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98:不是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技术转让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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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8:不是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技术转让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相对于《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本条增加了“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后面多个条文中,同样也都增加了“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不再重复批注。而且,事实上,在条文内容上,并没有特别对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进行特别规定,都是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相同的规则。

我个人以为,或许立法时有可能再精简一点,可以考虑将这两类合同统称为一个名称,否则之后的条文主语看起来都有些太长了。

本条规定了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本条规定了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对于所提供技术的权利保证义务。

“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有权许可、使用、实施该项技术。

假如对于合同所规定提供的技术不是合法拥有者,那么构成所谓“无权处分合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民法典》改变了现行《合同法》的规则。

《合同法》采取了一种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则。《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没有继续沿用《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民法典》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则是:1)只要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2)无权处分导致无法转移所有权的,买受人有合同解除权并且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虽然不是买卖合同,但是仍然可以依然上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来处理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对所提供的技术不是合法拥有者的情形。之所以可以依照买卖合同的这条法律规则,因为《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有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这个保密义务并非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是一种法定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与一个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作实施该专利,或者通过技术入股实施该专利,可视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让与人就同一专利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分别合作实施或者入股联营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中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将受让的专利与他人合作实施或者人股联营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行为。”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先。即双方可以约定这方面的责任由受让或或者被许可人承担。

本条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是在技术合同关系中的责任规定,并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也就是被侵害合权益的第三方。实际操作中,很有可能首先被直接追责的是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赔付后,再向让与人或者许可人依本条追责。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本条是关于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办法的规定。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各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所作的革新或者改良。

第八百七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本条是新增立法条文。即规定所有的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均可参照本节的规定。这个新增条文是参考引用了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百七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专利、专利申请合同的规定,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以及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立法之所以将技术进出口合同和专利合同另列单独的专门法律法规来规制,原因是由于这两类合同有其特殊性。专利的特殊性在于其复杂的体系和技术。而技术进出口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社会发展政策以及国家经济技术权益,因此国家对此采取了统一管理体制,原则上技术进出口是自由的,但是涉及产业发展或者国计民生的重大技术进出口合同,是要进行审批制的管理的。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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