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354篇文字
一
人和人的差距,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观念的差距。每个人都有在这一刻的“我认为”,但是有些人会经常努力更新和突破自己的“我认为”。
小时候,第一次吃酸奶前,我看着酸奶那糊糊像变质的样子,想这东西味道大概不会好。第一次闻到榴莲,想这么大的味,这东西能好吃吗?后来,好吃。
司法解释,这个词语,很多人觉得与自己无关,认为那是搞法律的人或者是需要到法院打官司的人需要注意的事情。其实,可能我换一种说法,你可能会立即知道司法解释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的重要了。
什么是司法解释?熟悉我文字的读者会知道我在博客里从来不写法学定义。想像一下,我们正在一起吃着火锅聊天,你问我司法解释是啥?我吞下一块鲜美的牛肚,对你说道:
司法解释,这个东西,是最高人民法院写的,目的是想让全国所有的法官审理案件和分析法律时都有着相同的思路和逻辑。司法解释,就是法官审理案件、解释法律的统一思路指南。
读懂了司法解释,就相当于了解了中国的法官们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脑袋里是怎么想事情的,就相当于了解了中国的法官们对于我们生活中、工作中、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中各种行为是怎么想的。
经常会有人对于法院的判决非常愤怒。抛开那些确实可能在争议有问题的判决之外,有一种情况也是很常见的,那就是某些当事人对于法官的思维模式是完全陌生的,他们以为法官应当会按照他们以为的那样去以为,带着这样的预期上了法庭,于是受到了冲击。
再往前推一下,这些当事人当初在开展某个民事行为之前,比如说签合同、作出承诺、写了个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做出某种行为之前,他们内心里也以为法律会是他们以为的那样去以为这些行为。这种因为认识上的缺失,造成了他们带着错误或不当的预期在做事情、做生意、做人。风险不可怕,可怕的是根本没有意识到有风险。
今后3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一个计划,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这个计划的目的,就是整理和修订现有的司法解释。到2021年上半年为止,一共要出49个司法解释。我太太当时把这个新闻转给我,想吓唬我玩,我回复说这样的文件越多越好。
今天,根据上面这个计划,最高人民法院就三个司法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虽然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但是我还是初步学了一下。相信最终出台的文件内容不会有大的变动。
这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文件更具有普遍性,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可能有商业秘密方面管理的需求。本文先主要聊这方面的内容。
前面我说了,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告诉法官该怎么想。但是,作为企业管理者们,解读司法解释,要将内容对应转换成“企业该怎么做”,也就是企业在管理方面应当如何对应进行操作或调整。
二
读了这个有关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征求意稿,结合近来案例,企业在商业秘密管理方面,首先要巩固和加强的是:商业秘密的系统管理。
在服务和接触的企业客户里,有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管理的,也有并不专门管理的。
这里说的商业秘密的专门管理,并不是说有个保密制度,也不是说让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仅仅有这些,算不上是专门管理,如果没有系统性,那还是没有专门管理。
专门管理的意思,是要对商业秘密有一个条线性的管理,即对于整个企业所有的商业秘密有一个全盘而有序的管理机制。比如说,有一个企业商业秘密的完整档案或索引,有对所有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管理中涉及到商业秘密管理的内容的系统安排和管理。总而言之,要有一个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而不只是一个保密制度,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例如,这个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要全面界定和固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内容。只是在保密制度里把商业秘密种类罗列一下是不行的。要具体到每一项独立的商业秘密,为每一项商业秘密形成一个档案。这个档案的内容,包括具体内容、商业价值界定、保密措施、保密对象、配套技术文档以及日志。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某一天要追究别人侵犯自己商业秘密的责任时,假如连商业秘密都无法让法官确定有没有,那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说个新的案例。上海法院最近判决的。
太阳公司,是一家做咨询设计的公司。2016年的时候,与月亮公司签署了三年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月亮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深化设计咨询服务并且约定了与日常对外报价不同的战略报价。当然,这只是个战略合作协议,没有实质的约束力。有具体项目时,双方另行协商签约。
2017年2月,太阳公司招聘了一个技术总监:小明。仅仅半年,2017年8月小明提出离职申请。2018年8月小明正式离职。
2017年9月的时候,星星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出现了小明。小明成为星星公司监事及股东,占有30%股权。星星公司,和太阳公司,是同样业务领域。
2018年11月,太阳公司把小明和星星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侵犯了商业秘密。
太阳公司说的是哪些商业秘密呢?太阳公司认为有三个信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1、月亮公司这个客户的信息;2、有3个具体项目;3、这3个具体项目的报价。
判决结果呢,法院全部否定了,法院认为太阳公司说的这些东西都不是商业秘密,理由分别如下:
- 单纯客户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还必须有长期稳定业务关系。但是太阳公司和月亮公司只有战略协议,没有实际业务关系,更没有长期稳定关系。(这里提示一下,依照本文最前面提到的今天出来的那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未来可能有长期稳定业务关生系的客户信息也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
- 这些具体项目,都是在相关的全国公共监管平台可以直接查到的;
- 报价根本没有确定,而且之后客户还价都调整过。
所有的商业秘密,都要一一进行确认和整理,才能避免上面太阳公司这样的问题。
例如,在新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里,关于客户信息是不是属于商业秘密这个事项,就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特定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交易内容、特定需求等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客户信息,可以构成经营信息,再加以合适的保密措施,即可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当事人仅依据与特定客户之间的合同、发票、单据、凭证等或者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研发所得的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一定要尽量规范研发记录的流程,形成完整可追溯的过程性档案记录。
三
对于保密措施,新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更强调了保密措施的“相适应性”。也就是说,保密措施应当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重要程度等相适应。
过去有些企业有一种做法,那就是认为某项资料只要标上密级,或者只要在企业内部以某种形式声明过这是商业秘密,那就算是商业秘密了。这样的做法和理念,是需要改进的。假如声明或标注了是秘密,但是在实际上却在保管、访问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实际管理措施,任何员工都可以轻易以不当的方式取得,那么未来很可能被法官认定为不属于商业秘密。
在征求意见稿里,建议企业可以采取的保密措施有这些种类:
-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 通过章程、规章制度、培训等方式提出保密要求
- 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供应商、客户、访客等提出保密要求;
- 以标记、分类、隔离、封存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 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 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删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我的建议是,在管理成本合理允许的前提下,尽量将上面这6种保密措施全部有机纳入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之中。
商业秘密的管理,重在日常管理。以民事诉讼、刑事举报、行政投诉等方式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因为成本较高,不适宜用经常性操作,但可以成为某种典型性的事例反向用来加强日常管理。一个优秀的企业,一定会有商业秘密,会不断创造出新的商业秘密来。新的秘密会替代旧的秘密,有时,可能那旧的就不值得去保护了,所以,发展才是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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