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34篇文字
一
今年前段时间,写过一篇名字叫做“千万不要随便当小股东”的文字。今天学习法院发布案例的时候,发现了一个集多种元素于一体的鲜活案例,在这个案例中,透过法院冷静的描述,你能看到一个小股东的努力和无奈。今天就想聊一聊这个案件。
这个案件,集多种元素于一身,我先来列一列:
- 虚假诉讼;
- 控股股东滥用控股地位;
- 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 监事代表公司诉讼;
- 小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 监事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监事被免职(最后这个是这个案例在司法上的一个小亮点)。
这些元素集合于一身,我真得很佩服案件中的这位小股东(在本文中,我暂且把这位小股东称为“小明”)能够付出心力来操作这些复杂的程序。特别是监事代表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并不是常见的事务,而且在本案中,这两层关系还是嵌套的。
二
这个案子是比较复杂的。我把它分为上中下三集。
上集
上集主要讲的是一场有反复的虚假诉讼。
不太喜欢用英文字母,中文英文加杂着打字不方便,所以,为了方便书写,本文下面陈述案例中的公司名称和股东姓名都是我随意起的中文代号,不是真名,不是真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月亮公司,有2个股东,一个是老王,另一个股东是家公司,名叫太阳公司。
2012年,老王提起了一个诉讼,让月亮公司支付他投资转让款2000万元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这个诉讼就是个虚假诉讼。
但是法院一开始并没有发现这是个虚假诉讼。而且老王和月亮公司这原告和被告是有默契的,到了开庭就直接同意调解,然后由法院出具了加盖红印的人民法院调解书,这个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和判决书是一样的。
法院的调解书拿到后,月亮公司立即分数次共向老王支付了4800万元。月亮公司的财产就这样在表面上合法地转移给了老王。
但是,事情发生了变化。出具调解书的法院因级别管辖问题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也就是说,月亮公司向老王支付了4800万元,没有调解书的依据了。进一步的,该案因级别管辖原因移到了中院审理,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
虽然如此,但是事实上,月亮公司的4800万元资金已经转到了老王那里了。按道理来说,这钱老王应当退回来。但是,当然没有退。因为,这虚假诉讼的原被告是一伙的,否则也不可能出现这个虚假诉讼了。
顺便说一句,虚假诉讼这件事情可大可小,重的是要判刑坐牢的。我国的刑法就专门有这么一条虚假诉讼罪,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有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集
月亮公司可不是只有一个股东老王,还有一个股东是太阳公司。
太阳公司其实是个关联公司,仍然是被老王直接和间接所控制的一家公司。
但是,太阳公司还有其他股东,虽然是小股东。故事的主角,太阳公司小股东,小明,出场了。
小明还有个身份,是太阳公司的监事,独任监事。
小明作为太阳公司的股东,把钱投资到了太阳公司,太阳公司又投资到了月亮公司,因此,可以说,小明间接地投资了月亮公司,月亮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和小明有利害关系的。
现在,月亮公司将公司的财产无端地转给了老王,等于是侵占了月亮公司的资产,使月亮公司受到了财产损害,这也等于间接损害了小明的利益。
小明决定要出手了。
照逻辑来看,最顺和最直接的,应当是月亮公司直接起诉老王,让老王返还那4800万元。但这是不现实的。
那么,根据公司法上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月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们不愿意以月亮公司名义起诉老王的情况下,月亮公司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老王。
月亮公司的股东,一个是老王,一个是太阳公司。老王不可能代表公司起诉自己。那唯一的可能是由太阳公司这个股东来代表月亮公司起诉老王。
可是,连太阳公司也是老王他们一伙人控制的。而小明的身份只有2个,太阳公司小股东、太阳公司监事。
