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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代表诉讼,为什么有那么多麻烦的前置程序,能不能免掉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65篇文字

    今年我写过一篇案例分析的文字,题目叫做《一个小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追回4700万,但公司并不感谢他》。那篇文字中的案例,是一个股东代表诉讼再加上一个监事代表诉讼的双层代表诉讼,比较特别。

    在那个案例中,就可以看到股东代表诉讼并不是一个容易提起的程序,因为法律规定必须在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后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假如某个股东没有花时间花精力去操作完这些前置程序,那么他向法院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是会被法院驳回的。

    为什么这个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要搞得这么麻烦呢?为什么就不能让股东直接就可以提起此类诉讼呢?立法时,立法者究竟是在考虑什么呢?

    好些人学法律或用法律,习惯于查词典的方式,就是遇到个什么事情就查一查法律规定是怎么操作的,这样就可以了,不会去考虑或想一想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我并不是说这样一定是错的,对于很多的事务,这样子已经够了,没有问题。

    但这样子用法律或学法律,有点儿无趣,而且吸引的营养有点儿不充分。特别是,在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实务时,就可能失去判断方向。

    如果经常留意法院公布的或新闻媒体公布的各种案子的判决结果,那么有时候你会感觉困惑的。因为时常有些看上去差不多的案情,判断结果差得好远。这样的情况,我在过去的文章中也提到过数次,也举过一些实际的案例。

    小时候,记得中学有个老师教我们学习方法时说过,学习,最好是知其然,也能知其所以然,意思是不仅要知道是怎么样的,而且要知道和理解为什么是这么样的,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并能灵活运用。我想这个道理,大概是可以用一辈子的。

    过去我在博客文章里提到过,现在司法上对于公司内部的程序性的规定,比如股东会表决程序之类的,并不是持有一种僵化的理解态度。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程序有小的缺失但是在实际上没有损害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司法对于经过此类程序产生的决议或某种法律结果是认可的,并不会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程序性要求,目前的司法理解似乎也并不是那么铁板一块。今天我就聊一聊这方面的一些内容。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学术上来说,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公司的利益。

    其实,当初我学习,首先注意到的是这个制度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哪个位置。

    这个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法里并没有单独列为一章。说明《公司法》在立法时并没有把这个制度的重要性提得很高,明显是一种辅助制度。

    另外,这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没有出现在《公司法》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股东权利内容那里。我理解,立法者认为这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公司损害救济制度,而不是重在是股东权利。

    这个股东代表制度,出现在《公司法》的哪个章节呢?

    在《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从这个制度在《公司法》出现的位置可以判断,立法原意,这个制度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尽职造成公司损害时的一种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的意思,就是万不得已,什么方法都试了,最后才能实施的手段。这就是股东代表制度在立法上的性质和“定位”。

    从某个角度来看,这可以是算是一种股东权利,但这个制度并不是重在给股东权利,而是对因高级管理人员极不尽责时的救济,因此,假如有人把这个制度主要当成是股东的某项权利去行使,那么就很难理解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些态度和结论是怎么出来的。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有严格的主体限制和程序要求。为什么这么严格限制呢?

    原因在于:

    1. 前面说了,立法把这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定位是一种救济制度,是一种万不得已极端状态下的辅助制度,那意思就是不能把这种制度当成常规手段经常使用,所以一定会限制条件。
    2. 一旦每个股东随时都可以代表公司对外提出诉讼,用屁股想都能想到一定是会无比地混乱,一定会有股东利用这种制度去实现不良的目的,危害公司的正常运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董事等人员有上述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2. 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都可以起诉;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资格提起代表诉讼。
    3. 必须先经过前置程序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时,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时,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对于监事侵犯公司利益的,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时,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时,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特殊情形,股东可以不经向董事会、监事会等书面请求程序,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从前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到,股东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仅仅从程序上来说,必须要先视不同情形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然后在这些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不作为后,符合条件的股东才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那么,能不能免除这个前置程序,也就是符合条件的股东能不能跳过这个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的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呢?

