吗?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1707.46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2020年10月30日下午15时47分许,原告在金色嘉园小区15号楼前牵狗经过时被被告家的斗牛犬咬伤右手背及手指,晚上注射了狂犬疫苗。事后经物业工作人员及民警协调,被告始终不承认是自家养的及对狗有管理责任,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涉案的斗牛犬不是我养的,我和证人韩某1都在小区门口卖水果,当时见到涉案斗牛犬在追咬一个小女孩牵的泰迪,小女孩呼救没人管,然后我去把狗逮住了。有人说这是小区的狗,当时2020年10月30日大概是下午两点,学生们快要上学,我怕咬着学生们,证人韩某1给了我一条编织袋的绳子,我把狗拴起来。两点多我收摊了,把狗牵回小区喂了点东西后就放了,因为说是小区的狗,我在两个群里发了照片问是谁的狗,但是没人认领。后来大概三点多我在楼下修三轮车的时候,原告牵着一只白色泰迪从旁边过,泰迪冲斗牛犬叫了几声,然后两条狗咬起来,原告为了护着自己的狗踢了斗牛犬,我听见声音出来看出来护着原告,原告在这个过程中后退时摔倒了,后面我把斗牛犬撵走了。我在扶原告起来的时候发现原告手指受伤了,原告坐在地上坐了一会,我先走了,后面原告自行离开了。第二天原告报案,警察来看了物业的监控,涉案的斗牛犬几天前就在1号楼2号楼那边溜达,警察跟原告代理人说这狗明显不是我的,当时原告也在场。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斗牛犬的主人不明,被告为了帮助呼救的小女孩,也为了上学路上学生的安全,将斗牛犬逮住牵回自己家中喂食,并在小区微信群里寻找斗牛犬的主人,被告的行为皆是出于善意,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另外,在发现斗牛犬与原告冲突时迅速将斗牛犬赶走,其行为亦是民事法律、法规所倡导;因此被告并不因其一次喂食行为对斗牛犬形成管理关系,也不应对斗牛犬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斗牛犬伤人的责任仍应由其原主人承担。……
2、住宅小区里的流浪狗伤人,找不到原饲养人和管理人,能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吗?
原告是小区的业主,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因该小区与市场相邻,小区内常流浪狗与散养狗逗留。2020年6月25日晚7时左右,原告在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左小腿。
原告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8,960.86元
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中,有一个理由就是:
退一步讲,即使咬伤被上诉人的狗是流浪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服务管理人,放任流浪狗、散养狗在涉案小区内逗留,致使涉案小区内的人员处于一定的危险中,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原告被无主狗咬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