于是,小明又动用起了《公司法》里的另一个代表诉讼制度,也就是监事代表诉讼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在认为太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明同时是股东也是监事,因此他有权代表太阳公司就此事提起诉讼。于是,小明以太阳公司为原告提起了诉讼,主张老王和月亮公司某高管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月亮公司利益,要求老王停止侵害月亮公司利益,并连带赔偿月亮公司4800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这里就是一个双层嵌套的代表诉讼:第一个是小明作为太阳公司监事代表了太阳公司,第二个是太阳公司作为月亮公司的股东代表了月亮公司。这么神奇的双层关系,可能也是这个案件被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原因之一。
按理说,这个诉讼毫无悬念,老王必输,因为他拿月亮公司这4800万毫无依据。
可是,老王他们也动足了脑子,想了一个试图釜底抽薪的计策。
下集
老王他们想的办法是:弄掉小明身上那个太阳公司监事的身份。
只要小明不是太阳公司的监事,那么小明就没有权利代表太阳公司诉讼,接着太阳公司代表月亮公司的诉讼也就能撤销了。
于是,老王那一圈人马,立即在太阳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改选了监事,小明不再是监事了。从这里可以看出,小明确实是小股东。
新任的监事,第一件工作就是向法院申请撤诉。
说到这里,我要说一个事情,那就是很多人对于撤诉这件事情是有误解的,以为撤诉和起诉一样,都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的。这是不对的。民事案件,起诉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是撤诉是需要法院审核批准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一些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在这个案件里,老王和他的伙伴们,显然是对于撤诉这件事情想得太容易了,以为换了监事,就理所应当能撤诉了。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相当坚决地裁定不予撤诉。法院的理由是,太阳公司在案件诉讼期间免去小明的监事职务并由新任监事代表太阳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在阻击本案诉讼,将导致监事职责落空,有悖公司法立法目的。
这是个非常棒的裁定,合法合理。最后的判决也在意料之内,老王和串通搞虚假诉讼的人一起连带赔偿月亮公司那4800万元以及相应的损失。
三
法院在发布这个案例的时候,同时有个批语,是这样的写的:
在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认了监事代表的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权利救济路径,对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具有示范意义。
我想从另一角度来谈一下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话题。
很多人看到这样的案例,第一印象可能是又了解了一种小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技巧或方法。但基于这个正确的印象,有人会作出不正确的决策,比如说更为大胆地去投资某家公司当小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究竟意味着什么?
确实,最直接地来说,是小股东多了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
但最重要的是,这意味着这家公司的管理层已经烂了,或者说内部治理机制不存在或坏掉了。
也就是说,当一家公司的小股东都需要考虑动用股东代表诉讼这些法律工具时,已经是处于比较被动或悲哀的局面下了。这也是为什么法律界通常把这类手段叫做”救济手段“,就像失业救济一样,只是想办法拿到一些基本的保障,不可能是完整的保障。
小明打胜了这场官司,他得到了什么?
法院判决了老王要赔钱给月亮公司,能不能执行到,需要多久才能真正把4800万元打回月亮公司账户,这都未可知。这个暂且不提。
就算这4800万元人民币最终老王交到了月亮公司,那又怎样?
月亮公司、太阳公司依然是老王的势力在把控,小明的监事身份也是不可能恢复,小股东依然是小股东,也不可能在公司任职任何高管职务了。
我不知道小明的目的和实际收获如何,可能有其他事情或因素综合可以使小明在这个胜诉上直接得益。
但是,看整个的过程,这是多么艰难而复杂的一个过程,并且要取决于法院的各种认定的可能性。单从可能性上来说,假如当初那个诉讼没有被认定为虚假诉讼会是怎样,要知道当时那个民事调解书只是因为级别管理辖才发生变化。或者,在后一个诉讼中,法院同意了新任监事提出的撤诉又如何,因为从程序上来说,这本来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的事情,怎么定都不算大错。
所以,最后我还是要说,在合股或合伙这件事情上,要看人,要有技巧和方法,不要冲动和盲目,这样才是最佳的策略,而不是依靠最后的救济手段。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