    当然,上面这个问题的意思是,法院也不会因此驳回诉讼,也就是说法院会认可这种免除前置程序的做法。

    事实上,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经过前置程序,法院一定会以此为由驳回起诉。之所以法院会这样判决驳回,一是因为公司法就是这么规定的,二是因为对于公司内部自治事务,法院目前都是保持一种尽量不干预的态度,除非内部手段用尽或显然有重大问题的以外。

    但是,还是有零星的案件出现了一点点的松动。也就是说,在某些案件具体情况下,法院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也就是公司股东,可以不用去执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最近在学习中,至少已经看到过一旧一新两个案件,法院认定在具体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前置程序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旧的那个案件,是2015年终审裁定的。法院在裁决书中论述的内容和逻辑大致是这样2层:

    1. 公司法设定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尊重公司内部治理,通过前置程序使公司能够了解股东诉求并自行与有关主体解决相关纠纷,避免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当影响。通常情况下,只有经过了前置程序,公司有关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怠于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提起代位诉讼。
    2. 但是,该案件事实很特殊,除了原告这个股东以外,这个公司其他的董事和监事都是被告,与这个公司利益损害案件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也不可能自己代表公司来告自己。

    较新的那个案件,是去年,也就是2019年做出终审裁定的。这个裁定书中关于为什么该案件中认定原告可以跳过前置程序,表达得更为直接,大致内容和逻辑如下:

    1. 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
    2. 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3. 经过另一个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法院认定这个公司没有监事。(注:这也是挺搞笑的,当初工商注册设立公司时监事是冒名给人放上去的),所以要履行向监事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客观上无法实现
    4. 除原告以外,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全都是被告或被告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成员,该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代表公司向被告某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因此要履行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已无必要

    读了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书,我当然也有自己的理解和分析,就其中的一些分析逻辑我并不是完全赞同,但我的理解判断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的客户以及潜在客户们,他们应当对此做出何种理解和判断。

    其实,法院的各种判决结果,无论何种案由,全国各地各级法院不可能判得完全统一,这是现实。因此,在做出法律预测的时候,仍然应当以较为保守的原则去做,这样才是最合理的方式。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无论是公司内部制度设计 ,还是纠纷解决打官司,仍然要以必须经过前置程序为主要原则,不能因为看到某些特别案例就以为一定找到了新奇的突破口。要知道,法官和法官不同,法院和法院不同,今天和明天不同,你的具体情况也不可能和案例中的情况一模一样。

  • 股权投资,千万要谨慎,尤其是遇到有着一大堆关联公司的公司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64篇文字

    股权投资,千万要谨慎,尤其是遇到有着一大堆关联公司的公司

    所谓股权投资,通常指的是那种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入股。投资目标,都是私人企业。

    私人企业,与上市企业,有什么区别呢?这个说来话长。但最明显的区别是:公开。

    上市企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公众企业,涉及不特定多数的公众的利益,因此才在法律上进行了特别的规制,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才会对上市企业专门搞了一个章节,也因此,才会有包括中国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等出台的各种规范。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交易规则,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上市审批时这种披露就开始了。包括会计师、律师、券商等代理机构,每个团队都需要为上市审批准备大量详尽的公司材料,披露公司在财务、业务、法律等方面的信息。各团队最终出具的报告都是厚厚一本,而作为底稿留存待查的信息和资料数量都是挺可怕的。

    公司上市之后,不仅有年度、半年度的财务报告披露,而且根据规定还需要及时披露各类重大事项,包括可能引起重大影响的情况。可以说,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最多的活儿就是在做披露的事务。

    因此,相对于那些没有公开披露要求的非上市公司来说,上市公司要隐瞒一些重大情况和事项,难度就会变得很大,当然一旦被发现隐瞒,法律后果也会很严重。

    新三板公司,不能称之为上市,但在法律上也被定义为公众公司,因此,在公开披露方面的法律要求,与上市公司基本是类同的。

    那么,反过来看看非上市公司,法律要求必须披露什么呢?法律要求非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内容很少,也就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各项内容、公司股东名称、董事名称、监事名称、公司章程以及前述信息的变更历史。除此以外,都不是强制要求披露的。

    所以,股权投资,面对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情况不明

    私人公司,之所以叫私人公司,就是因为绝大多数的情况是私有的,从来不公开的。就像有些居住社区,门口会立个牌子,上面写着“私人住宅,非请勿入”,你没有得到住户的邀请,只能看见浓浓的绿化后面露出的部分房顶,另外还能看见门卫保安大哥关注你的眼神,其它什么也看不清。

    可能有人会说,可以调查嘛。问题是,在股权投资洽谈的时候,有意投资的人只是个投资人而已,并不是什么有法定权力可以调查别人公司的机构。调查的情况怎么样,大半要依赖对方的配合程度是怎么样的。

    关于股权投资需要注意什么,该调查什么,过去在我的博客文章中七七八八也聊过一些。今天我重点来聊一聊关联公司这个事情。

    关联,这个词语,也是看上去有点烧脑的,我第一次学这个东西的是时候,也有点小晕。但是,其实还好,只是因为有几个相关的词语要看看清楚。

    关联人

    关联公司

    关联交易

    上面这3个概念里,关联人是主体方面最全的一种提法。

    关联人,包括关联的自然人,也包括关联的法人。

    关联的法人里,最常见的就是关联公司。

    关联交易,就是与关联人产生的交易,严谨地说,是指“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最常见的关联公司关系,就是母子公司关系,或者子子公司关系(也就是都是一个母公司)。

