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会的职权能不能授权给董事会,实务操作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96篇文字

    股东会的职权能不能授权给董事会,实务操作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去年写了一篇文字,点击率特别高,可能是去年最高的一篇,文章的大致意思是:希望大家在实务操作中不要依赖随意读到的法院案例。

    这文章分享出去后,赞同的人点了绝大多数。但是,还是有个别的评论表示不以为然,还有的人拿着“类案”制度来驳斥我,说是都在推行类案制度了,当然可以用以往的具体案例来推导自己的案件。

    这些个别的评论,显然是没有法律实务经验,或者是实务经验不足才会发出的观点。最高法院建立和推进类案检索制度,当然是一个方向。但是,方向不能代替当下的具体情境。

    为什么要说上面这个事情呢?因为这和今天的主题有关。

    今天文章的主题是“股东会能不能把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授权给董事会?”

    当然,这个主题还可以自然而然地延伸到这些具体问题:

    1. 股东会能不能把职权授权给总经理,能不能授权给法定代表人,不能不能授权给某个股东、某个董事、某个高管、或者是公司以外的人或组织?
    2. 股东会能直接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吗?
    3. 董事会能将董事会的职权授权给股东会吗?
    4. ……

    究其实质,这些问题归结到一个点上:《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的职权,算不算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如果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那么就不能随意用公司章程修改或者授权出去;如果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是示范性的规定,那么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增减,也可以授权出去。

    讨厌的是,关于这一点,在法律实务中并没有达成完全明确的统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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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职期间开公司,与同一客户交易同类业务,法院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95篇文字

    任职期间开公司,与同一客户交易同类业务,法院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权利人的举证一直是个难题,不仅举证成本高,而且对于权利人的日常管理能力以及举证技术要求也比较高。

    因此,现实中,此类纠纷一旦发生,权利人的胜诉率并不是太高,而且即使胜诉,所得的赔偿与追究责任产生的成本相比,也是不太划算。

    更有甚者,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由于对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的忽视或者方法错误,导致难以有效进行举证,于是,很多企业就放弃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追赔。

    上述这些状况,从整体社会效果来看,并不是太理想,存在着立法、司法以及企业管理持续改良的进步空间。

    事实上,人民法院经过长期的同类案件的实践,也在不断调整案件认定的思路。

    例如,在今天介绍的这个案例中,二审法院并没有机械地要求权利人举证,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推论出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虽然此案二审判决的结果是维持原判,但是,在认定思路上,特别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思路,是与一审法院有明显不同的。

    另外,在这个案件中,还可以看到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权利人在证据收集过程缺乏专业的指导,导致原本有效的重要证据,最后几乎变成了无用的证据。

    下面就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分析一下上面所说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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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父奔丧被辞退,劳动规章制度要满足“合理性”要求,不能僵化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94篇文字

    为父奔丧被辞退,劳动规章制度要满足“合理性”要求,不能僵化


    没有一项制度是完美的,不要期望一个制度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往往,一项制度虽然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同时它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特别是在劳动人事制度方面,管理者更加要注重内容设计上的“合理性”,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中反复强调的要求。切忌制度僵化,看似一板一眼、照章办事,其实是在管理上的“懒政”和不动脑子。

    为什么在劳动人事制度上要更加注重合理性呢?

    那是因为劳动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倾斜保护的机制。

    劳动法与合同法有一个性质上的区别:劳动法是“社会法”,它不强调双方的平等和公平;而合同法强调的是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讲求公平原则。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法律的条文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这个条文里,只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强调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虽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要保护的,但是,这并不是劳动法立法的重点。

    另外,虽然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的审查,是普遍存在和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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