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56篇文字
新规解读: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今后不能再追索,只能自行承担
一
非法集资,或者类似于非法集资效果的一些资金吸纳行为,在过去的某些年度里,曾经非常地热闹,它以各种变形和各种名目在很多地方时有出现。
曾经有一次去杭州,在滴滴快车上和司机聊天,司机告诉我们,他曾经是一家小企业的老板,做的是外贸加工类的业务,赚了一定的钱,而且业务也比较顺,可是就是因为一时头脑发热参加了一些所谓的投资,结果把赚的钱全都赔了进去,公司的资金也周转不过来了。
其实,我听着他对那些投资项目的回忆和痛骂,我隐隐感觉他好像是参与了一些非法集资。
过去,在大众的潜意识里是认为,非法集资的参与人,在崩盘后,是以一种受害人的身份出现的,是可以向犯罪分子追索或要求赔偿的。可是,最近一个新的法规出台,从法律上彻底否定了这种认知。
国务院第737号令是刚刚出台的,可能很多人还没有特别读过,但是,实际上这部名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行政法规,在立法上是有某种新的突破和变化的。其中,特别引起我注意的,是其中这么一个规定:
(更多…)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