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38篇文字
竞业限制违约金有上限吗?竞业限制违约金这么高,合理吗?
一
前段时间,有客户咨询了个很小的问题,就是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
他说,竞业限制协议,知道有最低的补偿金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但是,违约金有没有法律规定,有没有数额过高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目前对于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的违约金数额,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这其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
这里来对比一下法律和司法实践在一般民事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在这方面的情况是如何的。
一般的民事合同,操作合同比较多的人或许都知道关于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法律规定。
现在已经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就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了《合同法》的这方面的立法内容: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上面这个条文的第2款,就是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的调整规定。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就是因为这条司法解释的第2款,所以,人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通常是以“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来判断,这是一个普遍的司法习惯。
也就是说,合同约定违约金1千元人民币,对方违约,而你的损失是100元,对方当庭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大概率会把违约金调整到130元,实际也就在弥补了你的100元损失之后,额外再多30元。
有诉讼经验的人知道,要举证证明计算损失,不是个容易的事情。
当然,近年来,个别判例开始突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6号,对法院调整违约金时的具体认定提供了指引,强调在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并不一定支持当事人要求调低违约金的主张,违约金分为两类: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两类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不能一概而论。惩罚性违约金,不能简单地与损失相比较,而是要看是否有须惩罚的行为。
但是,尽管如此,违约金是否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仍然是个基本判断。
反观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规定,是个空白。即使在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里仍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仍然只是规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下限。
那么,司法实践中,在竞业限制协议纠纷中,一旦劳动者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会如何认定和调整呢?
二
选几个较近的案例来看看。
A公司要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王某提出违约金过高。
法院对此认为:“本案中,根据王某、A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为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十倍。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20000元。现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王某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而王某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A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故结合王某月工资标准及在A公司处的工作年限,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为240000元。”
B公司起诉杜某,诉讼请求包括:杜某向B公司支付违约赔偿款20万元。
杜某提出违约金不合理。
法院最终酌情调整违约金为30000元。
C公司起诉刘某,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255687.80元。
法院对此认为:“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职务、工作年限、主观过错程度、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用人单位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刘某与C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刘某离职前一年薪资的十倍,而C公司仅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较低的竞业补偿标准和较重的违约责任限制刘某的就业权,对刘某而言有失公平。现仲裁裁决已结合上述因素综合考虑后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为184200元,并无不当,予以认同。”
D公司起诉唐某,要求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29176元。
法院对此认为:“关于唐某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29176元: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第四条第2项“乙方若不履行上述竞业限制义务,则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2)以乙方在甲方离职时前十二个月在甲方领取薪酬总额的拾倍为标准支付违约金;(3)如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全部,如损失无法计算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等损失不少于年收入拾倍万元”的约定,唐某已经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故唐某应当依据上述约定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唐某在甲公司离职时前十二个月领取薪酬总额为582321.4元,按照双方约定唐某离职时前十二个月领取薪酬总额的十倍计算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为5823214元,而唐某主张其不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视为其提出了调整违约金的抗辩。双方所从事的行业为多晶硅生产、销售,唐某在甲公司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且唐某实际上已经在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新特能源有限公司从事高管职务,基于多晶硅行业的特点,甲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按照唐某履行两年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529176元(22049元×12个月×2年)来作为计算本案违约金的依据,该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唐某应当向甲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29176元。”
上面4个案例,特意选了不同省份的法院案例。
在这几个案例的判决理由中,可以看到一个共性的认识,就是: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调整,并不是以“损失额”为基础计算的,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较常见的是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职务、工作年限、主观过错程度、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用人单位的损失等因素确定,但是怎么个“综合”就不知道了。
这样的“综合”式的自由裁量,带来一个间接的效果,那就是违约金的调整,似乎是以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尺度进行调整。比如说原来规定的是20万元的违约金,感觉过高,然后综合一下给你调整到10万啊或者5万,很少会给调整到2千元。
其实这个“规律”,很多企业的人事管理人员已经发现了,于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设定的违约金,他们能够约定多高就尽量约定多高。因为,不是按照“实际损失”为计算基础的。
隔行如隔山,不同的部门法,实际也是隔着不小的一座山。
三
或许有人问这样合理吗?
我的回答是:寄希望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竞业限制,毕竟是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遵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解释原则。如果“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的内容属于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那么也应参照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则。或者,以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原则性的合理上限。愿买了什么
在目前这样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理解下,竞业限制协议的当事人们应当注意些什么呢?
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启示。
站在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的角度,或许可以了解竞业限制违约金究竟可以高到什么程度。当然,实际上,也要考虑到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吸纳人才的难易度。过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会让人认为这家公司不专业或者对员工特别刻薄。
那么,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说,竞业限制限制协议究竟要不要签,是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件事情,那上面写的违约金数额,即使最后通过法院诉讼给你打个折,也要考虑是否在你的承受范围之内,一定要综合利弊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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