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快递柜当初有没有承诺免费,说话算数是靠证据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23篇文字

    有两句话特别有意思:

    1. “说话要凭证据。”
    2. “说话要算数。”

    我现在问一句:假如确实是说过这话,但是没有证据,那么,请问这话要算数吗?

    这问题不是那么容易可以解答的。

    前天,我写了一篇文字《未经同意就投放快递柜,就算免费也是违法,怎么对付呢?》,写的是对最近快递柜开始收费一事的法律分析。

    今天,看到一则消息,说是某小区业委会停止了快递柜在小区内的运作,给断了电,说是快递柜运营公司没有遵守当初商洽进入社区时的免费承诺。

    后续的消息是这样的:快递柜运营公司说是小区违约,要追究小区违约责任,并说当初没有免费的承诺。

    再后续的未经证实的消息是这样的:小区业委会说合同中虽然是没有写免费之类的内容,但是当初对方的项目经理来谈的时候满口都是免费的,于是业委会是以半公益的性质允许这个快递柜进入社区的。

    我注意到了一个细节,快递柜公司与小区物业签订的合同里,很可能是没有承诺免费提供服务的内容。也就是说,关于当初承诺免费,业委会和物业估计是没有证据的。

    先回到这篇文章的开头提的那个问题:假如确实是说过这话,但是没有证据,那么,请问这话要算数吗?

    首先,这事儿得分是什么时候。一种是双方就这话说没说已经起了争执的时候,另一种是双方还没有就此事有任何争议。

    假如已经有了争议,说明在明面上一方承认有这个事实,而另一方不承认发生过这个事实,那么,要确实证实有没有这个事情,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承认有这个事实的一方要拿出证据来。因为要求不承认发生过这个事实的人来举证,这是不合情理的事情,人通常不能为了没有发生过的事实而举证。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不在场证明之类的,可以证明某个时间段自已根本没有时间在某个场合出现。但要说明一点,这个不可以算是一种举证“义务”。不能因为一方没有不在场证明,就认定他有嫌疑或直接认定他在场。不能这么谈判的,这是不讲道理的事情。

    上面说的是明面上的状态,那实际究竟会是什么原因呢?那原因就多了。现实,永远是有些复杂的。

    现实中,一方不承认自己说过某些话,而另一方言之凿凿地说对方明确对自己说过。一定是一方在耍赖吗?还真不一定。

    有些人确实是耍赖,出于某些原因想收回原来的话和口头承诺。这时候,耍赖的人所能依赖的,就是没有证据。

    当对方确定要耍赖而且确实没有证据,这个时候,作为另一方,最合理的应对策略是什么呢?

    想要让对方承认原先的口头承诺,事实上是不太可能了。即使利用了其他压力手段,让对方愿意履行原先的口头承诺,对方也会表述为是做出了一个新的承诺,不会承认原先做出过那样的口头承诺,这是人性,也是常情。

    所以,假如是一名有经验的谈判人员,当对方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而手头也没有证据可以有效反驳的情况下,在商务情境下,最差的应对方式是:为了指责对方说话不算数而去指责对方说话不算数。

    之所以这是最差的应对方式,是因为没有产生任何对自己有利的效应和结果。

    可能这时候有人会说,这都是因为原先没有留下证据所造成的。但这是表面原因。实质的原因是对方在这个口头承诺上本来就是准备要耍赖的,因此,正常的情况下,他一定会想办法不让这个口头承诺变成某种证据的。

    除了偷录之外,绝大部分的可以作为证据的商务文件、合同、备记录等,都是说话算数的某种表示和结果。只有对自己的正式承诺和意见有信用的人,才会愿意去签署这些文件,否则一定是会想办法和你继续在口头上绕圈圈的。

    而偷偷录音、偷偷摄影这些事情,在正式的商务场合里仍然是被视为是灰色的行为的。因为双方开始一场商务联系和洽谈,在态度上要有基本的尊重和坦诚,否则无法取得基本的互信,而偷录行为是对内心尊重的一种损害。

    现在,好多商务人士在一些会议的场合也会录音,但是他们会事先声明需要录音并取得与会人员的同意。这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所以,说当双方已经就此起争执的时候,在商务领域,最重要的事情是“向前看”,看看大家能不能依然达到共同的目标。

