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老板让你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你怕不怕,怎么办?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7篇文字

    营销类的文章或文案,常见的套路,首先一定是先说你的痛点,或者把你不痛的也说痛了,然后再推销自己的产品或观念。

    我见过一些文章,对于老板让别人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件事情渲染描述得很可怕,好像为老板当法定代表人,马上就要戴上手铐似的。夸张了,太夸张了。

    如果你仔细看看那些文章,就会发现那些文章里面,很少有实际案例来反映他们描述的可怕场景,为什么呢?因为,在实践中,这些文章描述的情况极少发生。

    关于风险这件事情,我在各种场合,包括在我的文字中多次说过一个理念,就是不要妖魔化“风险”这个词语。我就不提做生意本来就需要冒风险这件事情,就说我们在日常生活里,我们哪一天哪一个行动不会有风险?

    我们只要接近任何马路公路,就可能有交通事故的风险;我们刚走出大厦的门口,就有被高空坠物砸中身亡的风险;我们吃口米饭,都有被其中的细石粒咬坏牙的风险;哪个大楼没有火灾的风险,哪块地面一定没有地陷的风险。风险是无处不在的。风险就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我们要学会与它相处,而不是总想着要完全避开了。

    关于老板让你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这件事情,首先和其他事情一样,都是有风险的,而且风险会比只当普通高管要大。但问题是,做人做事不能只考虑风险啊。那该怎样考虑和决策呢?

    先要定边界。

    超过边界的风险,坚决不能碰。

    这件事情是违法犯罪性质,你就不能答应。你出国玩去,有人想付费让你带违法犯罪的物品过关,这你就不能答应,不管给多少钱也不能答应。

    还有,风险变现的概率很高,或者风险的程度太大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也是最好不要答应。

    老板让你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可是你发现这家公司经营管理相当不规范,公司财产和老板个人财产混在一起,公司对外做生意又不注意合法合规方面的控制,而且老板本人就是那种不太注重合规及风控的人。面对这样的老板和公司,你最好想办法拒绝老板要你当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另外,你自己的性格、职场定位、事业发展规范,也和你是否答应这些要求是直接相关的。

    假如你是个对风险相当敏感的人,稍有风险就整晚整晚地睡不着觉,那就算只是为了你的身体健康,也请坚决拒绝老板的这个要求。假如你的职场定位,是要走自主自控路线的,你希望未来自己是一个可以独当一面或自主创业的人的,那么最好也不要去接这类对你职业发展没有助益的活儿,把时间和精力用到发展自己主方向上更好。

    最后,不答应这件事情的结果是不是你能够承受的,这也是一种边界风险。

    假如你正在承受较大的还贷压力,目前公司职位提供的薪资对你家庭财政是有重大作用的,而你很难在短时间里更换到同等薪资的其他公司的职位的,那么这件事情上你的谈判筹码就会很少,你必须得考虑能不能以合适而不得罪的方式拒绝这件事情,如果不能,那么大概率的情况你必须要妥协接受这件的风险,谁都有困难的时候啊,记得答应前回家和配偶先商量一下。

    确定这件事情在你的风险承受范围之后,第二项要考虑的就是得失计算和利益平衡的考虑。

    这时候,你需要在心里摆上一个天平,一边放上假如答应这件事情所需要承担的付出和风险,另一边放上假如答应这件事情后自己可以获取的好处。

    需要承担的付出,主要就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身需要尽到的职责,好多事情需要你去签字,好多事情需要你去出面应对。这些工作量是要承担的,这也是老板找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要原因之一。

    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多出来的这些工作和事务,会占用你的时间和精力,换而言之,你在其他方面可以利用的时间就减少了,这对于你的职场发展是有影响的。至于是正影响还是负影响,这要看你想往哪里发展了,不可一概而论。

    法定代表人本身承担的法律风险,网上已经有太多的资料整理了,而且大部分都是内容相同的,也不知道是谁抄谁的,我这里就不重复了,我这里只给一个基本的思考的路数建议:

