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撞伤路人,路人索赔,3家公司都说和外卖员没有劳动关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01篇文字

外卖员撞伤路人,路人索赔,3家公司都说和外卖员没有劳动关系


给你先看一张图,你能看出,哪家公司应该就外卖员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呢?

从三家公司互相之间签订的协议来看,三家公司的法务团队很认真,动足了脑筋,都试图在法律上尽量把外卖员的法律关系推远,不要靠近在职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上。

事实上,这样的努力几乎是很成功的。因为。至少把法律关系推到了一个比较混沌模糊的状况。任何人都不能非常清晰、简单、明确地看出外卖员的雇佣关系究竟在哪里?或者说,外卖员有没有和这些公司建立雇佣关系?

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外卖员和平台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协议,但是通过平台公司的APP接单配送。

或许有人要问,那使用APP,会不会也是构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呢?

就这个问题,平台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配送服务协议,等于是打上了一个补丁。

这个配送协议至少从形式上和内容上来看,确定了平台公司通过APP下订单的对象是人力资源公司。外卖员能够在APP上取得这些订单,是基于人力资源公司的雇佣关系或者其他管理型的关系。

于是通过这样的操作,平台公司认为,和外卖员这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被人力资源公司隔开了。

但是,人力资源公司好像也不想与外卖员产生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接着,人力资源公司以承揽协议的形式与外卖员签订了合同。人力资源公司认为与外卖员之间的是承揽法律关系。

这里插一句,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很多方面是非常近似的,容易混淆。但反过来说,做同样的工作,你把它说成是劳务关系,或者把它说成是承揽关系,可能在很多人眼里都是成立的。

人力资源公司为了把关系拖得再开一点,于是把支付报酬的事情也外包给了另一家公司(某某公司)。虽然判决书里没有提到,但是可以猜到,人力资源公司同样也没有给外卖员缴纳社保。

好了,这个难题最后扔到了法官的面前。

这真的是个难题。

我记得几年前某法院就类似的案件有个判决,好像也是配送员,最后是认定平台公司与配送员之间是“劳动关系”。这样的认定,其实挺吓人的。人力资源方面懂行的都知道,这会给平台公司带来多大的压力。但是,后来类似的判决很少。原因可能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法院可能也在调整思路,另一方面,相关平台公司在机制设计方面也在改变。

现在,这个难题又出现在法官的面前。

不出我的意料,法官通常不会首先选择进行复杂的法律解释,而是是先从证据中找线索。

能帮助法官较容易下判决的证据,还真的找到了。就是人力资源公司给外卖配送员买的商业保险,保险名称是“雇主责任保险”。

法院最终认为,人力资源公司和外卖员是承揽关系,但是投保的是雇主责任保险,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虽然签订了承揽协议,但从配送服务的运作方式、雇主责任险投保及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外卖员实际是为人力资源公司提供劳务。

据此认定,法院一审判决人力资源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可能就这样结束了。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

假如,人力资源公司没有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呢?

平台公司那样的操作,算不算不正当地规避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呢?

类似这样的问题,在我的法律咨询服务中是经常见到的,有些客户都希望得到一个在法律上完全没有“风险”的方案。

其实,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没有“完全没有风险”这件事情。谁要是和你说他的方案“完全没有风险”,可以肯定的是,说这个话的人对你很有风险。公司企业,商业投资,减少规避风险是努力方向,但要有平衡风险利益以及与风险共舞的觉悟才好。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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