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今后不能再追索,只能自行承担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56篇文字

新规解读: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今后不能再追索,只能自行承担


非法集资,或者类似于非法集资效果的一些资金吸纳行为,在过去的某些年度里,曾经非常地热闹,它以各种变形和各种名目在很多地方时有出现。

曾经有一次去杭州,在滴滴快车上和司机聊天,司机告诉我们,他曾经是一家小企业的老板,做的是外贸加工类的业务,赚了一定的钱,而且业务也比较顺,可是就是因为一时头脑发热参加了一些所谓的投资,结果把赚的钱全都赔了进去,公司的资金也周转不过来了。

其实,我听着他对那些投资项目的回忆和痛骂,我隐隐感觉他好像是参与了一些非法集资。

过去,在大众的潜意识里是认为,非法集资的参与人,在崩盘后,是以一种受害人的身份出现的,是可以向犯罪分子追索或要求赔偿的。可是,最近一个新的法规出台,从法律上彻底否定了这种认知。

国务院第737号令是刚刚出台的,可能很多人还没有特别读过,但是,实际上这部名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行政法规,在立法上是有某种新的突破和变化的。其中,特别引起我注意的,是其中这么一个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在这条规定中,一共有3款内容。

第一款规定的是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这个是当然的。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款规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这是指的这些收益要被列入清退资金:1)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2)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等。

第三款的规定,是特别需要关注的,它的含义,可能比你想象的要多。

首先,大家要理解,国务院第737号令,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命令或行政文件,它是一部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从立法层次来说,它仅低于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进而,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凡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至少意味着下面2种现实的变化:

  1. 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非法集资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会根据本条的规定驳回这项诉讼请求;
  2. 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协助得到赔偿的,行政部门应当会依据本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或许,有人会说,我不要求赔偿损失,只是要求返还本金,不可以吗?

虽然可能还是需要人民法院实际的案例来确证这样的理解,但是我个人理解,这样的本金损失,也是在这个“损失”的定义之内的,否则本条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归纳来说,参与非法集资的人,未来可能只能通过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的部门组织的清退中挽回一些损失了,其他法律途径基本上是没有了。

这个规定背后的逻辑是:非法集资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参与非法集资的人也是非法行为的主体,法律没有义务保护非法行为人因非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失。

当然,从合理的角度来说,这个规定应当是针对那些“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参与的是非法集资”的人。而那些有证据可以明确证明是受到了欺诈而将资金投入非法集资的人,我认为法律仍然是会给予一定的维权通道的,但还是要看未来相关的行政细则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示范案例才能确定。

现今,很多人热衷于寻找好的投资机会,但既没有经验,也没有系统地学习基本常识,总拿投资当作买股票,或者更有甚者把投资当作买彩票,希望有运气可以赌赢其中一把。这些都是非常错误的认知和做法。我的建议是,投资之前,请先投资一下自己的头脑和经验。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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