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39篇文字
这类员工激励持股,如果打起官司来,法院很可能认为不是劳动争议
一
员工激励,常见的是以各种各样的“股权”或者“股份”的名义出现的。而且,这里面有许多不同的方式,变化也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板。
相对的,目前看来,只有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相对统一,那是因为,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是有详尽的规则要求,并且还有交易所的监管。
另外,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或大型国企,在这方面的模式也是相对统一,也是因为有专门的文件指引和较强的监管。
除了上面说的这两类公司外,其他非上市的公司在搞员工激励持股方面,没有特别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因为如此,这方面搞的员工激励或者员工持股的方案千奇百怪,五花八门,有真持股的,有假持股的,有忽悠人的,有实打实的,有闭眼乱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还有乱抄外国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
这些方案中,很多差别非常之大,很难归到一个名词下面去讨论。所以,假如有人来咨询律师,问员工激励持股怎么搞?这就不是个好的咨询问题。有经验和负责的律师,通常会引导向更具体的问题,比如说,想要通过员工激励达到什么样的目的、什么样的效果,同时要避免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只有这样,律师才有可能提供更精准的研究和策划服务。
同时,也正因为非上市的公司在搞员工激励持股方面没有特别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法院在理解这类案件时,也存在这难度和争议。例如,关于员工激励持股方面的争议算不算是劳动争议,就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对于相关诉讼当事人来说,员工激励持股方面的争议算不算是劳动争议,还是很要紧的。特别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假如员工激励持股方面的争议算是劳动争议,那么就可以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并解决,不需要在劳动争议案件结束后再去打个民事合同纠纷案件。
那么,员工激励持股方面的争议算不算是劳动争议呢?
这个问题的复杂,不仅是因为这方面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且更是因为本文前面说的所谓“员工激励持股”在现实中呈现出各种各样不同性质和方式。
不是通说,只是我个人的观察总结:法院在理解和分析这些不同类型的员工激励持股时,重点仍然是看“员工激励持股”与“劳动关系”的紧密程度。如果“员工激励持股”的授予、退出、方案的具体内容明显体现出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或者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那么“员工激励持股”的争议就较为容易被认定为属于劳动争议。
这么说可能较为抽象,还是从一个案件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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