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86篇文字
受指派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注销后,被判决赔偿公司债权人76万元
不要因为自己是母公司指派的,就依赖于母公司的安排和操作,而忽视了法律上对公司高管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涉及公司法的世界里,“身份意识”,是一个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要随时注意到自己的多重身份后面的不同法律权利和义务。
徐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不是A公司的股东。
A公司,是由另一家母公司100%控股的。徐某,也不是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徐某在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可能更像是一种挂名的性质。
也可能正因为这样的挂名性质,让徐某忽视了一点:A公司法定代表人这背后的法律责任,可不是挂名的,而是实实在在由徐某个人来承担的。
2019年,A公司进行了清算和注销。
该公司成立以徐某为清算组负责人和王某为成员的清算组。
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4月10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19年4月11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截止2019年5月28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该份清算报告上有徐某、王某签字及股东签字盖章。
随后,母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
可是,实际上,清算报告是不完全的,至少有一笔债务漏掉了,债权人是B公司。
A公司与B公司曾经签订过一份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A公司以及支付B公司工程款59万元,还有76万余元没有支付。此后B公司屡次催要,A公司均未支付。
B公司得知A公司注销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徐某和王某,要求二人赔偿B公司损失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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