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关注大势,观察风口,怎么能不了解一下新的外商投资法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20篇文字

    2020年,国家商务部表示,“坚持内外资一致是我们在制定外商投资法过程中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我们将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持续完善配套规定,落实外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税费减免等各类支持政策。”

    看到这个消息,忽然想起,新的外商投资法已经正式实施5个多月了,觉得有必要回顾整理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的细则,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也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新的外商投资法,取代了原来我们俗称的”三资企业法”,即原来的三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老的法律退下历史舞台,自新的外商投资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相应的,各地方也纷纷出台了地方配套实施这一新法的地方法规。比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决定》,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地方性决定,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停止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上海市地方法规。

    三资企业法,对中国改革开放所起到的历史作用是巨大的。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一部对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重要法律。凡是关心经济发展大势的人,都建议要对此进行相应的学习和理解。我今天略略整理一下,将部分内容及心得分享于此。

    一、组织形式归入了《公司法》

    在老三资企业法实施期间,《公司法》和三资企业法之间关于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规定不一样,确实带来实务上很多问题和冲突。造成这一情况,是由于历史原因。当时出台老三资企业法的时候,关于公司制的推行和成熟度不是今天可以想像的,并且当时对于外资进入中国办实体也处于一种历史过渡的时期,在管理方面是倾向于特别管治的。

    在老三资企业法里,其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即使这家企业名字后面挂得是“公司”二字,但是它的内部治理结构,不是按照《公司法》来安排的,而是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法》来进行的,与公司法里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制度”是不同的,例如:

    1. 公司法里的公司,股东会(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而中外合资企业法里,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 中外合资企业里,董事任期是4年。公司法规定是3年。
    3. 在重大事项表决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公司法只要求三分之二就行了。
    4. 利润分配,中外合资企业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规定由股东们自己在章程里确定。
    5. 还有些奇怪的内容,比如说中外合资企业必须要确定“投资总额”。公司法没有这个限定,也不要求明确。
    6. 三资企业,是没有规定要设监事或监事会的。公司法有这个规定。
    7. 股权转让出去,中外合资企业必段要经过其他股东全部同意才可以。而公司法只是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其实,不用去细细比较这些内容,只要知道新的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和内部治理方面完全纳入了《公司法》范围。你只要懂得公司法的公司治理机制,就可以了。

    当然,对于在老三资企业法下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给了他们一个相当宽裕的内部治理机制的转换期限。

    《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二、外商投资管理体系新旧模式转换

    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一个标志,标志着新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正式被法律所确认。与最早的逐案审批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变成了如今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之所以说是“确认”,是因为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早已经开始在向这个新模式在转变,新法中所提到的管理模式的内容绝大多数是已经实施或者在部分地区实施的内容,并不是突然规定的全新内容。

    2008年内外资税收就已经并轨。2013年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的要求。随后国家相关部委也出台了相关的具体规定,尝试将全面审批的制度转变成备案加特别核准制。

    2013年9月29日,中国宣布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运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首次开始试点运行。此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经验复制推广到全国范围。最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由商务部在2019年6月30日发布。估计2020年版也会在6月底出台。

    可以说,这是一个很标准的立法过程,即经过试点和推广,然后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进行确认。

    关于监管部门,仍然延续商务主管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双线监管模式,由商务部门主管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申请,由发改部门主管外商投资的项目核准备案。

    另外,新法中还规定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这些制度原来也是在部分实际运作的,但未来可能会尽一步完善以达到全面覆盖的状态。

    新外商投资管理模式,重点在于向“内外一致”、“减少壁垒”、“降低营商成本”目标进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带来的利益和便利是明显的。

    三、投资主体包括中国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原先的三资企业法,不允许中国的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篇第一条就明显把中国自然人给排除在外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这件事情,早在30年前我刚学法律时开始,被法律界吐槽至新的外商投资法出台为止。这个中国人限制中国人的规定,味道实在有点怪。

    但是,历史潮流,浩浩汤汤,不合时宜的规定,总是不断会受到冲击的。即使是在新的外商投资法出台之前,各个地方都有隐隐突破这个规定的动作。

    在上海,2010年4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就发布了一个试行办法,名叫《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这个《试行办法》的第一条就明确写了允许中国的自然人与外商投资者共同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据我所知,不仅是上海浦东新区,全国好多地方都有类似放开口子允许中国自然人与外商投资者合资办企业的规定。