    向前看,是不是意味着说话算数的信用是不重要的?当然不是。

    前面说到的,双方一旦就原先的某个口头承诺产生不同的认知,意味着有一方原本就没有在真正意义上承诺过此事。

    所谓,真正意义上,是指他内心并没有真的想要做出这样的承诺,只是一种欺骗。为了不落证据,所以不会签署关于这个承诺的书面文件。这就是一种信用污点。

    现实仍然是复杂的。假如,你在工作生活中坚持只和那些没有信用污点的人交易,那么,你几乎是无法达成任何交易。因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信用污点的人,在银行的信用数据库里会存在,但是在经验事实层面是不存在的。

    向前看,意味着要在大家把事情往能够做成,能够做得更好的方向去努力,包括对彼此进行更有效的牵制和合作。

    还有一个情况,也可以让我们对于上面说到的这些争议可以更加释怀,那就是人的记忆是不可靠的

    稍微翻翻心理学,或者稍微想想自己的生活经验,我想大部分人都会知道人的记忆是不可靠的。但大部分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又似乎是很固执的,特别是在争论中,都会比 较坚定地认为自己记得是准确的,我想这可能是不记得了“人的记忆是不可靠的”这件事情的原因。

    科学家们早就用种种实验证实了,人的记忆是会出错的,人的记忆会被更改、会无中生有,而且我们人类有时会相信自己记得一件实际上根本没有发生过的事情。

    各国的司法机构也早就发现了,重要证人的记忆也是不可靠的,所以各国法律在涉及定罪的案件侦查和审理时都规定了一条法律原则,那就是不能只依靠证人证言来判刑事案件。

    在商务领域,在洽谈、谈判这类事务上,记忆出差错也是常事,特别是一些细节,一些没有及时书面化的内容,每个人出现不同的回忆,并不反常。日本有部黑白电影《罗生门》,说的就是几个人对同一个案件提供的完全不同的陈述。

    有些人,还有坚持维护自己观点的习惯,就是当自己说了一个观点或陈述了一项回忆时,如果遇到别人的反弹,那么第一反应是维护自己的正确。这种下意识的维护,会强化个人对自我记忆的坚信,会更加相信自己记忆得非常正确。有谈判经验的人,会避免这种情绪对自己的引导。

    记忆不可靠这件事情,要解决,有两个基本的方法,一是多动笔,二是不执着。

    多动笔的意思有两层:

    对于自己个人来说,随手写笔记的习惯是要有的,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或烂键盘)。

    对于双方来说,建议每次会议都当场形成一个会议记录或备忘录的电子档或书面文档。比如说,股东开会,或股东之间商量个事,最好都落笔弄个会议纪录或备忘录,以免时日一长因为记忆不同而吵架。

    当没有争议的时候,但也没有证据的时候,自己口头正式承诺的事情要不要去履行呢?

    其实,这不是个问题,这是人品选择题。

    这是个法治社会,但有些人把法庭规则直接运用到了生活中去,他们的认知是这样的:只要不是签字在书面文件上的,那么口头承诺是随便可以说的,是不用负责任的。

    要承认的是,这样的人现在也不少。要避免这些人对自己的误导和影响,较好的对策是:一是不要轻信此类口头承诺,二是重要承诺一定要签字成正式文件。

    可是事情也有另一面,一个长期轻视自己口头承诺的人,不管别人有没有证据,这个人的信用和口碑一定是会做坏的。而这种损失是不可挽回的。

    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不可能事事都留下书面证据,这不是人该活成的样子,也没有人这样去联络商务和投资,这也不是商业该有的样子。

    一诺千金,对这个时代而言可能有些奢侈,但是至少不应当把自己的信用不当回事情。事实上,每个成功的商业人士可能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说些虚假的话、做些虚假的事情,但这些人也是最重视自己商业信用的一批人。这话矛盾吗?有些事情,如果感觉挺矛盾的,那么往往是细品的好时候。

    快递柜运营公司当初想要进入社区时,公司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究竟有没有口头承诺过快递柜是免费服务,真的一定是要在合同上写着才能确定吗?如果要上法庭,那么确实要用这类证据材料才能证明存在这个事实。但是,在法庭之外,人们内心确认绝大部分事实时,并不需要运用法庭的证据规则。

