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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11:新法:善意不当得利,利益灭失,就不用归还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5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11:新法:善意不当得利,利益灭失,就不用归还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原《民法总则》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只有一个条文“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典》扩充这项制度为4个条文。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与前面提到 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条文相比较,《民法典》本条主要是增加了排除事由。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 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
    2. 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
    3. 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即假如要求返还,那么这种要求是有违社会一般观念和有违社会道德的。具体还是要放在具体案件之中来分析。这里的道德义务,更多的是体现在法条规定外,确认一定的社会风俗观念。这种道德义务的认定,从理论上来看,有可能是某种地方性的,但是不应当是违反普遍的社会观念的。在法院诉讼案件时,这类条文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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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公司的罗生门:一方说公司开设了,另一方否定且要求返还投资款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51篇文字

    开公司的罗生门:一方说公司开设了,另一方否定且要求返还投资款


    甲乙双方商量决定一起出资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交由乙方去办理公司设立的事情,公司注册地址定好了,股权比例也定好了。

    在这个商量好的地公司注册地址上,后来确实是有一家A公司注册了,但是设立公司的原始股东不是甲乙双方,是其他人。有意思的是,甲方后来通过受让这家公司的股东的股权,也进入了这家公司。更巧的是,甲方在这家公司的占股比例,与之前甲乙双方商量设立的公司里的比例是一样的。

    甲方起诉到法院,称双方商量好要设立的公司没有设立,请求法院判决乙方归还他之前转交给乙方的公司设立时的投资款。

    一审的时候,乙方没有出现,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乙方返还甲方的投资款。

    二审的时候,乙方出庭了,向法院表示,公司已经设立了,就是在那个地址注册的那家公司,甲方在里面也已经持股了.

    乙方的话,大概的意思就是,虽然没有按照双方当初约定的方式设立公司,但是后来变换了方式达到了甲方成立公司并取得了持股权的目的,所以完成了设立公司的义务。

    那这个案子,法律,或者说二审法院会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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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515万元,是民间借贷,还是有限合伙人的投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50篇文字

    这515万元,是民间借贷,还是有限合伙人的投资?


    在目前,有很多这样的合伙企业,它们都是为了向某个项目直接或间接投资而成立的,收益也是主要源于这些项目的投资收益。因此,这些合伙企业的运作方向,就是吸引他人投资,然后通过合伙企业再将这些投资资金导向项目中去。同时,为了提高吸纳投资的积极性,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会提供某种程度的收益保障,比如说固定的保底收益、到期回购,等等。

    在实际效果来说,假如有固定的投资保底收益再加上到期回购拿回成本的保障,那么看上去是和民间借贷的效果差不多了。

    但是效果类似,法律关系性质还是有区别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意味着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明显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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