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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巫师财经退出b站的争议,合同成立之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59篇文字

    有的热点就是热闹,有的热点能促进学习,如果你愿意学习的话。今天聊的“巫师财经退出b站”事件,就是一个很不错的合同法题目。在这个争议中,以及众多的评论中,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关于合同法里有关合同成立和有效的常识,看样子似乎是普法工作还是做得不太够。

    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一些小热点,可能是和双方当事人的名气有些关系。一方是现在如日中天、冉冉升起的互联网视频网站新星,另一方是在视频自媒体方面有些影响。

    但是归结到争议的实质事实上,并不是那么复杂。根据双方已经公开的表述,关于合同签署的问题,可以确定的大致事实是这样的:

    • 今年4月15日,巫师财经一方在书面合作协议中签字,B站当时没有签署,将巫师财经签字的合同书拿回去走审批盖章的内部流程。
    • 5月19日,巫师财经用书面方式通知B站不签署前面的合作协议了。
    • 6月1日,B站工作人员以邮件沟通方式告诉巫师财经,B站已经签署协议了,随后还发了扫描的电子稿。
    • 6月2日,B站按照协议内容支付了第一笔款项,银行转账给巫师财经。巫师财经想退,B站不提供退款账户。

    上面这4步,是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成立的事实。我们要讨论研究双方谁在法律上的判断相对比较正确,只看这4个事实就可以了。至于双方其他的事情,包括巫师财经是不是要和其他第三方签署合作协议、巫师财经制作的产品内容是不是有问题,都和我们判断双方合作协议是不是签署成功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看了一些评论,我不得不感叹,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常识真的有那么难吗?不仅是普通人,在我带过的实习生里也有个别对这个内容比较模糊的。

    现行的法律,在判断这个事项上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将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被废止,其基本内容在修订后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里体现。

    那么,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是否有违约的问题上,假如想要表现得比较精通合同法的,那么,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和逻辑进行思考和发表评论。

    首先,要分清楚3个特别容易搞脑子的概念:

    • 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
    • 合同有效

    能够说出这3个词语,并且能够在评论里把它们说清楚的,那么你在理解合同法上,估计已经超过了80%以上的非法律专业的人士了。

    法律上的定义,我就不写了,大家可以去网上查,可以去翻教科书。我按我平时闲聊的文风说一下,兴许你能快速就记住这三者的区别:

    • 合同有没有成立,说的是合同有没有的问题;
    • 合同有没有生效,说的是合同有没有开始操作实际履行的问题;
    • 合同无效,是在法律上否认一个已经成立的合同。

    可以看出,合同有没有成立,是讨论合同生效和合同有效的前提。根本就没有合同,那就不用讨论合同生效和有效了。所谓皮之不存,哪里有毛。

    那么,在巫师财经和B站的争议里,争议焦点是什么,是合同成立了没有,还是合同生效了没有,还是合同有效无效?很显然,巫师财经的观点是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也就是说没有双方没有形成合同。B站这里说巫师财经违约,显然隐含的前提就是双方的合同不仅是成立了,而且是已经生效了。所以,双方最要紧的争议点是:合同有没有成立。

    假如合同成立了,B站的说法才有基础。假如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巫师财经的观点就站得住。

    那么巫师财经和B站的合作协议,是否成立了呢?

    下面,就要轮到另外两个专业词汇了:要约、承诺。

    假如你能说清合同成立、有效、生效,同时你又能准确说出这两个词语的含义,那么你在理解合同法上,估计已经超过了98%以上的非法律专业的人士了。

    要约、承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里规定的合同订立的方式。这是一种高度抽象化的概念,目的是为了概括现实世界里各种订立合同的具体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是合同法里的原文。这个很好理解,符合现实经验,也合理。我觉得这个不需要多解释。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先要约,后承诺,合同成立。就是这么个关系。

    我们来看看巫师财经和B站的合作协议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在哪里?

