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创业真的不行吗?真相并非如此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16篇文字

当当网创始人夫妇的矛盾,给了很多人一个“启示”,那就是夫妻不能够在一起共同经营企业,更不能在管理地位上相当。现实中,真的是这样吗?
真的不是这样的。我告诉你几个简单的真相:

  1. 在全世界范围里,夫妻共同创业是常态之一;
  2. 在经济发达地区,夫妻共同创业并共管也不罕见;
  3. 不久的未来,夫妻共同创业并共管将会成为主流之一。

这几个真相,并不是我慧眼独具,只不过是一些生活常识及简单资料搜索就可得知。

生活中,工作中,由于我们大脑的机制原因,再加上传统思想的影响,于是,我们会产生一些固有思维,会产生一些错觉,这都很正常。而“夫妻不能共同创业并共管”就是错觉之一。

在大量我们接触过的有限责任公司里,很多公司的创始股东都是夫妻2人。通常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想让这个企业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不想有外部股东。原因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至少要有2人。自己不缺启动资源,也不愿意有外人入股进来,但为了做生意,必须成立一家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这时候,最合适的人选,当然是夫妻2人,除非这夫妻2人的关系有问题。而且,即使单纯从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配偶做股东,也比父母子女来做股东要好。

为什以要强调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呢?因为在《公司法》里还有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叫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只有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许有人要问了,这不就可以不用让配偶一起来做股东了吗?

有点儿商务经验的人,除非有特殊情况以外,都不会选择去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作用及管理成本来说,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性价比实在是太差了。具体来说有这么2点:

  1.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如果是夫妻2人来搭档做股东,那么他们共同设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是没有限制的,需要设立几个就设立几个。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每年必须要找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假如每年不做这个审计,法院就可以认定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做企业做生意的人来说,是相当危险的一种风险,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随便去承担这样的责任。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同,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每年进行外部审计的要求,只要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能够做到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不混同,那么,股东就只在出资额范围里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不会延伸到股东个人身上。

夫妻共同创业很普遍,否则我们也不会有“夫妻老婆店”的俗语了。你稍微观察一下,大部分的小商户都是夫妻家庭合伙创立并共同经营的,因为在这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经营管理的各方面的成本,信任度也好一些,比较能够做到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

在经济发达地区,夫妻共同创业也不是罕见的现象,你可以用百度或google之类的搜索引擎去搜索一下。

东亚地区,可能因为传统习俗等方面的原因,在我们熟悉的眼界所至,似乎高大上的企业里,夫妻共同创业或共同管理企业的现象是不多见。但这不是夫妻不适合共同创业共同管理企业的原因,而是和经济发展及传统更新相关的事情。如果按传统来说,那是不是妇女还不适合有投票权吗?这显然不是正确的思维逻辑。

对因果关系的判断能力,是人和人之间思想差距的一个重要体现。这个事情,我在合伙指南的讲座上也数次提到过。好多人,总结一件事情的原因时,其实并没有经过仔细的推演,太过随意,过于受大脑偷懒机制的影响。其实,当大家有机会仔细专注分析一下时,大多数人都会做出正确的归因。

就拿当当网这件事情来推一下。现在事情的结果是这样的:当当网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创始的,各有股权,目前因为夫妻二人的矛盾,公司陷入了顶层管理方面的混乱,对公司的发展有很负面的影响。那么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呢?

现在,想像一下你是一位成熟的企业家,或者是福尔摩斯,请你告诉大家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是什么?你会说这是因为夫妻二人共同创业并共同管理企业吗?

因果关系,不是条件关系,不是先后关系。

当当网现在出这样的事,需要一些前提条件,条件之一就是他们夫妻二人创始了这家公司。但他们二人创始这家公司,就一定会闹成这样的结果吗?如果不是的,那这就不是原因,而是条件。

如果把条件当作原因,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说当当网目前这样的情况,原因也可以说是公司没有破产呢?如果当当网破产了不存在了,那么现在这样的矛盾也不存在了呀。

有些事情并不复杂,只是我们太忙了,而信息量现在又太大了,现在又必须追求快速和效率,于是,我们习惯用一些快速的固有思维去做判断,这才出现了很多的误判和错觉。

以前,有些人,说不要和别人合伙或合股做企业,理由是有好多合伙或合股的企业最后合伙人之间闹得很不愉快,有的把企业都闹黄了,原因就是和别人合伙或合股。这个因果关系成立吗?当然不成立。假如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每天出了家门在外都有可能遇上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因为我们出了家门吗?

