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53篇文字
最高法:公司成立前签订的合同,公章可能假的,合同仍是有效的
一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 共合创展成立于2012年4月9日。
- 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的一周前,也就是2012年4月2日,共合创展与酉宜煤业签订《协议书》,就双方合作开采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项目达成协议,主要约定:双方同意将该矿开采方式变更为露天开采,酉宜煤业出具办理露采的文件、资料等,共合创展全权负责办理露采的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
- 后来,共合创展与相关的当事人产生了争议,向法院起诉。而相关的当事人,也针对案件提起了反诉,其中有一项反诉请求,就是请求法院认定前面说的那份《协议书》无效。
相关当事人认为这份《协议书》无效,理由是:
- 协议上的共合创展的公章,无法确定是真的。
一审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公章鉴定申请书》,请求对《协议书》上共合创展的公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也已同意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委托鉴定函》。但共合创展未提供原件,也未向一审法院说明其不提供原件配合鉴定的理由,故共合创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述《协议书》应为无效。 - 共合创展自始至终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使设立中的公司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其前提是成立后的公司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共合创展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共合创展在签订上述协议书时公司并未成立,公司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共合创展用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投资,在投资遇挫后,相关受害者通过非法上访、围攻普大煤业与赵明等事实,均可以证明共合创展成立后依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然,共合创展对于上述说法是否定的,认为《协议书》是有效的,并且陈述了相关的事实情况。
二
一审法院对于《协议书》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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