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特别是不是控制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经营管理有不满时,经常会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要求,这会让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开始表面化,而大股东因为种种原因,通常对这种要求是下意识采取防守的心态。
- 这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股东权利,公司几乎是无法拒绝的。有客户咨询过我,质疑我说“但是,公司法也规定了,假如股东查阅财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那么公司可以拒绝让股东查询啊”。我的回答是:公司法确定有这个规定,但是要知道证明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是在公司的。除了这个股东在外面有自营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或业务以外,公司对于不正当目的是很难举证的。
- 另外,有客户问我是不是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用各种方式法来限制股东查账。我告诉这位客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把这个漏洞正式堵上了,别再想这个了。
- 很多的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对其它股东查阅财务账簿有抗拒之心,原因不外乎2个:一是感觉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不足,能够被别的股东经常查账;二是经营管理有大量不合规之处,不愿让别人知道。
- 想要不让其他股东来查公司的账,归根到底也只有2个办法:一是合规经营;二是单干,不要和人合股或合伙。但是,这两点都有难度:1)基于环境、管理成本、管理能力,完全合规在某些阶段很难做到;2)现在这种年代,不合股、不合伙,那就不可能有持续强大的竞争力。
- 所以,股东查账权给公司股东带来的麻烦通常只是表面现象,内在的问题是控股股东对于“合规经营”和“合伙心态”的意识究竟是怎么样的。假如,认为小股东本来就没有权利来查问公司核心状况的,那么潜在矛盾就已经埋下了。假如,认为合规对于经营只是一种负担的话,那么公司实际账就会慢慢见不得光,听见别人要查账自然也就有“心惊”的感觉。问题分析至此,怎么解决,无须我再多说 ,每个人自然会找到自己的方法。
作者: 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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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彻底解决“股东查账权”给股东带来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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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把你的账和“你的公司”的账分分开
别误会,这篇不是说理财。
有次,有家企业有意操作IPO。初步一接触,情况让人绝望,不是因为业务情况,而是这家企业前几年的财务账因为某种原因全都没有了并且连恢复的可能性都没有了。
当然这样的极端情况不多,但是对财务制度漠视的情况极多。很多人初办企业时,并没有财务管理的概念,只是记账报税的需求。更有一部分企业家,视企业与自己为一体,企业的钱就是自己的,自己和企业的账混在一起,自己这家企业的账和自己另一家企业的账混在一起。
在上面这些情况中,很多人还以风险可控,理由是:公司是有限责任,独立的主体,所以,企业的债务不会连带到自己个人身上去。
事实是,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早就已经对这类情况有了成熟的判定,那就是让你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自查一下,如果存在下面这些情况,就很可能构成法律上所称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 股东、公司或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财产无法清晰区分。
- 股东、公司或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会计记录混同,账目无法区分,账目不清。
- 业务混同,股东利用这一点让交易对象无法分辨交易主体是股东、股东的公司,还是股东的另一家公司。
-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连办公场所也只是一个。
- 滥用上述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
重视财务制度的前提,是观念和思想上的到位。假如在这个年代还以为“我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我”,那么面临的不仅仅是财务风险,而且会有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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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 2020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上将发生重大变化。因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在那一天起实施。
- 根据内外资一致的立法精神,新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 这意味着,假如外资企业采用有限公司形式的,那么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包括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
- 原来的“老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所规定的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不一致的组织结构,将随着这老三法的在2020年1月1日起的废止而成为历史。
- 在新法施行前依照老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