    较常见但不是一眼能看出来的关联公司,是由关联的自然人控制的公司。比如说,甲公司的董事长,另外投资控制了一家乙公司,虽然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不是母子关系,但属于关联公司。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上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假如是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那么在认定关联公司和关联交易时,是遵循一种宜宽不宜紧的原则。也就是说,看上去似乎算是关联交易,也看上去似乎也可以不算是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来看待。

    一家非上市公司,假如存在好几家关联公司,并且关系比较复杂,那么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可能水比较深。

    有关联公司,并不一定不正常。比如说,最常见的,为了公司拓展业务的需要,很可能会开设一家或数家子公司,也会与其他公司合资开办公司。这些关联公司的产生原因,都是正常的。

    值得注意的关联公司,是那种公司关联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为什么这种关联公司需要特别留意呢?并不是说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违法的,而是说在公司价值的判断上,假如出现这些情况,这属于扣分项。

    其实道理很简单,我们来假设个例子,也是现实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

    老王,是太阳公司的大股东、执行董事。那么,老王,就理所应当算是太阳公司的关联人。

    老王,另外还开了一家月亮公司,也是大股东、执行董事。

    所以,月亮公司是太阳公司的关联公司。

    小明,一位投资人,想要投资太阳公司。小明就对太阳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和评估。小明发现了上面的这个关联公司的情况,那么在对太阳公司的价值评估方面,小明会怎么想呢?

    不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也能看出来这么至少3点对太阳公司估值不利的情况:

    1. 老王,作为太阳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并没有把所有的精力和时间都放在太阳公司,老王还有一摊生意要去做。
    2. 老王,同时控制了两家公司,很难保证他不会因此损害太阳公司的利益,例如把好的人才从太阳公司吸引到月亮公司,或者将资金随意调配,甚至可能把一些太阳公司的商业机会给了月亮公司。
    3. 老王,不仅是管理者,也是太阳公司的业务核心带头人。但是因为存在着月亮公司这个因素,老王随时有可能从太阳公司的业务和管理中抽身而去。也就是说,太阳公司的业务团队和管理团队因此是存在着不稳定因素的。

    古人说,有恒产,有恒心。这话是不错的。这里的产,是指财产。但是,如果把这个产,理解为一家企业或公司的话,情况可能就不同了。

    一个是只管理经营一家公司的企业家,另一个是要管理经营多家公司的企业家,这两者里面,前者给投资人的信心会相对更高。因为,投资人会知道,前者抛弃或放弃企业的可能性会相对更低一些。这个,假如放在IPO上,就是业务独立性的评价事宜。一家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越高,价值相对越高。

    作为投资者的小明,面对这样的情况是需要谨慎再谨慎的。

    非上市公司里,在内部规范方面,国企相对会好很多,部分外企因为社会习惯也会好一些。最有活力也是最显不规范的,是数量最大的民营企业们。

    一家公司的控制人,假如在公司以外还有其他控制的实体公司,这位控制人就会理所当然的将他所有名下控制的公司进行统盘考虑。只要在整体上对他是有利的,他并不在乎这其中某家公司的得失。但是,这就有可能会和其他投资人产生矛盾,因为其他投资人很可能只是投资了其中一家公司而已。

    我看到过很多公司的老板,不仅是把自己个人与公司看成一体,也把自己所有名下控制的所有公司看成一体。在公司与自己个人,在公司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完全是一种随心所欲的状态,甚至于员工的工作范围也是跨公司的。这是一种看上去方便但实际上很危险的经营理念和习惯。这种方式,轻则管理无法提升质量,重则有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有的时候,这种复杂的关联公司的架构,甚至是一些人刻意设计的,以便通过财产转移和债务转移的方式将债务在实际上免除掉。有空的时候,我可以聊聊这方面的案例。

    作为投资人,在接触这类公司时,可以试着询问一下对方公司的大股东,问问看当初为什么会另外再去设立其他的公司,为什么不以这家公司为母公司去投资开设其他公司呢?