  • 这些在股权转让中的低级错误别再犯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22篇文字

    大麻烦和大的风险,很多时候不是因为重大的错误而引起的。相反,那些看似不起眼的的小错误有时候让人很抓狂。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务中,这样的情况就很常见,一个原本并不复杂的股权转让事务,因为种种低级错误,最后搞得一团乱麻,有的是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有的是陷入漫长时间的诉讼,还有的搞成合同无效或撤销。

    在商务中,相当多的股权转让事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往往前前后后会有很多直接关联的事务,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可能是某个商业活动或计划的其中一步。现在,股权转让搞得不上不下,还可能无效,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就不仅仅在这个股权转让合同上了。

    过去,曾经听一个搞安全生产的官员说过,他说不要以为安全生产事故都是那些严重故障造成的,有时候一个工人偶然平地被地上的物件绊倒摔下去也会死人的,所以车间厂地的地面也要保持整洁规则。

    我过去说过,做了20多年律师,胆子越来越小,那其中一部分的原因就是知道很多细小的原因也会造成大的后果,所以需要小心的地方就会越来越多,这样就会给一般人胆小的感觉,因为不是做这一行的人,因为经验不同,于是会觉得我是在小题大做。

    今天就说说这股权转让中的一些低级错误。

    一、主要条款没写或没写清楚

    1、转让款支付时间和方式没写。只写了股权转让款是多少,没写几月几日前支付,没写用什么方式支付。

    别看这是件小事,我见过为此事诉讼上法院的。在法庭上,一方先说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内支付的,另一方却说没有这种口头约定,应当在合理的时间里支付。然后,双方对于什么是合理的时间又开始扯皮。这种案件打起来很热闹,但是真的没有什么法律营养,而且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要怎么写呢,写清楚几月几日之前付,把要接收款项的银行账户完整地写进股权转让合同里。

    2、股权转让合同里没有约定好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限。

    对股东以外的人转出股权,这个是必须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而且,这个登记是有很特别的法律作用的,否则从对外的角度来说,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这个很重要很重要。但有的股权转让合同里这个居然没有约定时间期限。

    合同里没有约定好变更登记的时限,不仅是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履行的问题,而且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比如说:原来的股权出让方,他要是在外有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他名下的股权也是可以被查封冻结的;而这时候,你是股权受让方,股权转让款也支付了一部分了,但是没有做股权变更登记,于是法院依然可以冻结出让方名下的股权,因为这个是按照登记状态来认定的,这有多麻烦,可想而知。

    3、转让多少股权没有写清楚或者没有写对。

    有的股权转让合同,居然连股权转让的数额都不写,据说是因为双方原本的意思是转让老股东所有的股权,于是就忽视了写数额。

    股权转让数额,标准的写法首先要写清楚出让方现在拥有多少公司股权,然后写清楚要转让的数额。可以写成某人持有公司20%的股权,将其中的10%公司股权转让给某某,转让后某人持有10%公司股权、某某持有10%公司股权。或者还可以写成相当于多少出资额的股权这样的表述。

    还有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是合同双方都是炒股票太有经验了,会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数额表述为多少多少股份,这真的是给自己的合同埋雷啊。这要是之后因为履行纠纷闹上法院,法院都无法判断。

    主要条款没写或者没写清楚,大多时候,如果闹上法院,法官依然可以根据双方其他的事实情况来判定实际合同内容应当是什么。但是,在法官根据其他事实以及行业习惯等无法判断时,合同很可能会因为缺失主要条款而失去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二、股权出让方的问题没搞清楚

    1、股权出让方的配偶没有出具同意股权转让的文件

    先说明一下,从法律上来看,目前司法机关是认为配偶不同意股权转让,是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

    但问题是,配偶是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的。说起这个,不得不说说大名鼎鼎的“土豆条款”的故事。

    2010年11月9日,当时的当红视频网站土豆网,刚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上市申请,拟以红筹形式赴纳斯达克上市。第二天,也就是11月10日,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的配偶,上海电视台一位女主播,通过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了行动,冻结了土豆网创始人兼CEO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其所持有的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的95%的股份。