    1. 先看最大的风险:刑事风险。因为这个是可能是要失去人身自由去做牢的,所以是最大的风险。这个关键是看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规范程度,相对来说,一家经营稳健的上市公司,比一家私有的小微企业,在这方面原则上会好很多。具体来说,可以依据《刑法》里那些涉及“单位犯罪”的内容,看看公司在这些方面是不是规范,是不是容易出问题。有好些单位犯罪的罪名,是连直接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一起判的。
    2. 其它一些比较麻烦的风险。比如说,在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时,公司不配合执行的,法院有可能处罚或司法拘留法定代表人。税务等机关在处罚时,会处罚法定代表人个人。在这方面,也要考察一下公司的状况如何,经营风格如何。假如,这个公司经常偷税漏税,你就不能答应当法定代表人这个事啊。另外,因为法定代表人是属于公司高管性质,假如这家公司不幸破产了,那么这段高管记录也是负面的,对未来你再次在其他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是新任职的公司要上市时,都会有一定的影响,虽然不大。
    3. 至于民事赔偿可能有的一些风险,总体来说,并不是因为法定代表人这个身份引起的,而是自己在执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确实存在过错造成的。总体来说,这个风险是可控的,程度也不深。

    关于风险的判断思路:

    总的来说,假如公司是那种很有实力的集团式大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或者内部管理相对规范,内外监督机制或制约机制较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判断公司发生重大涉及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极小,或者对于公司老板这个人在人品及公司管理能力方面有较强的信任度的,并且可以确定公司老板主要的目的是让你分担事务工作量而不是为了转嫁风险,那么当法定代表人本身的风险是在合理的范围里的。

    在考虑了上面的风险问题,如果感觉尚在合理承受范围里,下面就是看答应这件事情的利益方面是怎么样的,这要靠你的判断力和议价谈判能力,不能单靠老板们的开价。

    在利益方面,或者说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在薪资方面的价格,要明白4个关键点:

    1. 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高管性质;
    2.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高管里,对外承担事务和风险最多的人;
    3. 法定代表人,是外部来追责公司的首要对象;
    4. 法定代表人,是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人。

    把这4个关键点做为你开价的核心依据。总得来说,如果老板让你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给的薪资低于公司董事或经理的,原则上是很不合理的。具体谈成什么样了,这是看双方协商的结果了,没有一定的标准。

    其实,老板让你当公司法定代表人。除了那些本来就不怀好意想让人背锅的以外,绝大部分的情况下,确实代表了老板对你相当高的信任度,超出了他对其它公司高管的信任。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意思?从字面上就可以明白,就是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代表公司的人。

    除了极少数事项以外,除了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任何合同和协议,只要法定代表人本身签字,没有公司盖章,只要合同内容本身没有违法,这份合同或协议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

    什么叫有效,就是公司要承担履行这份合同的责任,否则就是违约。

    当然,你还是要具体分析一下老板对你这种极高信任度的内涵是什么。

    有的老板很信任某个员工或高管,是出于对这个人的人品和能力的信任。而有的信任,只是老板觉得能够完全控制你或操控你。

    这两种信任还是不同的。假如是前一种信任,那么我建议你要珍惜,就算协商下来不当法定代表人,也要增进双方的良好关系。假如是后一种信任,那么我建议你要找机会换个天地。

    我们在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要求,我们也会提各种要求给到别人。公司控制人(老板),将法定代表人的职位让他信任的人来担任,大部分时候是事务性的分担,而不是有所不良企图。

    不要妖魔化“风险”,更不要妖魔化“老板”。这世上老板万万千,啥鸟都有,但是大部分老板们肯定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生意赚钱讨生活为主,这是可以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判断出来的结论。

    因此,对于老板给你提出任何的要求,只要在合法的范围里,不要像惊弓之鸟一样地不成熟。只要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里,凡事都可以考虑,凡事都可以商量,就看你觉得划不划算了。

  • 夫妻共同创业真的不行吗?真相并非如此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6篇文字

    当当网创始人夫妇的矛盾,给了很多人一个“启示”,那就是夫妻不能够在一起共同经营企业,更不能在管理地位上相当。现实中,真的是这样吗?
    真的不是这样的。我告诉你几个简单的真相:

    1. 在全世界范围里,夫妻共同创业是常态之一;
    2. 在经济发达地区,夫妻共同创业并共管也不罕见;
    3. 不久的未来,夫妻共同创业并共管将会成为主流之一。

    这几个真相,并不是我慧眼独具,只不过是一些生活常识及简单资料搜索就可得知。

    生活中,工作中,由于我们大脑的机制原因,再加上传统思想的影响,于是,我们会产生一些固有思维,会产生一些错觉,这都很正常。而“夫妻不能共同创业并共管”就是错觉之一。

    在大量我们接触过的有限责任公司里,很多公司的创始股东都是夫妻2人。通常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想让这个企业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不想有外部股东。原因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至少要有2人。自己不缺启动资源,也不愿意有外人入股进来,但为了做生意,必须成立一家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这时候,最合适的人选,当然是夫妻2人,除非这夫妻2人的关系有问题。而且,即使单纯从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配偶做股东,也比父母子女来做股东要好。

    为什以要强调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呢?因为在《公司法》里还有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叫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只有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许有人要问了,这不就可以不用让配偶一起来做股东了吗?

    有点儿商务经验的人,除非有特殊情况以外,都不会选择去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作用及管理成本来说,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性价比实在是太差了。具体来说有这么2点:

    1.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如果是夫妻2人来搭档做股东,那么他们共同设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是没有限制的,需要设立几个就设立几个。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每年必须要找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假如每年不做这个审计,法院就可以认定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做企业做生意的人来说,是相当危险的一种风险,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随便去承担这样的责任。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同,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每年进行外部审计的要求,只要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能够做到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不混同,那么,股东就只在出资额范围里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不会延伸到股东个人身上。

    夫妻共同创业很普遍,否则我们也不会有“夫妻老婆店”的俗语了。你稍微观察一下,大部分的小商户都是夫妻家庭合伙创立并共同经营的,因为在这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经营管理的各方面的成本,信任度也好一些,比较能够做到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

    在经济发达地区,夫妻共同创业也不是罕见的现象,你可以用百度或google之类的搜索引擎去搜索一下。

    东亚地区,可能因为传统习俗等方面的原因,在我们熟悉的眼界所至,似乎高大上的企业里,夫妻共同创业或共同管理企业的现象是不多见。但这不是夫妻不适合共同创业共同管理企业的原因,而是和经济发展及传统更新相关的事情。如果按传统来说,那是不是妇女还不适合有投票权吗?这显然不是正确的思维逻辑。

    对因果关系的判断能力,是人和人之间思想差距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个事情,我在合伙指南的讲座上也数次提到过。好多人,总结一件事情的原因时,其实并没有经过仔细的推演,太过随意,过于受大脑偷懒机制的影响。其实,当大家有机会仔细专注分析一下时,大多数人都会做出正确的归因。

    就拿当当网这件事情来推一下。现在事情的结果是这样的:当当网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创始的,各有股权,目前因为夫妻二人的矛盾,公司陷入了顶层管理方面的混乱,对公司的发展有很负面的影响。那么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呢?

    现在,想像一下你是一位成熟的企业家,或者是福尔摩斯,请你告诉大家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是什么?你会说这是因为夫妻二人共同创业并共同管理企业吗?

    因果关系,不是条件关系,不是先后关系。

    当当网现在出这样的事,需要一些前提条件,条件之一就是他们夫妻二人创始了这家公司。但他们二人创始这家公司,就一定会闹成这样的结果吗?如果不是的,那这就不是原因,而是条件。

    如果把条件当作原因,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说当当网目前这样的情况,原因也可以说是公司没有破产呢?如果当当网破产了不存在了,那么现在这样的矛盾也不存在了呀。

    有些事情并不复杂,只是我们太忙了,而信息量现在又太大了,现在又必须追求快速和效率,于是,我们习惯用一些快速的固有思维去做判断,这才出现了很多的误判和错觉。

    以前,有些人,说不要和别人合伙或合股做企业,理由是有好多合伙或合股的企业最后合伙人之间闹得很不愉快,有的把企业都闹黄了,原因就是和别人合伙或合股。这个因果关系成立吗?当然不成立。假如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每天出了家门在外都有可能遇上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出了家门吗?