    双方签署的是一份书面的合同书。前面罗列的事实第一条是,今年4月15日,巫师财经一方在书面合作协议中签字,B站当时没有签署,将巫师财经签字的合同书拿回去走审批盖章的内部流程。从这个事实来看,巫师财经这一方明显是作出了要约。因为符合要约的条件:

    第一,巫师财经签署了一份内容明确而完整的合同书,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

    第二,巫师财经的这个签署,意味着只要另一方B站在这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后这份合同就会成立,因此,这个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那么,4月15日那天,B站有没有作出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呢?明显是没有。

    6月1日,B站工作人员以邮件沟通方式告诉巫师财经,B站已经签署协议了,随后还发了扫描的电子稿。这个事实算不算是B站作出承诺了呢?形式上看似乎是的。

    但是,问题在于,6月1日之前,巫师财经又做了一个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行为,打断了要约-承诺这个过程。而这个行为,涉及到了更为细微具体的专业法律知识,非法律人士能说清这个的人真是不多。

    6月1日之前,巫师财经又做了一个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行为是什么呢?

    撤销要约

    和这个概念只差一个字,另有一个概念叫做撤回要约

    这两个概念,一个是撤销,一个是撤回。这个当时立法时就不能找个相差大一些的词语吗?这真是法学院学生考试时候比较容易掉进的坑。

    其实,解释两者的区别也不难,我再来闲聊一下,不引法律条文了。

    要约发出去,别人还没有收到的时候,你发个通知告诉别人要约作废,那叫撤回。

    要约发出去,对方已经收到了,但对方还没有发出承诺给到你,这时候你先发一个通知说要约作废,这叫撤销。

    撤回要约,如今很少见了,因为时代变了,现在通讯太快了,几乎是即时的。撤回,这个词语,很明显是大家通讯主要靠邮政信件的年代产生的。我发个要约信函给你,邮递员还没把信函送到你那里,我派快马让人送了另一封信,说要约信函作废,这就是要约撤回。

    巫师财经5月19日发信给B站说不签署协议了,肯定不能算是撤回要约,因为当他将签字的合同书交B站工作人员手里时,已经是要约送达对方了。已经送达的要约,那剩下来要讨论的只能是看看这个行为算不算是撤销要约了。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这里面的要点是撤销通知要在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对方。看了看,5月19日那天,B站没有把签署好的合同通知或发给巫师财经,因此,巫师财经的撤销通知,在时间要点上是符合合同法这条规定的。

    另外,《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假如存在上述情况的,那么巫师财经是不得撤销要约的,就算发送了撤销通知也没有用。但是,这方面的举证责任是在B站这方面的。

    从目前B站的发表的内容来看,暂时看不到B站以此为依据,也没有提到有类似不得撤销的事实情况。虽然不敢断言一定不存在不得撤销的情形,但是按常理来说,很可能是没有这些情形的。

    因此,仅按照目前双方在媒体陈述的内容,假如不存在其他重大事实的话,那么巫师财经对于要约的撤销在法律是有效的。假如这个撤销要约的行为是有效的,那么也就不存在B站作出承诺的可能了,原因也很简单,承诺的对象和前提,是有要约,现在要约撤销了,承诺就没有对象了。

    没有完整的要约-承诺过程的完成,也就没有一个合同的成立。合同没有成立,就是在事实上没有合同。

    好些人评论说B站这个盖章审批时间拖得太长了。我觉得人家内部的事情实在是不太好评论。但是,这么长的时间,客观上显然是超过了某种合理的期待。4月15日一方签署,另一方要拖到6月1日才通知自己盖章了,早就复工复产了,怎么会这么久?

    就这件事情,其实不用法律专业,就算是按照常识的角度来看,其实也能大致感觉到合理的法律规则大概会是怎么样的。

    两个人商量签订合同,内容谈好了,一方签字确认了,另一方把合同书都收走了,然后一直不给回音。假如法律上要让已经签字的一方不能撤销而只能干等,那么就等于给了另一方随时选择签合同或不签合同的权利,还可以把别人一直吊着。法律,特别是民法、商法这些,都是实践经验的确认或总结,你觉得法律可能这么规定或支持这种规则吗?