    甚至于,我还看到过某个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判决中,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那个条款,并没有禁止中国自然人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个法官,真是不同凡想,很有想法,佩服佩服。

    以往,为了和外国投资者合办企业,中国自然人只能先去开个公司才行。

    无论如何,限制中国自然人参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是在国民待遇方面说不过去,二是对经济并不利。

    中国人能否积极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是引进和发展外商投资的重要推动力量。很多的外资项目,如果没有中国国内投资者的发现和组织,是根本不可能开始的。

    如果有人问我,这次的《外商投资法》,对活跃经济和投资方面最有直接效果的可能是哪个规定,我一定会投票给这个允许中国自然人共同投资的规定。虽说是法律追求内外一致,但是中国的经济发展,包括引进利用好外资,归根到底的主驱动力一定是中国的自然人和企业公司。

  • 没有“人格”的公司,不要深交,尽量远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9篇文字

    人,有天赋不同,有能力不同,有智力不同,有性格不同,这些都不是相交的障碍,相反这才是这个社会丰富多样有活力的样子。但有一种人,最好不要和他打交道,那就是没有人格的人。人格,可以有很多解释,但这些是必须的:较强的独立性,能担当责任,有一定的信用。

    什么样的人算是没有人格呢?最近继续陪儿子听三国演义儿童版广播剧,经常和他瞎聊聊,现在已经听到赤壁之战结束了。这前段的情节里,有个人就是典型的没有人格的人,他就是吕布。

    在三国演义这本故事书里,吕布的武功算是第一了,据描述这人还长得很帅。又有型又有高能力,可算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人才吧。可惜,吕布估计是儿童阶段受了原生家庭什么不良的刺激和影响,他的人格没有健全地成长起来。

    我记得在书里第一次读到吕布时,他已经是别人的义子,他当时的义父是丁原,这一出场就是不太独立的感觉。张飞骂人也有一套,骂吕布那个词语也挺精辟的,“三姓家奴”。最后白马楼上,刘备点醒了曹操,曹操没有留吕布的命。

    刘备,曹操这两位,都明白,一个没有人格的人,能力再强,也是不能深交的,搞不好,还会要了自己的命的。

    人有人格,公司也有人格。

    没有人格的公司,建议不要深交,尽量远离,当然你非要赚刀头舔血的钱除外。今天我就说说这个公司有没有人格是个什么样子。

    公司的人格,取决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个实际控制人一般就是公司的控股大股东和主要经营负责人,我这里把这个简称为“大股东”。

    有些公司没有人格,或者说人格很低,这样的公司,最好不要和它多打交道,更不建议去进行合作或合股。这些低人格和没有人格的公司,怎么识别呢?有经验的商业人士都能看出来。总体来,这家公司的钱袋子是散开来的,被大股东随意支配使用的。具体表现可能会是以下这类情况,你看看是否身边有这样的公司:

    1. 大股东可以随意随时地将公司的钱转出去,转到自己个人名下或其他关联方的名下。当然,很可能为了这家公司的生意,大股东也可能是随意随时地把自己或别的关联公司名下的钱转到这家公司里;
    2. 大股东可以随意使用公司的人力和资源,派遣员工去做一些不是公司业务范围的事情,甚至是股东个人的事务。
    3. 大股东可以随时随地使用公司的钱偿还自己或关联公司的债务。关联公司,通常来说,就是大股东自己控制的其它公司。
    4. 公司没有规范的财务账簿,没有像样的会计制度,大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混在一起分不清楚的。
    5. 大股东个人要使用的资产、物品都是以公司名义来购买的。
    6. 大股东把这家公司的收益想办法都转到其它投资或控制的企业里,比如说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方式低价向其它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者用超出市场价格的过高价格购买关联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这样,实质上这家公司的利润就被转移走了。这家公司在大股东的眼里,只是他的一个经营工具而已。
    7. 还有的公司,大股东为了特别的目的,会另外成立一家经营范围完全相同的公司,把业务和人员都转移过去,让这家公司变成了实质上的空壳。

    上面这些情况,都是司法机关目前认为公司失去独立人格的一些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出现这些情况,法律上可以认为大股东或相关的关联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不能让这些人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性质。

    最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这家公司值得投吗?

