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落户协议》,提前离职的,上海法院目前只支持损失赔偿,不支持“违约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这样情形的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一方面认为违约员工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林某因甲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成功取得沪籍而获益,甲公司为林某办理落户手续额外支出了各项成本。同时,林某取得上海户籍后,违反《落户协议书》的约定迅速离职的行为,亦为甲公司后续招聘和人事管理造成不利影响,故林某理应赔偿甲公司相应的损失。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再结合当事人的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林某赔偿甲公司损失金额12,000元。”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违约金不能支持,因为:

“林某、甲公司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鉴于用人单位仅能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故本案林某虽显系违约,但不符合适用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故林某不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不支持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定劳动只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2种: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协议里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 二是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协议时的违约金。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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