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9篇文字
合同100元,打官司费用要1万多,签约时你注意过仲裁条款吗?
一个教培机构,经营崩溃。充值的用户纷纷索要退款。这些用户也纷纷地发现了一个坑,一个合同条款上的“坑”。
什么“坑”呢?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是仲裁。注意了,这不是劳动仲裁,而是民商事仲裁。
合同里约定了仲裁,一旦合同有纠纷要打官司,就只能选择仲裁机关,不能再去法院诉讼了。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最常见的争议解决途径,各有特点,适合不同的情况。
在两者的区别中,收费也不同。总的来说,仲裁的收费,普遍明显高于法院诉讼的收费。
前面说的那家教培机构的用户,他们充值的时候与教培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北京某仲裁机构。
但这些用户充值的金额少则几百,多也不过几千元。
可是,他们在签合同的时候都不知道,在北京要申请一个仲裁,收费最少都在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假如他们想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去追讨充值的几千元钱款,那么他们首先还需要再支出1万多元的仲裁费才能启动仲裁。
相比较合同金额,这个打官司的成本是挺高的。
当然了,假如胜诉了,那么这个仲裁费用最后会让败诉方赔偿出来的。
但问题是,这家教培机构已经经营陷入崩溃。仲裁胜诉,法院执行能拿回来的钱肯定是非常有限的比例。
在这样的预期下,还要再支出大额的仲裁费。回过头去看仲裁条款,就会真真切切的感觉那是合同上的一个“坑”
那么,仲裁收费,到底是个什么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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