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一颗公章引发的惨案,他的父亲死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2篇文字

    最近陪儿子一起在听儿童版的三国演义广播剧。听相同的故事,人和人的感受不同,小孩子的感受我也很难预料。那天,故事讲到孙策在袁术那里受辱后独自哭泣,想起自己目前的境遇,也想起了已经逝去的父亲。儿子听到这一段时,眼泪出来了。

    三国演义这部书以及相关的电视剧,算是我从中学起就比较喜欢看的故事,所以这才想起找了个儿童版的给儿子听听,本来以为儿子会在这里喜欢听些战争和计谋故事,没想到才开篇没多久给听哭了,这效果我没想到。

    说起孙策,也巧了,和最近社交平台上有关公章的讨论还有些关系,因为关于孙策的故事里,让我印象最深的就两段,一个是和太史慈打到衣服都打坏,从马上打到马下,兵器扔了赤手空拳地打,打出了感情,最后俩人在一起了。还有一段很有印象,就是他把他爸爸留给他的传国玉玺送给了袁术,换了几千人和几百马,又换来了带走旧部离开袁术控制的机会,这才有了控制江东的未来故事。如果没有这关键的一步,三国中的一国就出不来了。

    传国玉玺,就是中国古代代表最顶级权力的公章了。

    孙策拿这玉玺换军马换人换出走的机会,一点都没有犹豫啊,在这一点上比他父亲孙坚的格局是高了很多。

    当年,孙坚被称为江东猛虎,十八路诸侯讨伐董卓,孙坚也带部队参加了,并且有战功。董卓带着汉献帝离开洛阳时,将皇宫给点火烧了。十八路诸候进入洛阳后,孙坚无意中在皇宫的一口井里捞出了传国玉玺,那是欣喜之极啊,因为这是上天给的暗示或明示啊。但这消息被十八路诸候的盟主袁绍得知,就来逼要这个顶级公章,孙坚一口否认,还向天起誓说如果拿了玉玺就不得好死之类的话,就离开了十八路诸候。在回去的路上,与接到袁绍讨回玉玺指令的刘表等缠斗,最后真的就这么死了。所以说,这发誓有时也会灵验的。

    这,就是一颗公章引发的惨案。

    上面这个故事,让我印象深刻。20多年前,刚当上律师,就遇到了抢公章、抢财务资料、公司股东打架的事情。这家客户由此所引发的矛盾一直持续了三年多才平息了下去,期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互有攻守,各有伤亡。最后谁胜了呢?我也搞不清楚,但能确定的事实是,这家公司在市场上是输了。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印章这个东西,往往是权力的象征,拥有公章就是拥有权力。你看有些地方营商环境有待提高,那里往往要立个项目或办个什么事情,那张申请表格上要盖好多章,当事人要跑很多腿,还不一定能办成。这盖满公章的申请表格,就代表了这些部门的权力。事办不办得成不重要,关键是权不能丢,这就是很多部门利益出发的底层逻辑。

    不仅是政府部门,在公司企业里也有类似的情形。谈起对公司的控制的表现形式,按重要和先后次序来排,掌控公司印章是第一位的,比由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还要重要,因为有了公章就几乎什么手续都能顺利办理。

    通常来说,公司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印章有4个:法定名称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出于经营需要,还会置办合同专用章等印章。但从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上来说,只有前面这4个印章是最高的。

    从公司的经营管理角度来看,公司印章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孙策把玉玺换了兵马和机会,不是他不看重公章,而是因为他还没有建国。公司都没有,要公章有何用。孙策脑子清楚明白。

    公司的印章管理,当然包括不能遗失或损坏公章这些内容。但是,这些内容不是重点。公司印章管理的目的有两个:

    1. 防止滥用权力;
    2. 作为管理的抓手。

    下面,详细说一下这两个目的具体是怎么样的。

    公司印章管理,首先是要防止能够控制使用公章的人不可以滥用公章。或者,倒过来说,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希望在公章使用方面完全由自己说了算,那就不要制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防止滥用公章,在制度上就要做到用印权和管权权要分离,就像财务会计要与出纳分开一样。最简单的办法是,公章指定公司某个高管来保管,一般可以是行政主管或财务主管,要用印的都要到公章保管人申请用印。保管人严格按照公章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并将公章使用情况形成档案。

