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83篇文字
股东起诉股东,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货币出资800万元,为何败诉?
通过下面这个案件的解说,或许你可以更加进一步地理解一个重要的实务要点: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章程里面规定的事项,在没有修改章程之前就一定不会变更吗?
在公司章程的问题上,很多中小微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章程还是轻视的,总觉得那就是份开办公司是必不可少的文件,一旦公司成立了,似乎就没有什么作用了。
这种轻视的态度,首先带来的是一种混乱的管理状态。有的公司甚至会找不到自己那份有效的公司章程,要用的时候还去公司登记机关翻设立公司时的旧档。
之前,还有个奇葩的案件:
一家公司的全体股东,召开了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一个条款,把原先规定的“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为“重大事项全体一致同意通过”。
要知道,这在内部治理方面,可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可是,后面发生的情况,给人的感觉是这次修改章程的事情仿佛没有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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