    不得不说,从离婚诉讼的技巧来说,这个时间点抓得真好,之前的耐心等待也是很厉害。据说一年之后,这位土豆网创始人兼CEO将离婚事务处理好了。但是,上市不得不在一年后重启,可惜错过了资本市场的好时段,遇上了不好的时节,上市后市值就跌,不久之后,土豆网就被优酷网给吞并了。现在土豆网已经没有声音了。

    配偶的书面同意,很重要。至少在拿到书面同意后,可以保证不受其可能的骚扰和阻碍。

    2、把公司列为股权转出方

    这个是因为公司法基本常识不清晰。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是严格限制公司回购自家的股权的,因为这个意味着公司减少资本,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意味着对外承担债务和风险的能力降低,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142条中严格限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程序、转让及注销时间,没有按照此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权。

    另外,从合同角度来看,卖东西给别人,至少自己得拥有这个东西。从法律上来说,公司并不拥有公司的股权,公司的股权是股东的,因此,好多法院认为如果把公司列为股权转出方,那么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

    3、股权转让方还没有实缴出资额

    股权转让方虽然名义上持有股权,但是对于这部分股权,他还没有实缴出资额,只是认缴状态。这个问题,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清楚和问清楚,并且双方要商量好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并将这些内容合理地都放到合同里去。

    至于处理的方式,看双方协商而定,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1)转让方先实缴后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2)股权转让合同中规定转让方先实缴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股权转让合同里规定实缴义务仍归转让方;4)股权转让合同里规定实缴义务由受让方受让股权后承担。

    三、股权受让方该做的事情没有做

    1、没有去调取、索取公司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近来,人民法院对这方面的理解是:作为一个商事主体,在办理这样涉及公司议事规则的交易时,有义务去查询了解公司公开的基本文件,主要是指公司章程,应当知道并了解公司章程在这类事务上的程序性规定是怎样的。

    举个例子,假如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要经过相应的程序,那么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安排上就要把这些因素充分考虑进去。否则的话,一旦因为这类公司章程程序性规定的原因而使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时,不能简单地归错于出让方。如果出现损失,那么自己事前没有去查阅公司章程也可能构成一定的过错。

    2、没有去调查所要受让的股权上面有没有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条法规,明确了已经设立质押的股权,是不得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也就是说,这份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就算是有效的,但也是没办法实际履行的,因为股权不得转让,也就意味着变更登记是做不出来的。

    3、没有通过转让方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让股权时,公司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这是一个普遍都知道的常识。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会以为这件事情应当由出让方来关心。这是不对的。从利益和风险的角度来看,受让方更应当关心和关注此事,虽然这件事情的操作主体都只能是出让方。

    假如出让方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其他股东对此次转让是有异议或想要优先受让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冒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受让方来说就可能存在着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的风险。

    因此,我的建议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之前,让拟出让方收集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文件并交给拟受方,或者拟受让方可以列席旁听关于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决议的股东会会议以了解其他股东的真实意思并可以要求取得股东会决议正本一份。

    结语

    今天说了上面这些在股权转让中的低级错误,并不是说现实中只有这些错误,而是说这些比较常见。实践中还有因为粗心大意文字错失等引起的问题,在有矛盾的时候都会成为某一方利用的工具。

    至于这些低级错误为什么会发生,不避讳地说一句,就是因为没有花钱去请专业律师或法务进行最终审核。现代社会里,在操作重要商务投资活动中,不请专业律师或法务进行协助,这也是一种低级错误。

  • 未经同意投放快递柜,就算免费也是违法,怎么对付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21篇文字

    看上去是因为丰巢快递柜限时收费了,让好多人生气了。

    其实,即使是免费的,未经用户同意,把快递送到快递柜里的做法,本来就是违法的,而且是违约的。

    对,过去免费时,也是违法的。违反哪部法律法规呢?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快递暂行条例》这部行政法规。

    在《快递暂行条例》里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而现在呢,大家在寄快递时从来没有指定过要将快递投递地址约定成快递柜子,很显然,快递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将快递给送到快递柜子里去。

    退一万步说,递送到收件人处,至少要送到收件人的住所或者工作单位的地址上。快递柜是我们家的吗?快递柜都是在小区公共区域里放置的,快递柜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也都不在用户这里。通俗点说,打个比喻,等于是将我的东西给送到别人家里去了,这从法理和常理上都说不过去。

