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152:装修工人摔伤,房主被判决10%责任,因为选任有过失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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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2:装修工人摔伤,房主被判决10%责任,因为选任有过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立法,吸收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本)第十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基本属性。《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最后一条,即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则上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也同样适用本条的规定。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依通说:(1)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2)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3)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一般由雇主承担。

实际判断究竟是承揽还是雇佣,法院通常会分析:(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举一个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去年的案件为例。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512.33元;2、被告支付后续手术费用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声称:2020年2月,被告雇原告在某某店铺内根据被告指示从事店铺拆旧、安装事宜。3月13日,被告因店铺临近开业,要求原告加班把所有拆除安装工作全部做完。当天晚上,原告按被告指令在从事拆除工作时,因店铺内来往人员众多,误被拆除工具碰触脸部,当即因失血过多导致昏迷。原告随即被送到医院诊治。经诊断,面部伤害需经过一段时间待疤痕全部愈合通过植皮手术修复,但仍会留下较为明显的疤痕印迹。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赔偿事宜,被告拒绝赔偿,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认为:原、被告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损失不该由被告承担。2020年3月13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店内操作受伤,并非晚上加班,受伤后也没有昏迷,而是由被告家属送往医院。原告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室内装潢设计,灯光设计等,故原告是专业的广告从业人员,在接受被告的委托移除广告牌这项业务之后,就应该严格按照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谨慎操作。但是,当时原告在无需使用切割机情况下使用了切割机,完全不符合操作流程和要求,系自身过错,其受伤与被告无关。被告也没有指示原告进行切割机操作,切割机是原告自备,非被告提供。当时店里除了原告也没有其他人,原告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原告所谓的后续手术费用没有发票依据,亦不认可。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被告于2020年4月3日支付原告9,000元,包含医疗费和装修费。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于双方究竟构成合同关系,是这样表述的:

本院认为,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以其技术、自有设备为被告设计店铺布局,重新制作、安装门头,设计、安装灯箱,墙面刷漆,制作吧台,插座铺设等工作,其提供的劳动非被告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被告关注的是工作成果的完成,完成约定工作事项后,则由被告一次性给付约定报酬。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增加工作要求,拆除店标工作系由被告指示,亦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原告提供的是劳务,双方属于雇佣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双方就工作内容、费用结算、材料提供、履行期限等均做了相应约定,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故对原告认为本案系雇佣合同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系承揽合同。结合本案案情,原、被告建立的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告系承揽人,被告系定作人。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工作上的支配和服从关系,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最后,法院综合案件证据认为本院被告就现场指示存有一定的过错,酌定判决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上面这个案件中,定作人是因为现场指示有过错。关于定作人的“选任”存在过错,下面这个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引发的案件比较典型。去年上海法院判决的案件。

2019年6月13日被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朱某承包王某所有的房屋的外屋立面装修工程。房屋主体外墙装修结束后,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朱某继续为被告王某进行围墙装修工程。被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工作。原告于同洋为建筑工人,其曾受被告徐某雇佣从事建筑工作,2019年11月其与被告徐某联系要求提供工作,被告徐某遂通知其前往被告王某家中进行围墙装修,原告及另外几名工人至上述施工地点后由被告朱某负责分配具体任务。

2019年11月12日,原告在进行外墙装修施工过程中,因在脚手架上踏空,不慎跌落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2019年11月24日,被告徐某委托他人将40,000元交付原告,用于原告治疗。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3日,原告尝试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20年8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47,23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6,300元、误工费68,512.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医疗费55,127.58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6.70元。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1月17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被鉴定人于某高处坠落致又跟骨粉碎性骨折并累及跟距关节面,现骨折畸形愈合,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遵医嘱择期进行内规定取出术,酌情可予休息期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后续治疗费用可参照实际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或者由双方认可的临床医疗机构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确认。”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为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在该案责任认定中,其中提到了定作人的“选任”过错。法院认为:

被告朱某与王某的上述约定符合承揽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本案中,被告朱某、徐某均自认其不具备相关资质,被告王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工程发包给朱某时,对被告朱某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进行查验。被告王某作为施工的受益人在施工方的选任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王某因为选任上的过失,被法院判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像这样选任没有资质的公司或者人员从事特定作业而产生的“定作人任命过错”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归纳一下定作人的过错。“定作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指示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或者制作过程管控方面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明显过错,特别是选任没有资质的人员从事特定作业。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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