    很有意思的是,上面这个机制,就算是公司完全由一个控股股东完全控制,这种机制对这名股东以及公司仍然是非常有好作用的。因为,只要这样有效分离开来,严格做到每次都要填写表格再用印,至少可以大大降低两种常见的不当用印行为的出现:一是控股股东出于一时冲动用印,二是防止公章被随意带走容易出现被人偷偷加盖的情况。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设计,重点是具体流程的确定,特别是申请用印时必须提交哪些资料以及必须得到谁的书面同意,把这两方面设计好了,这个公司印章制度也就可以了,不用搞得太复杂,兼顾效率和安全。适当留有一定的灵活度,带公章外出有时也是难避免,但最好不要形成长期习惯,这可能还和业务习惯是有关的,有必要的话业务习惯也要相应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能不能落实执行好,那要看公司的顶层结构是怎样了。如果公司的顶层结构是一个人完全说了算的,也就是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些机构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监督的,那么这个制度的执行力度要靠公司控制人自律。如果公司顶层三会中有一定的监督机制的话,那么可以利用这个监督机制推进和保障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公司印章管理,也是公司很多管理制度的最好的抓手。

    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我一般建议它们不要学大企业的那种合同管理制度,因为那个管理成本太高。小微企业的合同管理,可以将公司印章的用印审核作为最后把关的环节来设计,直接在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里,把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需要用印的事务有机地纳入进去,利用申请用印的审核机制完成这方面的合同管理。这是一种最经济和高效的手段。

    同样的方式,对于公司内部凡是需要最后加盖公章的事务,都可以考虑并入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中的可能性。只要能够很好的完成管理目标,那就没有必要另行再制度一个制度。制度是拿来实用的,不是写网络小说那种章回越多越好。

    为了减轻管理成本,可以将用印申请表设计成详细的表格形式,对每一项需要的文件、资料、情况、某部门或某领导的同意等全部以表格方式列出,即使是刚上岗的新手也能很快掌握。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用足了用活了,基本上可以满足小微公司80%的内部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在网上能够搜到很多版本。不过,我不建议你去多看那些,你就直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求去把它描述出来,然后在实践中可以边用边修订,很快就能定形的。

    公司印章,也有说了不算的时候。

    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假如要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变更登记一些事项,而其中需要股东会决议的,那么即使在在申请文件上有公司加盖的公章,但是只要这份股东会决议上有个别股东没有签字的话,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不接受这个申请变更事项的。这时候,公司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来解决。

    再比如,对外签订的合同,虽然加盖的公章,但是在人民法院的眼里,还是要综合考虑其队因素的,不是说只要有章就一定有效。之前,我在文章中提到过,公司向某个股东对外提供担保,这个就必须要有股东会决议,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以外,否则的话,上了法庭,这个担保大概率对公司而言是无效的,也就是没有担保了。

    另外,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就想用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确定合同效力。反过来说,要防止被合同对方在合同上盖了假公章,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要查一下工商档案中的记录。

    至于公司股东之间抢公章,该怎么办?那要看我站在哪方。但无论站哪方,从理性和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这些股东该分开了。《三国演义》开篇就说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呐。

  • 总裁被除名合伙人,谈谈避嫌制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1篇文字

    蒋总裁因为个人私生活问题引发关注,结果今天处罚出来了,公司高层合伙人委员会以个人家庭问题处理不当、引发严重舆论危机、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为由除去他的合伙人身份并记过降级。每个人都有按自己喜好和姿势来吃瓜的权利和自由。有些专业的,尽量从专业角度吃吃瓜。假如从企业内部制度和机制建设的角度来观察这件事情,那么,我在这件事情中隐隐看到了一个常见但容易被人轻视的机制:避嫌。

    避嫌,也称为回避。意思基本一样。但,我个人更喜欢避嫌的说法,因为有个“嫌”字,容易找到重点。我今天就来说说这个避嫌。

    蒋总裁的这件事情,究竟是在哪个方面给公司声誉造成影响呢?现在调查结论是,没有利益输送问题。既然没有利益输送问题,是不是这件事情就纯属私生活范畴呢?显然,处罚并不是看有没有利益输送。有利益输送,那当然罚得会更严重。可是,在没有利益输送的事实前提下,究竟公司是具体为了什么处罚他呢?