    从对方的回答或回避中,有时候就能感受到该不该对这家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了。

    当然,原来这样的投资结构,假如只是当初因为某种便利而形成的,那么在后面还是可以调整的。

    调整的方法也不难,就是把可以归并在目标公司名下的业务都收归为目标公司控股,将大股东个人的持股转成目标公司来持股。另外, 把与目标公司业务无关的公司盘给他人去经营,目标公司大股东应当尽量将精力全部投入于目标公司中。

    在一些收购实务操作中,以及上市前的调整准阶段,上面说的这类调整方法是常见的。目的是让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结构合理化,而且还可以将子公司的业绩合并报表于目标公司以提升目标公司的财务表现。

    但是,股权转让进行调整不难。最难的和最复杂的是原来这些关联公司所形成的关联债务问题,特别是需要这些关联公司向目标公司返还财产或偿还债务的。

    总而言之,在股权投资时,遇到存在着复杂的关联公司的目标公司,需要特别谨慎,即使进行深一步的操作,其中的成本和风险都会相对比较高。

  • 时间就是金钱,怎样加快洽谈合同的速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63篇文字

    时间就是金钱,怎样加快洽谈合同的速度?

    很多老练的生意人,做起自己的本行买卖了,熟门熟路,谈价格,拍订单速度非常快,没有任何犹豫,一副雷厉风行的样子,看着就很爽。

    可是,一旦不是业务订单合同的问题,涉及到较为复杂的合同,比如说一个投资合同,一个合作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是涉及知识产权的商标专利等等平时较少接触的合同时,有时就会感觉这个事情不知道从何下手。

    还有这样一种常见情形,洽谈合同,几个人喝喝咖啡喝喝茶,谈天说地,有时还吃个饭喝个酒什么的,谈了好几次,却还有实质性的东西都没谈过,效率特别的低。

    在我刚当上律师的前几年里,曾经跟过这样一单业务。客户正准备去竞标一个较大的项目,但客户一个人干不了,于是拉了些可以合作的几个人共同。连吃饭,带喝茶,大的商议共4次,每次时间都在两小时以上,但是居然到最后连这个商业计划书都没有做开始做。后来这个事情根本没开始就彻底就黄了。

    这样子谈合同,是不能适应现在社会高节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现在无论谈什么合同,在能够有利于促成交易的合理前提下,越快越好。几乎跟打拳一样,无招不破,唯快不破。有时候快一步的那个,即是带着好多瑕疵,也比后面虽然更完美但慢一步的那一位要更占优势。

    有趣的是,凡是拖拖拉拉,反反复复,效率极其低下的商业洽谈,最后成功的几率都是非常低的。反而是正正经经、紧凑高效专业的商业谈判,成交率是非常高的,至少在我的工作经验里是有这样的体会。

    效果和效率,是每个从事商业和投资的人都应该要追求的一个目标。

    拿我自己举个例子。有些人,很习惯于在做任何的介绍、交流、讲座的时候都制作一套PPT,但我拒绝这样。

    除了特殊情况,比如投标或客户有这类要求或习惯的以外,我不做。直接与具体的企业,股东,合伙人,高管进行内部的交流时,仍然是以口头交流沟通、辅之以资料文件的方式为主要手段。

    因为,在我的这些工作场合里,制作PPT效率极低,也没有产生太多的实际效果。做得做得漂亮,反而容易分散客户的注意力,不能集中精神接收你发出的信息和内容;做得不漂亮,又感觉很掉价,就像穿了一身皱巴巴的衣服。

    那我们言归正传,今天就想来分享一下,作为一个生意人和企业家,怎么样能够在合理的情况下提高洽谈合同的速度。我今天就分享2点实用的。

    首先,要懂行。

    之所以很多的人在谈某些类型的合同时,效率极其低下,归根到底,是不熟悉,不懂行。

    这里有一个特别容易犯的错,那就是看着还是同一个行业的,其实已经是两个行业,隔行如隔山了。

    还是先拿我自己举个例子。前两年,我曾经写过一本关于合伙的书籍,书的内容就是直接分享我对合伙设计、股权结构以及相关方面的实务经验和思考研究。照理说,这还是我的本行,应当不难做吧,但是我错了。

    等我经过了令人折磨的写书过程之后,回过头看时我才知道,律师平时做业务时写东西,和出书写东西,完全是两件事情,可以说是两个行业。

    在写书之前,我以为律师本来就挺能写,而且写的还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应当问题不会太大,没想到的是,稿件交上去之后,被编辑直接给否定掉,认为写得太专业,不适合给以企业家为对象的读者去阅读,最后稿件艰难地改了两次,几乎是重写,才勉强过了关。这是我亲身经历的一个教训,那就是看上去还在一个行业,有时候其实已经跨了行业。

    后来我发现,这类似的情况不仅发生在我身上,很多人也有这种错觉。

    比如,有的企业家,自开办企业以来,他一直是在做业务做企业。他很懂得将一家工厂建设起来并管理好,懂得上下游的安排,懂得生产销售经营。一个机缘巧合之下,他开始想运作自家企业的股权了。他下意识地以为,这仍然还是在做自家的企业呢。其实,这时候,他已经跨行了,跨到投资或金融领域了,但他不知道。

    那不懂行,怎么解决呢?