  • 华佗怎么避免被曹操杀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58篇文字

    儿子听三国演义的广播故事有一段时间了,上周有一天他对我说,今天听三国,里面主角一下子死了好多,关羽死了,然后张飞也死了,接着曹操也死了,曹操死前把华佗也杀了。我笑着说,刘备不久也会死了,刘关张当时结拜时说的是,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嘛。记得儿子刚开始听三国时,对这个同年同月同日的说法很感兴趣。

    华佗,字元化,沛国谯(今安徽省亳州市)人。据考证,他约生于汉永嘉元年(公元145年),卒于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三国著名医学家。少时曾在外游学,钻研医术而不求仕途,行医足迹遍及安徽、山东、河南、江苏等地。华佗一生行医各地,声誉颇著,在医学上有多方面的成就。他精通内、外、妇、儿、针灸各科,对外科尤为擅长。后因不服曹操征召被杀,所著医书已佚。今亳州市有“华佗庵”等遗迹。(摘自百科)

    三国演义里,提到华佗说要给曹操做开颅手术,我也不确实历史上有没有这个细节,因为三国演义人家就是演义性质的。但是历史上也真有曹操杀华佗的事,我查到的主流说法是华佗不愿意任职撒谎离开回老家,被曹操发现论罪而死的。

    历史这个东西,真说不清楚。看多了,有时就抱着姑且一看的态度。但是,这些流传下来的故事或者说真事,之所以会被长久的流传下来,说明这里面的一些内容击中了听者或读者的某种内心思想。当然,不同的人、不同立场,读出来或联想到的事情很可能完完全全的不同。

    我是一个律师,一个专注于公司法业务、股权设计、合伙制运作的律师。我在曹操杀华佗的故事里看到的东西,有与业务有关的,有与自身有关的,也有与思考的社会问题有关的。今天双休日,聊聊这个。

    先看看三国演义里的版本,因为这也是流传最广的一个版本,因为小说影视剧的影响力实在是太大了。

    这个版本是这样:

    曹操葬了关羽后,一直做梦遇到关羽,梦里感觉怕怕的,睡不好,就想新建一殿改改洛阳当地的风水。建殿,需要好木材,手下谋士说某处有棵大梨树。

    没想到,这树不简单,有灵,砍不动。周围百姓也来劝就这树百年了不要砍。

    不劝可能也就不砍了,这一劝,曹操作为最高领导就怒了,这不是无视自己的权威,就说了,上至天子,下到百姓,谁不怕我, 这个妖怪居然想违反我的意志。领导亲自去砍树了。领导,倒底是领导,一砍就把这树砍出血了。一看出血了,曹操也就停手了。

    但,当晚曹操就梦中被树妖追杀。醒来,这头就痛得不行了,众多医生都治不好。手下谋士就把神医华佗给介绍来了。介绍的时候,特意介绍了华佗的几个经典案例。于是,曹操就同意邀请华佗来给自己治病了。

    华佗来了。三国演义里,他总共说了3句话,太有个性了:

    1. 分析了病情,说大王你头脑疼痛,病根在脑袋中,病根不拿出来,吃药没有用。
    2. 治疗方法是:喝麻醉药,然后用利斧砍开脑袋,取出病根,就可以根除。

    曹操一听,第一反应,就是说:你是想杀我。

    听了曹操这句话,华佗回了一句,大意是说,我过去给关羽的右臂治箭伤,给关羽刮骨疗毒,关羽一点都不怕,大王你这点小病,何必多疑呢?

    曹操说,手臂和脑袋能比吗?怎么能砍开来?你一定是和关羽交情好,要杀我给关羽报仇。

    后面的故事,就是有人求情不成,最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最后,曹操旧病复发,没人治得了,死了。

    按三国演义这么个故事安排,曹操和华佗二人似乎都是有些问题。但是,在这场医患纠纷中,这双方的错,都错在哪里呢?