    当然,有个别的快递或快递员,在送货上门家中无人,打电话和用户商量说能不能放到其它合适的地方去,包括放到快递柜里,这是合理合法的做法。只要征求了用户的同意,这事就是合规的,符合前面说的《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

    上面说的是违法,那违约是违什么约呢?在网购事务中,把快递擅自送到快递柜,违反了买卖双方的约定啊。或者说,是卖方违约了,快递送达通常是卖方的义务。

    不过,作为买方,也很少会为这个事情去指责卖方,因为大部分人没有这个合同意识能联想到这个是卖方没有履行好合同中的送货义务。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在电子商务的大部分情况下,买方是和快递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的,卖方才是和快递公司建立快递合同的一方。

    之所以,过去用户没有指责快递被放到快递柜里,主要有3个原因:

    1. 用户没有追究,自行去快递柜取出自己的东西,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事后同意了快递公司的做法。这在法律上叫做“事后追认” ,也就是虽然是不合法或违约的,但是最后另一方同意这么办了。
    2. 疫情期间,为了防疫的需要,强调减少接触,于是快递员和用户都开始倾向于用快递柜,以避免人与人之间的接触。
    3. 快递柜通常都在所在社区内部,离用户住所距离通常不远,大部分用户可以接受。但是,仍然有部分年老疾病、住高层、或者货物沉重的用户会有不满。

    特别是由于疫情期间,因为特殊情况,大家使用快递柜的频率猛增,这突飞猛进的数字好象冲晕了快递柜经营者的脑子,他们觉得用户的使用习惯已经养成了,到了开始收费的的时候了。这个商业思路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先养成用户的习惯,然后收费。但是,关键是对情势的判断究竟对不对呢?

    显然,这个对情势的判断看上去不是太准,至少可以在未来更好的时间点来开始这个收费策略。

    而这个收费策略,最缺乏判断的是在法律上缺乏研究,忽略了几个重要的法律关系和难点的分析和策略安排,似乎想通过强行推广收费的方式达成商业目标。而正是这几个重要的法律难点没有得到妥善研究和应对,此次的快递柜收费策略会遇到非常强大的阻碍。

    首先,快递柜的使用前提,从法律上只有一个,那就是用户的同意。只有因为现实的情境,或者垄断的状态下,用户在大部分时候不得不同意的时候,这样的收费策略才是比较适合推出的。

    而在现实中,不存在用户必须同意的事实状况,相反,用户不同意使用快递柜的空间和自由是相当大的,而且不影响使用感受。

    作为用户来说,送货上门是最想要达到的效果,也是中国长期以来网购和快递业已经给广大用户养成的习惯和心理习惯。而现在强行放进快递柜,可能是快递公司很想做的事情,但是与广大用户已经养成的习惯是相悖的,不挨骂是不可能的。

    刚才说,前提必须是用户同意。或许可以在网购的过程中透导或强迫用户同意呢?平台自营的暂且不说,但目前大部分电商平台上的经营都是由第三方商户在进行的,在平台上卖家千千万,怎么统一,怎么能够要求卖家在自家的购买协议中强行要求买家都接受必须可以将货送到快递柜里去?

    做不到的,一是这么大的动作,这么多的卖家,一定会引起相当大的反弹以及行政管理机关的关注,二是市场经济,卖家之间为了竞争也不愿意因为送货是不是上门这件事情把客户给推到竞争对手那里去的。

    在这一点上,我要表扬一下菜鸟驿站的法务团队。我记得菜鸟驿站的运作,是购买者自行选择是否要用的,没有强迫使用,也没有搞那种默认是使用的把戏。菜鸟驿站,我过去记得是两三天后就开始按天收费。这种收费,不管商业上评价如何,但在法律上是平衡的一种设计,在用户感受上也是正常的。

    所以说,连最基本的前提,“用户同意使用”,这个问题尚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匆匆搞收费,是缺乏基本逻辑的。