    最重要的是,要能够觉察到不懂行。这一靠个人悟性,二靠团队里或朋友圈里有没有人给你提个醒。

    知道了自己不懂行,通常来说,有两种选择的路径。

    第1种路径,是进行自我学习。特别是两个行业内在的本质或底层逻辑有相通之处的,比较适合自我进行学习。但是,另一些东西就不是特别容易能够跨越,因为它的底层逻辑不一样,就比如说公司的具体业务和运作公司的股权,底层逻辑没有相通的,这时候就不能依靠或者借助原来的一些业务方面的经验,去学习股权方面的内容,那会学歪的。

    自我学习的方式有好处,就是能够充实自我的知识和经验,但也有一个缺点,就是慢,因为不是所有的新行业自己都能迅速学习到可以进行实务操作的程度和水平的。

    第2种路径,就是去找懂行的人协助。

    这是一种速度非常快的方式,等于是直接把成熟的大脑、成熟的资源和成熟的团队直接拿来就用。只要找到合适的,启动起来就会非常快。

    但这种方式也有它的缺点。缺点就在于,选择有些难度,道理也很简单,因为不懂行,所以很难去判断这个行业中哪些人更可信更有能力。唯一比较可靠的路径是依靠熟悉的人或有信任度的人或机构的推荐。

    其次,要做准备

    很多人在去跟人家见面洽谈业务和生意的时候,有个习惯,就是在自己的脑子里做一些准备,但是不做书面准备。很少有人进行书面的准备,至少我看到的不多。

    这方式呢稍微有点原始,其实是可以改进一下的。

    我也大概理解为什么很多的人有这样的习惯,因为都特别的忙,时间都很紧张。很多人觉得能够在那个路途中或在短暂的休息中用大脑进行准备,速度会比较快,比较节省时间,如果用书面准备的方式呢,感觉上似乎特别浪费时间。

    其实这个感觉是有问题的,根据我的经验,这其实是一个错觉。

    古代人就告诉磨刀不误砍柴工,就是出门要打个仗,也得把刀磨亮,把的枪修理一下,上个油。这些准备的时间,不浪费的。看上去准备的时间多了点儿,但是它大大的节省了后面商洽的时间。

    比如说,拿最简单的一个股权转让的一个洽谈来说。今天打算跟一个朋友洽谈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希望今天能够把主要的事项全部能够排定,也就是说合同的主要内容全部都确定下来。于是,在脑子里转,股权的数量,股权的价格,支付的方式,几天或几次分几次付走了,然后什么时候办变更登记,对方可能会考虑什么问题呢?你公司的情况到底怎么样?我要不要做个尽调?你要不要把真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给我看一下,你公司其他股东是一个什么态度啊?等等。这些事情要罗列出来,把双方的一个谈判需求罗列出来,没有十几条二十几条是打不住的,只用自己的大脑来准备这些东西,除非是经验极其丰富的人,否则是很难做到不遗漏的。

    只有脑子准备,很可能会有些事情是漏掉谈了,于是只能下次再约时间咯,下次再约时间再谈,你路上的时间,加上你们谈的,就算谈得再快,你不需要一小时吗?而其实你要准备一个,想办法让自己不遗漏这些重要谈判事项的一个工作,5分钟10分钟足矣,如果你速度快的话,甚至三分钟都够,这就是我讲的,你多花几分钟,可能后面节约了两个小时的事情。

    那怎么做准备呢?

    那些,没有配备法务人员的企业家或生意人,去进行合同谈判,你可以做一个清单,就是那种前面可以打勾或者后面可以打勾的那种清单,把你能够想到的,所有的,需要谈的事情,需要预备的方案,需要拒绝的问题,需要坚持的问题全部把它分类,列在清单上,只要你自己能够看得懂就可以,不必长篇大论,在谈判的时候你甚至于可以光明正大的放在桌子上,就告诉对方我今天是认真准备了,就是希望可以节省大家的时间,我想一条一条的过,但是如果你有其他的,想要谈的事情,也可以在里面一起谈,没问题,我只是把自己忘掉了。

    这种方式让对方也会觉得你是一个很相对比较认真可靠的人,也会有利于这种谈判,这样的做法至少你不会忘掉一些重要的内容去谈判,减少重复谈判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