    按三国演义里的这个版本。

    华佗,医生,名医,受邀请来给政府大领导治病医生,知名专业人士。

    我算是专业服务工作者,这几年在自我学习和思考中,体察到一个现象,那就是专业人士的思维方式也是有职业习惯和职业病的。这些思维习惯,在专业研究的领域里是好事,但是一旦与社会其他方面有交接,就容易出毛病。

    华佗,在给曹操就诊的时候,完全是一副专业技术人员的心态和思维方式。

    华佗,先分析病情,这个没什么问题,因为这是客观陈述,也不涉及患者心理接受度的问题。但是下一步,在说治疗方案的时候,华佗显示是沉浸在专业技术的内容里而不可自拨,根本没有关注患者可能会怎么想。在华佗的眼里,曹操这个病人,和一个普通百姓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专业思维的限制之处,它容易以专业领域里的分析思路去简单扩展到所有的领域里去。

    曹操这个患者,怎么可能和普通百姓一样?这不是幼稚是什么?别说是那个等级如此高下分明的时代,就连如今,即使法律和社会主流宣传的都是人人平等的思想,但现实中高位者怎么可能完全和普通民众一样?

    而且,即使站在专业人员的角度来说,华佗的专业度其实也是有缺失部分的,那就是对治疗对象本身的想法不关注。而这个缺失的错误,从客观上会影响患者接受治疗方案的可能性。这其实是专业度还有待提升的地方。要知道,医疗,并不纯粹是科学研究工作,医疗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服务工作,是需要患者同意和配合的。

    以我们律师行业为例。律师给出的方案,无论多么精妙,必须是一个当事人愿意接受的方案,否则这个方案等同于空气,因为这个方案没有对这个社会提供任何的价值。从这个思路来看,华佗的专业度只在纯技术方面,作为一个医生,他的专业度并不完整,有缺门。这也是所有的专业人员要时刻留意的事情。

    提出要做开颅手术,在东汉末年是什么概念?1800年后的今天,医生向患者提出要做一个开颅手术,仍然是一个需要非常慎重提出的建议,因为危险程度仍然是很高的,需要详细解释为什么选择这个方案,和其它备选方案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最后,医生还要取得家属的同意。我的爷爷,当年就是做的开颅手术。术前还可以交流,术后就无法交流了,这类手术风险本身就是很大。

    1800多年前,那么低的科技医疗水平,加之社会普遍对这个根本没有认知和接受度,这种时候,假如要提出这样一个如此冲击患者思想的医疗方案,那么就需要更谨慎、耐心和详细的说明,因为这个东西突破了当时的社会常识。这就等同于向曹操提出要搞现代共和制一样,曹操能接受这种方案才怪呢。

    那么,假设当时的治疗方案只有开颅手术,那么华佗如何向曹操提出,才能让曹操接受呢?当然有办法,真正的专业人士都有销售能力,能够向他人成功的销售自己的想法和方案,包括那些看起来不可能接受的方案。华佗,至少有这么几个方式和方法可能让曹操接受开颅手术的方案。

    1. 告诉曹操这个手术太前卫太超前,告诉曹操能够理解曹操对这个手术的不信任和不理解,之所以敢说这个方案,是对曹操的忠心所致。告诉曹操这个方案只是所有方案中的一个,但有明显的好处,其它备选方案的疗效差,但风险小。
    2. 详细地说明这个手术的好处和风险,最好有自己已经做过的手术案例的说明和实证,让过去做过开颅手术的人来给曹操看看,有人有真相。
    3. 改进这个方案,这个方案加一个试验证明的阶段。也就是说先用动物和其他人做实验给曹操看,证明这个手术的技术是稳定的,风险是可控的,然后再请曹操做选择。