    我不是投资机构,我只能从法律角度给些个人看法,但决策还是要投资人自己拿才对。就我个人看来,在法律上明显人格缺失的这些公司,我是不会去投股,更不会去合伙的。

    前两年,有一家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了6个月,2名创始人股东请我给他们做股权设计,希望能够建立较为稳固和合理的股权架构和治理规则。在咨询服务中,我发现了一个问题,这2名创始股东中有一个人,在这家公司运营之前,本身已经设立并控股了另一家公司,而那家公司的经营内容是和这家公司基本相同类型的。我很认真的告诉他们,这个问题很重要,应当要完全退出那家公司,否则现在这家公司的顶层结构是不会稳固的。

    很遗憾的事情是,当我的咨询服务完成后,在他们这2名股东正式签约合伙协议之前,他们已经产生了经营管理上的巨大分歧。在分歧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那名股东重新又启用了原来那家他控制的公司开始业务经营了。

    上面这个案例,说的也是公司的人格问题。这名股东有两家投资并且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如果有一家没有彻底断隔开关系的,那么,在这个股东控股的这部分,两家公司其实都是没有完全独立人格的。

    这个公司独立性的问题,在企业IPO的时候,也是需要重点披露和展示的内容。其中,关于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判断标准里,就包括了核心股东、高管、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在公司以外有没有入股、经营和任职在类似经营业务的其它公司。

    很多人,以为只有在企业IPO时才要考虑公司独立性的问题。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不是上市的要求,这是上市的披露方面的要求,就是说你要把这个内容在公开的招股说明书里披露出来。

    为什么要披露这个内容呢,就是说明是一个相对比较好的企业,财产不会被股东侵占和转移出去,核心管理层和业务技术人员都相对稳定地在公司里,不是一个稍有风吹草动就乱套的公司。公司保持独立性,是判断一家公司好不好的基本标准之一,无论是不是上市。

    这家公司适不适合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类型,这个问题还要延伸到公司大股东的身上去。

    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质,也就是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那些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我买上1000股,你买上800股,都是股东,但你我可能此生都互不相识互不知晓,而且也许明天我就不是股东了。

    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这样的,股东之间的关系要紧密得多。因此,如果有一家公司的大股东向你招手,有意邀你一起入股,那么你首先要看看这个大股东是怎么想的和怎么做的。在我看来,这是考虑要不要投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要考虑的因素,比考虑公司的具体业务前景更重要。有人,才有事。人不行,事成了也没你的份。有商业经验的人都会懂我这句话。

    那么,看大股东,怎么看呢?听大股东介绍、吹牛、画饼,还是吃吃饭喝喝酒拍拍肩膀称个兄弟?这个我教不了你,这要看每个人自己的性格和习惯。但是,假如我是你的法律顾问,我会建议你在自己的习惯动作里一定要抽空考察一下有没有下面这3个涉及“人格”的情况:

    1. 大股东是不是想要在实质上完全排除其它股东参与决策;
    2. 大股东有没有前面说的7点情况中的一个或数个情况;
    3. 大股东的配偶是不是在公司有股份或对大股东有过于强势的影响。

    现在有一股风气,就是大股东总是想利用股权安排算计小股东。这可能也是商业风格的一种,但是依我个人三观,我是不是很喜欢。

    我也看见有很多书籍、文章、培训,在教别人怎么抢到公司的控制权,教别人怎样把其他股东的决策权压到最低。说实话,这些技巧和方法我不是不会,相反,我对这些所谓技巧都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而且我有能力设计得更为精深。但是,在我的律师实务中,我极少会向我的客户推介这类技巧。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个对客户而言是因小失大的做法,总体来说是有害的。

    很多人知道股权可以被设为一种工具,但很少人能准确理解股权是一种什么工具。

    股权,有的人说是设立公司的工具,有人说是融资工具,有人说是激励工具,有人说是赚取资本溢价的工具。这些说法对吗?