    当当网夫妻股东二人搞成这样,一个把另一个踢出管理层,另一个来抢公章。直接原因显而易见,就是公司的股权治理机制没有设置好。这和是不是夫妻关系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换2个没有夫妻关系的人在没有合理设置股权治理机制的前提下,同样是会出风险和情况的。

    现在关于夫妻双方是不是要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企业,我听到的观点基本上都是很悲观的。而我听到这些观点,我也是很悲观的,因为我发现有些人被迷雾迷住了眼睛,连方向都看不清了。

    之所以好多人主张夫妻双方不要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企业,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的:

    1. 因为前面说到的因果错误理解,以为夫妻关系会直接造成股权治理机制有问题,这个错误太普遍了,除非是客户咨询的工作,否则,即使在有些场合里我听到这样的发言,我也不会去指出和反驳,因为可能对别人的思想太过冲击有所失礼。
    2. 是考虑到家庭财产的风险阻隔和风险控制。这个似乎是一定的合理性的。具体来说,就是担心夫妻一方在公司经营方面的风险会蔓延至家庭财产上来。但这个,其实也是没有综合考虑的结果。原因我下面具体说一下。

    夫妻双方把财产和财产风险分隔开来,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指引下,是很难办到的。现在,要把夫妻双方的财产及分险真正分隔开来,要做很多很多的事情,比如说:配偶一方不能在另一方的公司里持股,更不能在其中任职高管,最好是一点关系都没有;不在配偶一方公司里持股的另一方必须要有自己的工作,有经常性的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能够完全承担整个家庭的开支;日常家庭的开支,要收集所有能所集的票据,做好财务记录;双方要签署婚内个人财产约定的协议并进行公证;夫妻任何一方对外的借款,只要确定不是用于共同生活而只是为了所持股的公司所用,那么一定要向出借方明确告知这一点并且告知婚内个人财产分开的情况,这些最好写进协议里。

    看看上面这些,是不是很晕。我也很晕,而且我认为很少有人难真正全部做到。

    其实回过头想一想,为什么这样的财产分隔这样难以操作?道理也简单,因为这是逆势而为的事情。天下大势,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国事如此,家事也是如此。夫妻,夫妻,就是合伙,就是人合。人合的基本趋势,一定是财合、管理合。夫妻的势,是合,不是分。本来就是要力往一处使,钱往一处用,你非要建议人家要分隔得清清楚楚,说句难听的,这夫妻都快给分了。

    夫妻无论是一方或双方在外投资、做企业,要防止家庭财产风险,最主要是要做好投资风险和企业风险的控制。在“有限责任”为原则的公司制的保护下,只要能够在投资、运营、管理方面把握住基本的法律风险边界控制,企业经营的风险就不可能延展到股东个人家庭里去。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必须要用个人财产承担一些连带责任。举个例子,在一些企业接受风险投资的过程中,有些风险投资机构会要求与创始股东签署对赌协议,在公司没有完成约定的指标时,创始股东要负责把风险投资机构持有的公司股权给收购回去。有些风险投资机构会还会要求创始股东对这个回购协议再提供个人担保,用创始股东个人的房产抵押。这就是将企业风险与家庭财产连带在了一起。

    但在这个时候,创始股东是不会考虑将自己的财产和配偶的财产分隔开来的,因为如果分隔开了,创始股东个人的财产信用度就明显下降了,风投还是会要求他追加担保的,或者看他这样分隔婚内财产,风投都会考虑要不要给这家企业投资了,因为会怀疑这名创始股东对企业发展缺乏信心。事情总是这样有多面性的,凡事综合考虑为好,这样比较容易接近直相。

  • 避开这3个幼稚坑,让你股权转让基本无忧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5篇文字

    我看过好多写关于股权转让怎么避免法律风险的文章,但似乎好多更像是写给法律人士的,其中过于专业化的词汇和过于专业化的法学研究内容,让人感觉更像是在法学院,而不是在市场里。(注:本文写的是股权,写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曾经见过这么个事儿,我带的实习律师,他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时,就股权转让合同内容想给客户提一个专业建议,因为客户是股权转让方,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是分期支付的,时间也较长,所以,这位实习律师建议要让对方提供额外的担保,这样呢一旦对方无法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客户还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这样客户收不到股权转让款的风险更小。