    我的销售能力不强,但是我也能提出上面这向个改进方案的点子。其他销售高手估计更能说服曹操做开颅手术。

    至于华佗后来提起关羽的事情,其实看实质仍然是在技术范围里讨论事情,根本没有在乎病人的想法。这种其他一概不管不顾而只管技术的人,在技术研究方面是可敬的品质,但是在涉及到为他人提供服务时就是缺点。

    很多人说华佗是情商有问题。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华佗是自我定位出现了问题。华佗把自己定位成了专业技术研究人员,而不是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专业技术研究人员,可以把对象只当成研究的客体,带一种脱离的情绪去按客观规律操作就可以了。但是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是利用专业技术服务于他人人的人,是要和别人发生关系的,是需要交流理解和共情的,不可以把对方只当成白老鼠一样。

    我也查了查正史。在正史上,华佗多少也是这么个思维习惯的人。从这个角度来看,三国演义虽然带有演义的成份,但是在抓取人物性格特点时还是挺准的。正史里,华佗,一个士人身份出道,结果搞着搞着成了曹操的医师。医师在古代是让人看不起的低级职业,于是华佗可能就心理不平,在曹操眼里看着是那种不愿意尽心服务的人,最后因为撒谎回家之类的事情被落罪了。

    再说曹操,这也是有待提高的一个案例。

    一个领导,要能识人、懂人,要知道林子里什么鸟都有,包括有那种钻在技术里而不会和人打道不会说话的人。因此,格局较高的领导,不太会真的因为遇到这样的人而生气,因为能够看出对方的性格缺失而知道实际并无恶意。

    但是,曹操当时是在病中,而且是脑袋出问题了。这种情况下,要求他清醒判断,对他要求也太高了。

    这时候,就是另一个话题了,领导不可能永远保持清醒和正确,那么怎么保证尽量不出大的决策失误呢,那就要有监督机制和有力的辅助机构,能够协助自己少犯大错,能够协助自己在自身能力下降时依然保证决策的质量。

  • 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数量为啥这么少?开公司选哪种?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57篇文字

    看起来声音最多、最热闹的,往往是少数。

    新闻里、热点里,经常提到的公司大多是股份有限公司,原因也很简单,因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出新闻最多的公司就是上市公司。

    假如你稍微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其实,在我国现实的经济世界里,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的公司数量是很少的,绝大多数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个直觉是没有错的。据相关统计,说是超过99%以上的公司类型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很多人在开设公司的时候,一般都会下意识地直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类型,很少会去考虑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似乎根本是不用考虑的,因为无论是自己的经验还是看周围的情形,似乎有限责任公司才是常规应当选择的公司种类。

    可是,事实上确实如此吗?

    另外,在公司要走向资本市场的时候,无论是上市还是进入新三板之类的股权托管机构,都会被要求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这又是为什么?我在协助一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时候,根据常规操作也必然会协助企业操作这个改制的动作,但是据我的观察,很多企业对于为什么要这么改制其实没有太清晰的认知,只是理解为这是进入交易所必须要办的事情所以不得不办。

    我从1997年起就开始从事专职法律工作,单单算专职从事律师就已经超过20年。这个时间段,正好经历了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往市场经济迅速转变的整个过程,特别是从原来没有公司制度的社会环境转为公司制的过程,我对于公司法相关的律师服务也是随着这样在不断跟进的。因此,我对于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数量现在这么少还是知道些原因的。

    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这么少?归根结底,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或者更直接一点说,是最老的公司法的立法内容造成的。因为,在最老的公司法里,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开设股份有限公司成本太高、手续太麻烦,开设难度很大。

    之所以我国最早的公司法会这样子立法,这和当时立法机构以及整个社会对公司制、资本市场、市场风险等等的理解是有关的。当时,不仅是立法机关,可能整个上层及社会主流就是带有一种非常保守和谨慎的态度来看待这些改革的新事物。我们现在很多习以为常不当回事情的制度和机制,在改革之初好多都是困难重重才能起步进行的。

    根据1999年版的公司法来看,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开设,也比如今要严格得多、成本也要大得多。