    而此次新推出的收费政策,也是过于鸡贼,因小失大。

    这次的收费是这样的,12小时之内免费。这个12小时的数字,我估计也是公司内部的人员千算成算设计出来的,透露着闪闪亮亮并且让人印象深刻的小聪明。是的,小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就是说的这种小聪明。

    12小时,看上去有长长的12小时之多,其实是一种让很多人实际上非常局促和有限的时间。这12小时给人的实际感受,还没有自助餐的2小时来得长。

    早上8点送到快递柜,用户早已经出门上班去了,一整天在公司根本无法收取,等到下班回来给自己留白的时间最多只有2个小时,上下班路程远点儿的可能会更短。而且这还是建立在你下班后直接回家的基础上。现在这个年头,能准时下班的人是有福的,那些加班的怎么办?下班后朋友呼你一起社交轻松,你说要回去取快递。下班后长辈拉你去相亲,你说要回去取快递。

    那晚上给你送到快递柜,又会怎么样呢?假如不能马上去取的,那么意味着当晚要么很晚才回家,要么就是第二天才回家,12小时又是一个看上去大方其实小气的数字。

    对,这个设计决定了12小时这个数字的人,实在太聪明了,一方面他知道定个低于12小时的数字会明显地有违生活常识,另一方面他精确地计算出在这样的数字前提下,不能在12小时内取快递的人的比例是不低的。

    如果仅仅限于具体实施的话,那么定下这个12小时的这种思路,我还是挺赞赏的。但是站在战略的高度来看,这不是一个优选的方案。因为:

    1. 这个方案不利于用户习惯的继续养成和巩固。朝九晚五的工薪阶层是网购和快递的主要使用人群,也是快递柜的最主要的潜在使用人群。让他们的使用感受差,就会破坏他们的使用好感,更谈不上使用习惯的养成了。
    2. 这个收费的情境,是用户不得已的情况下产生的收费,这不是可持续的商业思路。因为用户在一次不得已的收费之后,一定会找替代方案来解决,因为感觉不好,体验不好。而替代方案目前很多,并不是太麻烦。相反,有时候去快递柜拿东西让人有麻烦的感觉。

    其实,如果这次的收费不要这么着急,用更有耐心的坡度方式来操作会更好,比如先推出一个实际上收不到什么费的收费政策,然后再分阶段看时机慢慢提高收费机率。

    比如说,先推出36小时后才收费,这样基本上99.9%的用户都是不可能支付费用的,然后半年或一年后再调整到24小时后收费,最后可以再继续调整。这样的话,有利于用户习惯的养成,也能在这个过程中根据反馈来调整收费策略和商业计划。

    作为普通用户来说,现在最大的困扰可能就是,快递员未经你的同意就把快递放在柜子里了。这该怎么对付呢?

    我来教你两招:

    第一招:投诉

    不用兴师动众。只要向2个主体投诉就行:

    1. 向卖家投诉,说卖家违约,说当初下单时没有说过要放快递柜;
    2. 向快递公司投诉。现在每笔快递,在手机的各种app或者公众号上都能直接找到投诉快递公司和快递员的渠道。直接投诉,说未经你同意放到快递柜了。

    如果你实在对投诉有兴趣,那么可以上各省市邮政管理部门的官网去投诉。

    投诉最有效果。我在别的事情上也是常用投诉。特别是对快递公司的投诉是有效果的,公司内部一定会对你进行备注,因为快递公司也担心你把事情投诉到邮政管理部门那里去。

    第二招:告知

    在你下订单网购的时候,请你在备注或合适的地方把我写的这段内容粘贴上去:“未经本人人同意,不得将本订单下的货物送至各类快递柜中,否则本人有权柜绝去提取并且视为卖家未将货物送达本人。”

    如果你是发快递的人,那么也请在快递单的相关栏目里写下这样的要求“要求快递送达本人签收,不得放置于任何快递柜。”

    这两招,普通用户够了。作为普通用户,不要直接和快递公司进行讨论或辩论,没那个空也没那个必要。基本上,通过找卖家事前事后进行交流,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困扰十之八九。至于投诉快递公司,如果遇到那种不怕行政处罚的快递公司,也不用多生气,直接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就是的了。

    这方面,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事,所以少花时间但花在点上,把自己的情绪不要搞坏了。千万不要投诉到最后,把自己搞上头了生气伤身,那就没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