    你说这位实习律师的考虑是不是合理呢?如果不考虑任何具体情况,那么原则上当然是对自己的担保越多越好。可是,在实际的商业和投资活动中,大部分的交易都是没有担保的,这是为什么呢?我把这个问题给到了这位实习律师。另外,我请他要做一件事情: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建议权。

    这位实习律师问我调查什么,我说当然是这个股权转让的基本背景,就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么个交易,双方是因为什么需求在一起的,谁的地位较强,谁较为被动更需要这份合同,双方的信用度如何,实际上发生拖欠股权转让款的可能性有多大概率,等等。一句话,要了解合同双方的意图、地位、强弱、信用。

    这个调查并不复杂,找客户本人以及其他相关方深入聊一聊,然后再做些简单地搜索工作,基本就摸清个七八成了。实习律师后来告诉我,确实没有必要建议要对方另行提供担保,因为客户不可能向对方开这个口,对方也不可能答应另行担保。具体调查情况我在这里就不细说了,合格的律师都有保密的职业习惯。这就是最商务律师很有意思的一个方面,每个交易都不一样,因为后面的人、后面的背景都是不一样的。拿看似正确的合同模板去套每个交易,这种做法反而是最错误的法律服务方式。

    今天我来聊聊,做为一个商业人士,在操作股权转让合同时的3大注意事项,即使你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建议你也要学习一下。

    第一个大坑:忽视对方背景情况的调查

    我说的调查,不是那种公司准备上市时候的那种全面而深入的尽职调查,也不单单指的是法律方面的调查,更重要的是对准备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交易对方的较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操作股权转让经验不多的人,可能会以为股权转让合同都是比较熟悉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不太会有一个陌生人进来的。事实正相反,相当一部分的股权转让,会是发生在本来不熟悉的两方之间的。这里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最常见的公司以股权方式融资,就有可能引进一个原本并不熟悉的人来。

    对于准备卖出股权的人来说,最主要考虑的事情通常是这么2个,一是对方的付款能力,二是对方会对公司有什么作用和影响。基于这两个考虑,那么背景调查的重点就是:

    1. 对方目前的债务情况、支付能力如何,有没有被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没有被人在追债,有没有资产,有没有日常性的收入或投资收益,等等。
    2. 对方就公司的发展有什么样的主张和需求,是否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参与程度想达到什么样的,会给公司带来什么资源和商业机会。

    这样背景内容,有时候确实无法完全准确地调查出来,但是通过必要的明聊侧访,还是可以得到相当多有价值的信息的。有没有注意到我自己造了一个词语:“明聊侧访”。明聊,意思是多多和对方公开深入沟通和讨论,可以发现对方真实的和隐瞒的情况,这里面的技巧类似于侦查中的盘问,多说总会有信息可得。侧访,是指通过与对方有关联的其它人或其它公司进行访问和了解,从这些关联方得来的信息也通推断出对方的一些情况,这里面的方法类似于数据分析。

    对于准备买进股权的人来说,最主要考虑的事情也是2个,一是这家公司的真实情况和真实价值究竟如何,二是股权本身有没有什么毛病。基于这两个考虑,那么背景调查的重点是:

    1. 除非你是因为其它一些原因买进股权的以外,请一定要对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从真实的财务记录上,才能较为完整地去发现这家公司真实的价值和问题所在。
    2. 要求对方提供明确的出资记录,包括通过银行向公司转账出资款的记录。另外,还要对方提供一些承诺,比如说他的配偶的签字同意等等,查询一下这个股权有没有质押的记录等等。