    在1999年版公司法里,开设有限责任公司,首先要有相当数量的出资最低限额的,可不像如今理论上1元钱都可以开个公司。当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这样的:

    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5.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而且更厉害的是:那时是没有认缴制的,全部都是实缴制的,而且是必须在开立公司时就全部到位的。

    1999年,10万元只能搞咨询服务类公司。那时的10万元是什么概念?可不是现在的10万元。当时的房价才是多少。因此,当时,要能够注册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么有家底能拿出这些钱,要么会做些涉嫌违法的事情。比如找人垫资,设立公司后再将钱抽走。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触犯刑律的,当年这个虚假出资的罪名挂在很多开企业的人的头上,这也是所谓企业家原罪之一。

    上面,这还只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办要求。以此为对比,再看看股份有限公司的开办要求,你就立即会明白为什么股份有限公司很少有人开设了。

    首先,股东至少要5个人。而有限责任公司最少2个人。很多人出来创业,拉上配偶子女父母凑2个股东轻而易举,但是5个就不是那么容易了。这个条件还好,至少还比较容易能争取达成。下面的条件就开始升级了。

    其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有限责任公司高很多,要10000000元人民币,还是实收。对,你没有看错,1千万元。就这一条,基本上等同于禁止普通的个人开设股份有限公司了。

    最后,还有特别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普通人,做个普通的生意,办个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类型够用的,谁会想去操作这么难操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呢?

    老公司法这些限制,随着之后社会经济的发展,观念的改变,立法也不断在修改调整。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改为3万元,而且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可以只到注册资本的一半,另一半在2年内缴足。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股东人数减少为最少2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也没有了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些字眼。

    2014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开始了出资认缴制,也在立法条文里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最低限额。

    其实,从现在的立法和实践操作来说,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难度已经降低到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差不多了,并没有实质性的差距。但是,历史习惯是有惯性的,依然是很少的人会去操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假如现在要开设一家公司,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呢?

    假如这个问题,没有前因后果,没有其他的信息,那么,我当然建议就开个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要听到这个问题,就说明提问的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很陌生的。在商言商,不熟不做。

    我这里只能帮你归纳一下,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它有什么显著的实用特点:

    1. 股东人数比有限责任公司高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50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东人数最多200人,上市后变成公众公司那就不限股东人数了。
    2.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可以不设董事会和不设监事会,只设一个执行董事和监事就可以了。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同了,法律规定必须在内部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就是意味着必须增加一定人数的董事和监事这些高管。
    3.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实缴,没有认缴这种方式。
    4.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方式特殊,一种是“发起设立”,类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己出资,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另一种是“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5.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开会次数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东大会每年至少1次,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1次。而且,不像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次数是不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之类的东西修改减少的,当然,公司章程规定的开会次数超过法定次数是可以的。
    6.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把股份转给股东以外的人,没有所谓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事情。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将股权转给股东以外的人的,不仅要得到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而且要将交易条件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公司章程可以适当对这些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性的约定。
    7.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流转,包括因此股东发生变化,工商机关 (也就是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不给办理变更登记的。是的。股东发生变化,也是不给登记的。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要么找一家股权托管机构代为管理自己的股份登记和管理,要么就自己内部专设一个部门或岗位自己管理自己股份的登记和管理。

    上面,这些区别,并不是法律上所有的区别,而只是选取的涉及实务的与有限责任公司明显不同的区别,适合长期只运营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看一眼。

    可以看出,最明显和直接的需求,很可能是股东人数方面的需求。假如公司因为某种股权架构设计或实际情况,股东人数明显会超过50个人的,那么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开办公司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另外,假如公司短期目标就是决定以资本市场为主要经营方向的话,那么从一开始就选择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一个可选项。

    但是,假如没有股东人数方面的需要,也没有资本运作方面的需要,那么,就要看其他方面是不是有需要,同时也要兼顾考虑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营方面成本较之有限责任公司要高的特点综合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