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07篇文字
对赌协议里的现金补偿,是违约金吗?有判决说是,有判决说不是
一
对赌协议里,有2个条款是投资人必须要求写的,一个是对赌失败时的回购条款,一个是业绩不达标时的补偿条款。
在这类补偿条款里,有以股份进行补偿的,有以现金进行补偿的,也有两者结合式进行补偿的。但是,假如对赌失败也约定有补偿的,那么通常来说,在投资人退出的情况下,只有现金补偿这种形式,因为这种退出的时候投资人已经不要公司的股份了。
在对赌协议里的补偿条款,是和业绩承诺等条款相配套的,其合同基础是双方对于股权价值的预估。在业绩不达标时,或者在后来的投资人取得股权的价格低于前面的投资人取得股权的价格的,那么就理解为前面的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价值受到了贬损,因此约定老股东要对投资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那么,对赌协议里的现金补偿条款,是不是一种形式的违约金呢?
为什么会提到这个问题呢?是因为我研究这方面的实务内容时,偶然发现某法院的判决中将这个现金补偿理解为是一种违约金,对我原有的想法有所冲击。
今天,我写本文有两部分内容:
- 介绍2个判决。这2个判决中,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是完全相反的,一个认为不是违约金,另一个认为是违约金。说明司法领域内,对这个问题并不是完全统一的。
- 聊一聊,面对这样的司法理解现状,在操作对赌协议中该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