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02篇文字
这招很好用:“请求格式条款无效”。但不让修改就是格式合同吗?
这个技巧知道的人可能不是很多。
假如对方让你签订的是格式合同,里面有个不常用的条款明显对你不利,但是可以确认这条格式条款是无效的,那么你可以有一种选择,那就是签下这个合同。合同履行不涉及那个条款的,就正常履行。如果涉及到那个条款,那么你可以诉讼请求确认那个条款无效。
但是,有一个很常见的前提问题,那就很多人不会准确分辨哪个是格式条款。
很多人下意识地以为,对方不让自己修改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有这么个房屋租赁纠纷的案子。出租方是大国企,将房屋租赁给一家公司用于办公。为了减少风险,在租赁合同中,把这家公司的老板个人列为了连带责任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支付租金等支付的义务。公司的老板个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家公司老板在这份租赁合同上签约了。
可能经营顺利的话,也没有这起案件。但前两三年特殊情况,公司的经营陷入了停滞。像很多公司一样,这家公司在支付租金方面也遇到了困难。
虽然出租方作为国企,根据相关政策减免了部分月份的租金,但是其余的租金,这家公司仍然无法支付。
于是,出租方将这家公司和他的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租金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有好几个。其中就有一个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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