    来回望一下那些没有什么争议的基本情况:

    1. 蒋总裁是大型电商平台的总裁,张某某在该平台上的顶流商家,而且该大型平台还入股了张某某的公司。
    2. 蒋已婚,与张某某有婚外男女关系。

    还有个很明显的事实,我认为很重要:3. 蒋总裁没有将此事向公司披露。

    这第3点事实,是处罚的事实要害。

    蒋与张的特殊关系被公开后,无论有没有利益输送,无论蒋总裁工作中是否有问题,都造成了一个确定的后果:那就是形成了嫌疑,一种永远也不可能彻彻底底地对外说清楚的嫌疑。这些嫌疑包括:

    1. 该电商平台管理是否规范;
    2. 该平台对所有商家是否公平;
    3. 蒋与张有没有不当的利益输送。

    说真的,蒋与张有没有利益输送,这个已经不是最重要的嫌疑了。最要紧的是作为一名顶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会受到强烈的怀疑,进而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度也会受到怀疑,简而言之,公司的信用受到了实际的损害。这才是公司处罚理由中的“公司声誉受到重大影响”的具体所指。

    这里要说明一点,这个“嫌疑”是要分事情性质的,有的嫌疑是要做处理或处罚的,而的嫌疑是不可以去做处罚或处理的。

    刑法上的,也就是要定别人有犯罪的,不可以只因为有嫌疑就给个定刑罚。这是我们学现代法治理念的天条之一。此处不解释不展开了。

    在公务领域,特别是涉及到执法司法等领域的,有嫌疑是要特别处理的。举个最常见的,在诉讼案件中,法官,如果和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特别关系的,就要避嫌。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回避,法官也会自行进行回避,然后换个没有嫌疑的法官来审理这个案件。再比如,法院的法官如果离职了之后去当律师,一定年限里也是不可以到自己原来任职的法院去代理案件的。这都不是因为这些人已经发生徇私枉法或者是一定会枉法,而是他们如果这样不回避,就会让别人产生怀疑,而这种怀疑本身对司法体系就是一种损害,这和蒋总裁和张某某有亲密关系会让人对该公司产生怀疑是一样的。

    在公司内部的制度上也是这样。熟悉上市公司内部运作的人都知道,股东在开会时,假如某项表决事项与他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该股东也应当要回避。最典型的是就关联交易或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关联交易或对外担保直接相关的股东是要回避的,他的投票不作数或者说不用投票。董事会会议也是这样。

    非上市也非公开的私人性质的公司,法律没有强制性地规定公司章程里必须有回避制度,这并不是认为回避不重要,而是在这个方面法律把制度制订的自由留给了公司股东。可惜啊,非上市的公司里,能够意识到在公司章程里加入回避制度的,真是少之又少。

    我为什么说可惜呢?因为对于普通非上市的很多公司来说,回避制度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可以防止大股东滥用他的控股地位去做一些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

    很多公司的大股东,特别关注“控制权”,希望自己在公司所有事情上都能说了算。而很多的中小股东呢,又特别关注“监督权”,特别担心自己完全没有对大股东的制约力,最后成了傀儡。这种看似相冲突的需求怎么办?

    有很多的文章、课程都只强调怎么取得公司控制权,一方面是认为公司谁说了都不算会没有领导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强调控制权也是投大股东之喜好,因为大股东爱听这个,而大股东又是公司的实际主人。

    在设立一家公司的时候,假如每个股东都只重视或关注控股权,结果会是怎样?也就是你只能和比自己弱很多的人去合伙开公司,因为和你差不多的人同样也会关注他的控股权问题,这合伙就不可能合了,因为谁都想自己未来在公司说了算。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要决策集中,这是正确的,但是单纯考虑公司控制权的思路,或者说只是从控制权角度去设计股权结构,这是是完全错误的。这个观点我曾经在小范围的一些内训中详细说过。但是,单纯考虑控制权的这种错误思路实在是流毒甚广,还是经常有客户会带着这种思维来找我咨询,每次都需要先协助他调整思路然后再进入工作主题,实在是有点费工夫。

    我们回过头看看这个避嫌的机制,如果用起来,会不会形成一种较好的机制。当然可以。再举个实例,曾经有客户遇到这么个情况向我咨询方案。这家公司,因为具体原因,大股东是需要经常性地向公司借款的,而且如果算表决权的话,这个大股东是70%以上的。其它小股东也不反对大股东借款,只是要求大股东要保证公司的流动资金在一个数量之上就行。大股东希望建立一种制度,既方便他借款,不要程序太麻烦,另一方面也希望给小股东安心的感觉。我就利用避嫌原理给这家公司设计了一种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制度,看这篇文章的人如有需要可以参考:

    1. 规定一个数额标准一,低于这个数额的,股东可直接与公司签约操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股东不得拒绝办理,不用特别向其它股东告知,更不用开股东会,但所有股东累计对公司借款金额要低于另一个累计数额;
    2. 高于前面规定的那个数额的,但是低于数额标准二的,股东应当得到其他股东的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包括二分之一)的事先同意,但不用开股东会,但所有股东累计对公司借款金额要低于另一个累计数额;
    3. 高于数额标准二的,开临时股东会,全体同意后方能借款。
    4. 公司财务每个月固定日期将所有股东对公司的借款情况发送给全体股东。