    我认为抛开一件事情的整体或根本而只论其中的一点是错误的思维方式。即使,就这一个点说的是对的,但这样的论点和想法对整体而言仍然是错误的。大象的腿摸着是像根大柱子,但是你不能说大象是根大柱子,否则大象会对你说,你才是根柱子。

    股权,从最初和最基本用途来看,不就是人和人之间合资做生意的有效连接工具嘛。股权,是用来连接商业上的朋友的,不是用来算计和自己合股的股东的。如果你理解到了这个层次,那么你就会明白为什么我会把品牌名定为“合伙指南”,而不是合资指南,因为首先是连接合在一起,然后是人和人的相连,而不是钱和钱的相连。

    把股权当作算计小股东的工具,公司最后只有一种情况:小股东在这家公司失去了人格,大股东完全控制公司的所有决策和经营管理,让这家公司以及小股东们沦为了大股东的附属,而不是全体股东的所有。另外,大股东这样的算计,可能成功达到目的一次或两次,但未来拓展与他人合作的路会越来越窄,这对想干大事的人来说,也不是最优选择。

    至于,经常有人以决策集中和经营效率为理由来提倡大股东在股权架构方面算计小股东。其实,这两件事情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不算计小股东也能轻松地达到公司决策集中和经营管理高效率的目的。这方面我今天就不聊了,有空有心情时再聊。

  •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秘密,你知道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8篇文字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企业法律咨询及服务中的经常性话题。但,真正把保护商业秘密这件事情想明白的企业管理者不是很多。

    大部分企业,通常,会选择用3个文本来解决这个事情。哪3个文本呢?

    1. 企业保密制度
    2. 保密协议
    3. 竞业禁止协议

    这3个文本,是大部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主要做的管理工作。一些小微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就用了前2个文本,竞业禁止协议一般就不用了。

    现在的情况是,稍微注重内部规范的企业,都会有相应的内部保密制度,也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的是把保密条款直接放在劳动合同里,对于部分高管及接触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人会要求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作为员工和劳动者呢,在签署这些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时,通常也不会太关注,更不会提出任何修改的意见,毕竟大部分的员工在用人单位面前不是强势的一方。除了离职后找工作在一定年限里会有所限制的,其它的似乎也感觉不到这些保密制度的价值。

    但是实际效果如何呢?没有相关的系统性调查和统计,但根据我的观察及收集到的信息粗略估计了一下,这保密制度的效果很不明显(不是说作用不大,而是说看不出来)。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有许多企业家及企业管理人员对这个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也并不是特别重视的。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这件事情,它的作用和效果,有点儿朦胧。

    今天我来聊一下关于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中的一些不为大众所普遍知道的一些秘密,也许对你有所帮助。

    秘密之一:商业秘密,不是企业必备的。

    很多的企业在一些企业管理工作上,是随大流的做法,就是别人家有什么,我就搞个什么。看朋友公司里有个保密制度,在网上听课听到个保密制度,于是就要求自己的中层管理者起草个保密制度。可是悲摧的是,这家企业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没有形成商业秘密。也就是说,这个保护自家商业秘密的制度和所有相关文件,是空中楼阁,无源之水,还没有大门就配了个门锁,还没有抽水马桶就配了个马桶盖,有时候用力过猛还制造了个智能马桶盖。

    为什么会这样呢?一家企业难道会没有商业秘密吗?当然,好些企业是没有商业秘密的,也是不依赖商业秘密而运作的。一家普通的房产中介公司,所有的信息取得很可能都是公开的,挂牌的客户在其它家中介公司也同时挂牌,公司主要是依靠中介人员热情的服务质量来取得业务。一家加工厂,很可能是以质量稳定、老板守信、价格有竞争力而争取到业务的,生产加工的过程同行都一样,连用的设备都是同一种型号的,毫无秘密可言。这样的企业,太多了。

    按照法律专业定义来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按照我的理解和讲法来说,商业秘密,是相对于其他竞争对手,能够形成企业竞争力的一些不公开的信息。在有些行业,在有些具体情况下,没有商业秘密,也可以运作一个有竞争力的企业,因为企业竞争力不仅仅取决于有没有商业秘密。

    所以,假如你认真盘点一下自己的企业,如果自己的企业根本没有什么商业秘密,或者也不依赖少许商业秘密,那么不建设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也是一个合理的选项,没必要小头戴大帽子。不要看别人家企业有什么你就要搞什么,这不是好的习惯,一来会浪费你的管理成本,二来可能会给你带来一些损害。

    秘密之二:秘密,是要保密的。

    不保密,或者泄密了,秘密就不是秘密了。这个不用懂法律也能理解的。

    有企业,保密制度制订好了放在办公室里,员工保密协议签订好了放在人事部门里,于是,就认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搞定了。结果发现有离职员工进入同行企业,似乎侵犯了自家的商业秘密,就告到了法院。法院一审,发现所谓的商业秘密早就被企业老板在参加一次行业会议发言时公开介绍了出去。这官司也就这么结了。

