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00篇文字
工资不是竞争对手发的,就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吗?
天真,太天真了。
虽然天真,但这种“法律解决方案”的思路,真的很常见。就是用一种自己认为很巧妙的方法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但实际上这些方法特别的幼稚和无用。
王某原来在一家网络游戏公司从事开发工作。这是一家大公司,与所有从事开发的技术人员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与王某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王某辞职了。王某辞职后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要求提供了新入职公司的信息。
但是,公司方面发现了疑点,派人进行了取证工作。说是取证工作,其实就是在一家竞争对手公司门口。等待和拍摄相关的照片和视频。最后发现王某在连续几个工作日里面都进入了竞争对手公司的办公场所。
公司拿着这些证据,起诉了王某,要求违约赔偿。
在法庭上,王某给出的理由是:
第一,到那家公司去,只是参加一个临时的分享交流会,不是去工作上班。
第二,自己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都是其他公司来支付和缴纳的,和那家公司没有关系,与原来的用人单位也没有竞争关系。
你猜,法院会不会认同和接受王某的这些理由?
法院没有接受和认同王某的理由,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你猜,法院是不是经过了努力的钻研分析才得出这个结论的?
不是的。因为法院早已见多了这种情况。
这种让一家与原来用人单位没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来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的方式,在法官的眼里是一种很常见的情况,根本不稀奇。
换一种说法,设计这样一种工资发放模式,以及在法庭上用这样的理由来反驳原告提出的证据,很天真,很天真。
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中,被告李某在法庭上提出了相同的反驳理由。
在那起案件中,原来的用人单位也进行了取证工作。
但和上面一个案件不同的是,李某是开车的。原来的用人单位在取证的时候,只能看到李某的车辆进入了竞争对手公司所在的大楼停车库里。李某下车的镜头并没有拍摄到。
不过,李某的车辆是连续几个工作日进入了那里。另外经过调查这辆车的停车位,是由竞争对手公司申请做登记的。
是不是没有拍到李某亲自从车上下来的镜头,就不能证明李某辞职后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呢?
李某就是这么想的。
李某在法庭上说的反驳理由仍然是那一套:工资社保都不是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公司支付和缴纳的 。
不过李某还补充了一个理由,说这辆车是被他朋友借走的,不是自己开的。
你猜法院是否认可李某的反驳?
这种情况,法院也看多了,几乎不用太费思索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拍到李某下车,就不能认定李某到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吗?
有些缺少法律实务经验的人,经常对民事类诉讼有一种很深的误解,他们以为打民事官司,举证的要求是铁证如山,他们以为只要有疑点就不能做认定。
可事实上,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恰恰不是这样的,它使用的是一种相对优势证据原则。不太准确的、通俗的来说,就是你要有基本的证据或者初步的证据,同时你的证据的证明力高过对方的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你的主张就能取得法院的认可。
另外,民事案件中,法官普遍会使用日常经验作为分析理解证据和法律的参考依据。
所以,不要用一些非常简陋的所谓的机巧,去掩盖违法的状况、去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那些办法往往都是完全没有用的。相反,因为你使用了这些一眼就能看穿的规避手段,反而让法官内心更加坚定地认定了你的违约或者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