    就这4条,运用的主要原理就是避嫌,就是公司内部,某种为了自己利益而从公司取得资源的事务,不能完全由自己来决定,要适当回避表决。当然,也必须为了效率留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也是为什么这个方案要规定三个层次的原因。

    避嫌,这件事情是不可能靠人品的,唯有依靠制度和机制。

    试想一下,我们前面说的那个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例子,如果没有事先安排约定好的制度,那么某一天,控股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因为其他原因非常着急需要一笔钱来周转,火烧眉毛的那种急,他想向公司借款,你觉得他会让其他股东来决定能不能借款吗?一定是自己决定了就让财务操作了,本来就控制了公司,何必没事找事呢?可能有的人觉得这就是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表现,说明控制公司了,是好事。是好事吗?

    避嫌,通常意味着两件事情,这件事与自己的利益相关,这件事需要自己弃权。这两件事情,不是能够依靠人性的。而制度和机制,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表现,我们人类有能力通过力量制衡以及协商来形成机制和制度,以取得最大的共同利益。

    当然,如果在一家公司里面,避嫌制度在实际上约束最多的是大股东而不是小股东。我曾经说过,能够合伙合股,大家常说要看人品好不好,我认为合伙这方面最好的人品是:一是懂得合理的约束和限制自己,二是懂得建立制度和机制的重要性而不是崇尚口头和心证。

    避嫌的最大好处,就是建立信用。做生意做企业,信用太重要了。特别是在这样一个市场信用度并不高的时代,良好的信用就是竞争力。希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司能够把这个机制用起来,不要等到上市了因为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强制要求才去操作。

  •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0篇文字

    这两天,关于“抢公章”的事情坊间议的挺热闹的。但我对这个见怪不怪了,20几年前刚做律师时就遇到过这类型的案子。其实,一直都有这种事情,至少在我眼里不算稀奇。而且,要说到效果,抢公章的效果远远不如抢财务资料的。公司的财务资料才是公司所有核心秘密的所在。

    2019的时候,我在合伙指南微信公众号写过一篇《怎样彻底解决“股东查账权”给股东带来的困惑》的文字。那篇文字主要是从“道”的层面分析了一下这件事情背后真正的原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公众号搜索到。

    最近,因为有人向我提问了题述的问题,所以我今天从“术”的层面再分享一下相关内容。

    股东查账权,究竟包不包括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从3个方面聊一聊:

    1. 法律上的理解;
    2. 对公司的利弊;
    3. 如何减少发生。

    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如何理解呢?

    在陷入法律专业讨论之前,我先表达一个观点:除非股东之间矛盾已经发展到打官司的程度以外,法律上如何理解这个事情并不太重要。这个观点从一个律师的指尖打在电脑上,看着是有些违和,不过这很合理,稍后会具体聊到。

    立法上的理解是这样的:

    1. 《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当的概括,只有“会计账簿”这个定义,没有更具体的释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 《会计法》在这方面间接地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区分开来了。《会计法》第十三条的内容是这样写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你看,这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分开表述的。然后在《会计法》的第十四条进一步定义了“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3. 根据前面这两个法条的结合,大致可以确定在立法方面是认为会计账簿并不包括会计凭证的。同时,其队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出现过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凭证的表述或意思。

    司法上的理解,照理说应当是根据上述立法内容来进行的,通常不会有不同,中国太大了,地区还是有差异的,司法理解也是不断有所发展和变化的,谁也不敢说这方面是长期统一不变的。我确实就看到有不同的司法理解在这里存在的。有的案件中法官认为根据立法,查阅会计账簿是不包括会计凭证的,这个很合理。而有的案件中,法官认为某些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如果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因此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同时有权查阅相关原始凭证,听上去也很合理。

    听上去似乎司法上的理解尚没有统一明确,是的,是这样的,所以这里是有不确定性的。假如你遇到此类纠纷,建议你一定要寻求当地专业律师的协助,不要随便看了网上的案例就以为一定是怎样怎样的,切记。

    但是,有一点必须要说明的。前面说的是立法和司法的理解,但是法律是不禁止公司在章程对这个东西进行扩大约定的,比如说章程约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也包括会计凭证,这个法律是不禁止的,也是在法律上有效的。另外,即使公司章程里没有规定,但是在股东查阅时公司主动提供了会计凭证,这在法律上也是没问题的。总之,立法方面只是底线式的规定,实际操作不能低于这个底线,但高于这个底线是完全可以的。