当当网夫妻股东二人搞成这样,一个把另一个踢出管理层,另一个来抢公章。直接原因显而易见,就是公司的股权治理机制没有设置好。这和是不是夫妻关系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换2个没有夫妻关系的人在没有合理设置股权治理机制的前提下,同样是会出风险和情况的。

现在关于夫妻双方是不是要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企业,我听到的观点基本上都是很悲观的。而我听到这些观点,我也是很悲观的,因为我发现有些人被迷雾迷住了眼睛,连方向都看不清了。

之所以好多人主张夫妻双方不要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企业,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的:

  1. 因为前面说到的因果错误理解,以为夫妻关系会直接造成股权治理机制有问题,这个错误太普遍了,除非是客户咨询的工作,否则,即使在有些场合里我听到这样的发言,我也不会去指出和反驳,因为可能对别人的思想太过冲击有所失礼。
  2. 是考虑到家庭财产的风险阻隔和风险控制。这个似乎是一定的合理性的。具体来说,就是担心夫妻一方在公司经营方面的风险会蔓延至家庭财产上来。但这个,其实也是没有综合考虑的结果。原因我下面具体说一下。

夫妻双方把财产和财产风险分隔开来,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指引下,是很难办到的。现在,要把夫妻双方的财产及分险真正分隔开来,要做很多很多的事情,比如说:配偶一方不能在另一方的公司里持股,更不能在其中任职高管,最好是一点关系都没有;不在配偶一方公司里持股的另一方必须要有自己的工作,有经常性的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能够完全承担整个家庭的开支;日常家庭的开支,要收集所有能所集的票据,做好财务记录;双方要签署婚内个人财产约定的协议并进行公证;夫妻任何一方对外的借款,只要确定不是用于共同生活而只是为了所持股的公司所用,那么一定要向出借方明确告知这一点并且告知婚内个人财产分开的情况,这些最好写进协议里。

看看上面这些,是不是很晕。我也很晕,而且我认为很少有人难真正全部做到。

其实回过头想一想,为什么这样的财产分隔这样难以操作?道理也简单,因为这是逆势而为的事情。天下大势,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国事如此,家事也是如此。夫妻,夫妻,就是合伙,就是人合。人合的基本趋势,一定是财合、管理合。夫妻的势,是合,不是分。本来就是要力往一处使,钱往一处用,你非要建议人家要分隔得清清楚楚,说句难听的,这夫妻都快给分了。

夫妻无论是一方或双方在外投资、做企业,要防止家庭财产风险,最主要是要做好投资风险和企业风险的控制。在“有限责任”为原则的公司制的保护下,只要能够在投资、运营、管理方面把握住基本的法律风险边界控制,企业经营的风险就不可能延展到股东个人家庭里去。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必须要用个人财产承担一些连带责任。举个例子,在一些企业接受风险投资的过程中,有些风险投资机构会要求与创始股东签署对赌协议,在公司没有完成约定的指标时,创始股东要负责把风险投资机构持有的公司股权给收购回去。有些风险投资机构会还会要求创始股东对这个回购协议再提供个人担保,用创始股东个人的房产抵押。这就是将企业风险与家庭财产连带在了一起。

但在这个时候,创始股东是不会考虑将自己的财产和配偶的财产分隔开来的,因为如果分隔开了,创始股东个人的财产信用度就明显下降了,风投还是会要求他追加担保的,或者看他这样分隔婚内财产,风投都会考虑要不要给这家企业投资了,因为会怀疑这名创始股东对企业发展缺乏信心。事情总是这样有多面性的,凡事综合考虑为好,这样比较容易接近直相。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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