    秘密是要保密的,而保密工作,是一项具体到人到细节的工作,不是简单向同行兄弟企业的制度文件抄个作业就行的。

    可有想过,老板的言行方面怎么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管理吗?我在有一次咨询时提过这个问题。好些人不加思索地就回答说很难管理。其实并不难,转换一下思路就好了。

    秘密是要保密的这件事,还有个要点就是,必须将信息的密级及时地提示给使用这些信息的员工。也就是说,员工在接触到某个信息时,要能够立即知道这个信息的密级,然后就按照相应的制度来对待和处理这些信息。如果没有这种提示的,员工是不可能对每一项接触到的信息进行密级判断的,这既不实际,也不可能,而且定密级这件事情也不该是员工的职权。

    要做好这些过程和细节上的保密工作,保密制度必须是设计成具体的流程,并且要对新进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否则效果也是不佳的。

    从上面这些描述也可以看到,真正要把企业保密制度做到位,是需要付出一定的管理成本的,不是在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上签个字就完事的。

    秘密之三:公开的,也是秘密的。

    看上去都是公开的信息,经过了有效的组织,加入了特定的内容,也有可能是秘密。

    企业有一项专利技术,这是不是秘密呢?专利这项制度的特点,就是公开保护。能够申请到专利,意味着这项专利的技术特征和新颖点都已经在专利系统中公开了。但是,专利技术的具体实施,很可能也有商业秘密存在。

    一项技术,要落地到具体产生制造或实现效果,不是仅仅靠专利文件上所描述的技术特性就能做出来的,还需要很多的技巧和经验积累。而,这些专利技述实施过程中技巧、经验,只要没有公开,处于企业的保密制度的有效保护之下的,这些就都是商业秘密,而且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和报价情况。在一些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往往拿这一点出来做文章,意思就是这些客户的名称以及价格情况在市场上都是可以公开获取的,算不上什么秘密。不过,近几年来,法院对此的理解并不是这样的。

    一般来说,这些客户名单都是企业多年来营销经营筛选出来的,这种有效筛选是有价值的,另外,这些客户的报价也是需要真实询价并交易后才能确定的信息,因此,这类客户名单和报价情况是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是商业秘密的。

    另外,有一些看似公开的内容,也可能是商业秘密,比如说培训行业,授课内容可能是公开的,但是内部课件及教学方案就可能形成一种商业秘密。

    秘密之四:秘密,是会失效的。

    失效,有两种,一种是被更新升级的秘密所替代了,另一种是被公开了。

    商业秘密,互相之间的差别也是巨大的。有的商业秘密,生命力强大,生存时间可以是几十年之久。而有的商业秘密,存在的时间可能也就一天而已。一天,是不是太夸张了?不夸张,而且很常见。比如投标的时候报价,在报价前一天还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投标报价后就不是秘密了。

    商业秘密的升级,是一件好事情,说明公司的价值在更新在上升,也说明公司有持续在这方面的进步和掌控市场地位的一定能力。

    商业秘密被公开,有的是主动的,有的是被动的。主动的,比如说将保密技术申请了专利,将系统技术中低端的技术和信息主动公开,等等。被动的,是被他人公开了,可能是他人自行研发后公开的,也有可能是因为侵犯商业秘密后泄露到公开领域里了。

    一旦当商业秘密失效,原则上应当在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和流程中将之有序地剔除掉,以免浪费不必要的管理成本,也便于企业内部准确识别信息的密级状况。

    秘密之五:商业秘密的管理,重点是人,而不是秘密。

    商业秘密,没有长嘴,没有长腿,它不会自己跑出去。把商业秘密泄露出去的,只有人。因此,商业秘密的管理,重点是人的管理,不要舍本求末只关注信息存放和流转的问题。

    商业秘密要管好,在人的管理方面,有两个法务要点:

    1. 对企业来说越重要的商业秘密,越要限制获取的人群范围,也就是越少的人能够接触到这样。
    2. 对于企业内部员工普遍必须接触使用的商业秘密来说,要做好两手准备,一是要加强员工的日常管理,要具备有效向泄密者追责的能力和手段并让员工得知,二是要做好一旦泄密后的经营预案,以免经营受到较大的冲击。

    总得来说,要把保护商业秘密这项制度设计好并运作好,需要有法律实务能力,也要有综合管理能力。上面这些秘密,对有秘密的企业来说是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