    那我们现在来看一个实际问题: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有权同时查阅会计凭证,这事有必要吗,或者说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制度?我认为明显不是的。

    确实,假如不查看会计凭证而只能看会计账簿,那么某些内容确实无法准确了解,虛假的内容也很难发现。如果单单从查假账方面这个点来看,似乎要提供会计凭证更有合理性。但问题是,公司是所有股东的,不是某个股东的,股东之间通过公司章程建立某些制度或机制,合理的方向应当是选择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而不是只考虑极端和个别情况下的利益平衡。

    我认为,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权不应当包括查阅会计凭证。

    首先,我们看看立法赋予股东这个权利的本来意图是什么。立法规定这个,是为了给股东必要的知情权。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这个权利,是股东知情权的一部分内容。股东知情权的其它内容还包括:

    1. 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2. 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决议;
    3. 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监事会决议;
    4. 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财务会计报告。

    但是,之所以叫做“知情权”,那肯定不是说所有的细节和过程都有权知道,否则这就不叫知情权了。法律中凡是用了“知情权”这个词语的,都是表示对有些必要的或者说重要的信息有知道的权利,而不是对所有的信息都要知道的权利。我们最熟悉的还有一个知情权,叫做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告诉消费者产品的成份、保质期、厂家地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这就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信息的告知,不可能是说要求厂家把所有生产的细节告知,这是超过合理范围的事情。

    我知道一定会有人看到这儿想杠我,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怎么能类比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呢?当然不能类比,我只是说立法上关于知情权的定义是什么。我的意思是说,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本来就没说要通过股东行使知情权而让股东对公司所有的情况随时完全掌握,因为股东管理控制公司并不是只靠行使知情权这一种手段来进行的,而是依靠股东所有的权利来进行的。股东的权利在公司法里可是有详细列明的,不少啊。

    其次,我们看看实际操作上的经济性和效率问题。

    假如,每个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都要同时查阅所有的会计凭证,那么,这和审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吗?这个工作量可不小啊,而且按审计的路数,公司的会计人员是要陪着随时提供咨询的,否则这账簿也是没有办法顺利进行“审计”的。把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这件事情,变成了“审计”,会大大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如果股东在这样连带会计凭证式查阅会计账簿时还不请专业的外部会计师帮忙,那整个过程将会更加的混乱和漫长。市场上从事企业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再简单的一家企业的审计工作,也需要花费上数日。这公司这样搞下去,能好吗?

    其实,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这个措施,只是行使一个相对表面的知情权,而不是来深入审计的概念。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最主要的目标应当是设计为看看公司财务在表面上是否正常,包括:1)公司有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2)公司有没有违反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3)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会计账簿有没有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等等。

    不看会计凭证,有些具体经营情况无法搞清楚,那么,假如股东想要弄清公司这些具体经营情况,不就没有办法了吗?这种思维方式,就是撞上了自己砌的思维的墙。

    假如你组建了一支军队,你怎么保证这支军队平时训练正常并且没有背弃你,主要依靠突击检查吗?假如你有一个工厂,怎么保证流水线生产有条不紊,主要依靠临时抽检吗?

    一名公司的股东,想要检查公司是否正常运作,想要发现公司有没有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主要靠临时性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吗?

    本来就不该主要依靠这些手段。行使股东知情权这类手段,作用是肯定有的,但是你不能把它当成日常的主要手段。股东行使和保护自己权利,最常规的方式就是开会。听着是不是有些无聊。不无聊,听我细说。

    开会,是指开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能够想办法召集那是最好,如果没有足够表决权召集,那么在股东会会议上是有很多操作空间的,至少啊,要不要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那是没有人可以强迫你的。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过程中,在各类决议上是否签字等环节,都充满了可以利用的谈判或协商筹码。有时人也是挺奇怪的,我看有些股东在自己的生意领域里是很会作交易,可是一到公司股东会里就一下子不会作交易了。权利,就是要用的,要交易。有句话,叫做,你不理财,财不理你。我说,你不用权,权不理你。

    真正运用好自己的股东权利,甚至于在公司设立之初就把这些机制建设好,那么,那么发生矛盾后小股东强行申请要求查账而大股东想尽办法不让查或者不让好好查的烦心事情就会大大减少。关于查账簿,有个企业还接受了我的建议,利用自动系统定期给股东群发会计报告和基本账簿,都不需要股东去申请查了,这岂不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