    对于想买进股权的人来说,这些调查内容并不难,而且在法务上这是必须也是应当的。但是,在在实际商务活动中,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自己的心性。对,心性。因为存在着这样一种现实可能性,当你要求公司及对方提供这些证明时,对方很有可能就提出不和你签股权转让合同了,也就是说,他不和你交易了,因为觉得你太麻烦了。这时候,是否要进行背景事实调查,关键是看你自己对投资的理念和原则是怎么样的。要说明一点,我并不是说必须要坚持做这样的调查,而是说假如你放弃这样的调查而进行了股权交易,那你就要承受这方面的风险,不要出了事再后悔。商业世界里,所有的招数都是灵活可变的,关键是心里要像明镜一样,不要糊里糊涂的。

    第二个大坑:不签正式书面股权转让合同

    说实话,20多年前刚做律师的时候,总觉得股权转让签订正式合同是理所应当的,不搞书面合同的肯定是少数吧。今天的我,如果能够遇到20多年前的我,我一定会对他说:你真的是很年轻啊。

    不签订正式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还挺多的。

    常见的有口头的,特别关系比较近的。比如说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也就是各自的出资比例调了一下。原本甲有90%股权,乙有10%股权,甲因为某些原因自愿将自己的5%让给乙,但当时大家都觉得小事一桩,也不会有反悔或否认,于是就没有正式合同。当然啦,后面因为某些原因闹矛盾了,这事就又给翻出来了,甲不承认了。

    另外还有一种,是把股权转让的内容写到其他文件中去了,比如说写进了股东会决议里去了。还有的,就直接写进行借款合同里,或者战略合作协议里。这些操作,有一种无招胜有招的感觉,想怎么写就怎么写,还挺自由奔放的。但这是虚假的自由,真正的无招胜有招,那都是练招数很多年后再加上开悟才可能有的境界。由于合同与其他文件法律性质的不同,这种随便写进其他文件里的方式,往往是隐藏了重大的法律风险的。

    股权转让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也是一个股权转让方基本商业经验缺失的表现,或者说也是一个商业主体本身基本素质、经验、信用的侧面体现。如果看到在商议股权转让时提出不签正式书面合同的,那么我一定会坚决想办法拉走我的客户不谈这笔生意的。艰难时节,商业机会成本,不要浪费在不靠谱的人身上。

    第三个大坑:不进行法律审核

    所谓法律审核,就是让公司的专业法务人员或外聘的法律顾问对即将拍板的股权转让合同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复核。

    这里面常见的错误有2个:一是完全不进行法律审核,二是在和对方口头拍板后再进行法律审核。

    完全不进行法律审核的人,虽然现在越来越少,但是还是有相当数量的。这些人通常不是不懂法律,而是觉得没有专门找律师审核合同的必要,认为自己完全可以把握。这种想法,就是隔行如隔山的经典表现,也是专业的事不愿意交给专业的人去办的常见错误。这种想法,是不符合常识的。因为,既然你不是法律专业的,你又凭什么能力断定这个事是自己可以把握的,何况股权转让通常不是小而简单的交易。说句直话,即使是律师,在很多相关问题上都不敢轻易断言。至于法律审核费用和成本的问题,最主要是取决于你对这件事情的价值的理解,其次是市场调节。

    另一个更常见的情况是,在和对方口头拍板后再进行法律审核。这是搞错了逻辑顺序,也是不懂法律审核的作用。这些人通常是把法律审核当成了秘书工作,就是自己拍了板,然后法律审核去执行完成自己的命令就行了。这类情况里,一旦口头拍板的内容需要重大修改或完全否定,那就会很麻烦很麻烦了。当然,我在和客户建立较为长期的顾问关系时,会想办法把这个问题在关系建立之前或之初就有技巧性地解决掉,也就是不让这种情况发生。但对于那些没有长期法律顾问或内部法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一定要记得在最终拍板前去咨询律师,而不是拍板了再去找律师给你在文字上想办法弥补,因为有些错是不可能通过文字调整来纠正的,到那时候,你要么去冒不必要的风险,要么失信于人,真的可能会是两面不是人呐。

    今天说的这3个关于操作股权转让的坑,不仅是对股权和对法律的幼稚而形成的坑,也是常见坑,也是大坑,只要你能理解并避开这 3个坑,可以说你的股权转让基本上是无忧的。我为什么要说“基本上”呢?因为做了20多年律师了,我从来不拍胸脯说百分百的话,就当我是胆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