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52篇文字
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调高级工程师做复印、厨房、勤杂,善意吗?
昨天的笔记里聊了“善意”,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送达股东时的“善意”。
法律上说的“善意”,并不是说“善良”,而是说基于正当的目的采取普遍标准水平的合理手段和措施。
例如,双方履行一个合同,一方违约了,那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另一方在这种情形下仍然要“善意”行事,不能故意让违约损失扩大,或者不采取合理的措施放任损失扩大。法律规定,对于故意让损失扩大的这部分,违约方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股东会开会通知送达,目的是将会议通知及时有效地送达给所有的股东,尽量保障股东行使参与决策的股东权利。因此,关于会议通知送达,不仅是表面上符合程序,而且也要有善意,尽到合理的手段和措施。
昨天说的案例中,公司明显是不希望那位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所以只是向股东的身份证地址发了一份邮政快递。股东因为不在身份证的地址居住,所以在电话中通知邮递员退回了快递。但是公司并没有另行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通知。那名股东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那次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那次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理由就是没有有效送达通知到原告。
企业各个层次的制度、机制,包括具体执行中,都有“善意”的要求。明显带有恶意的制度,是不会取得制度效益的,是容易引发矛盾的。在具体执行中的恶意,可以将本来合理的制度和机制“异化”为不合理或者是不合法。
特别是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中,善意其实是判断用人单位的制度和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判定依据。
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情上,法律规定的要求是较高的,其中有一种方式叫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什么是“调整工作岗位”呢,法律有明细的规定吗?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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