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入股后发现抽逃出资、挪用、隐瞒债务等,诉讼解除,为何败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8篇文字

    入股后发现抽逃出资、挪用、隐瞒债务等,诉讼解除,为何败诉?


    收购公司股权,不确定的风险本来就是比较多的,假如主要的合同协议内容设计还出毛病,那么不仅投资失败,还会深陷泥潭而不可自拔。

    收购公司股权,假如目标公司是新三板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那么不确定风险相对会少一些。

    原因是:这些公司由于进入证券法律法规的管理范围,因此额外受到了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监管,不仅在上市(板)申请时经过非常严苛的审核,而且在进入交易市场之后,仍然会持续地受到监管,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披露信息以及披露重大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的重要信息。

    在这样持续的监管之下,相对于那些非上市的私有公司来说,隐藏的风险或者由于内部各方面管理不规范所造成的风险相对就比较少。

    假如你入股的公司并不是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或、上市公司等),那么,就会面临着一些隐藏的风险。

    为了在入股之前提前了解和调查出这些风险来,目前市面上最常见或者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进行事前的调查。

    通常来说会有三个方面的调查团队。一个是业务和技术的调查团队。一个是法律调查团队,一个是财务调查团队。这三个团队分别从三个角度,以各自的逻辑去对目标公司进行整体性的调查。

    调查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完整地了解这家公司的概况和细节,二是发现可能影响该公司价值的情况,为决策提供辅助参考。

    这样的调查,作用还是相当明显的。根据经验来看,通过专业团队的调查,可以有力挖掘出这家公司绝大部分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即使是这样完整的事前调查,仍然是无法100%地发现目标公司隐藏的风险,特别是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们刻意隐藏的情况。例如,像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核心股东的个人负债情况。由于缺乏必要的调查途径和手段,这些情况只能通过股东个人承诺来体现。

    当然这样的调查,成本还是挺高的。因此,采用这种事前调查方法的,往往是比较有实力的公司企业或者是专业的投资机构。很多个人或者小微企业,投资入股其它公司前,往往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并不会事先做这样专业的调查。

    可以看到,假如事先进行了专业的调查,仍然会有一小部分隐藏的风险无法完全调查得知;假如事先不进行专业的调查,那么不知情的法律风险会完全无法估计。因此。主要合同协议的内容起草就显得很重要。主要合同协议不仅要满足入股的基本法律关系的描述和权利义务的设定,而且还需要去弥补和托底事前调查无法解决的法律风险。

    但是,很遗憾,即使到了现在这个年头,仍然有相当一大部分的投资者,在入股目标公司之前,并不会寻找专业法律人员对主要合同协议内容的设计进行咨询。通常来说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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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权利有没有法定可以被限制的情况?确实有,但是真不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8篇文字

    股东权利有没有法定可以被限制的情况?确实有,但是真不多


    股东权利的限制,原则上只能是股东自行进行处分。例如,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合理地限制股东权利,股东因为某种原因自我承诺限制某些股东权利。

    法律对于股东权利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股东不能滥用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个别的特别事项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表决权回避”,这也算是法定的对股东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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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了注册资金,股东又投入980万,要求公司还款,法院判股东败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6篇文字

    除了注册资金,股东又投入980万,要求公司还款,法院判股东败诉


    除了实缴出资以外,股东另外还投入公司资金,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往往是因为注册资金无法支撑公司运营的资金需要。那么,这些另行投入的资金,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假如相关的法律文件做得合规,那么这些资金的法律性质都是明确的。

    问题是,现实中很多公司在这方面就是疏于去规范操作,股东打款到公司,在打款前是没有先形成必要的法律文件的。

    如果这家公司是一人公司,或者是夫妻老婆店,那么股东打款给公司,不容易造成实质性的法律风险(把钱从公司再退出来,那要另说了)。

    如果这家公司是多个股东的,那么这样随意投入资金而不事先明确法律性质,就会带来法律风险和纷争。

    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过数次股权转让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某某公司占40%、严某占20%、刘某占20%、石某占20%。

    2019年4月,A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议,对前一阶段清算账款进行汇总:

    第一步,对3238万元股本按照股权比例如数付至公司账户;

    第二步,对3238万元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所欠款产生的利息,由各股东按财务计算补齐;

    第三步,对3238万元以外的投资款由财务计算出相应的数据,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出资补齐,此后公司不再承担欠款利息。

    并约定,以上各种款项定于2019年4月14日之前全部付清。

    在这份审计报告后不久,石某以A公司未保障其股东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自成为公司股东至2020年6月30日的公司相关资料。石某胜诉了。

    2019年7月8日,B事务所出具了一份《A公司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上明确:

    “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公司向石某借款9824385.60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74402082.87元,借款及外欠款金额83534647.10元,其中石某9824385.60元”

    注意,这份审计报告中,石某除了缴纳100万注册资金以外的980多万元投入,被表述为“借款”。

    仅过了一个月不到,这家事务所又出了一份名称完全一样的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关于石某投入的980多万元的性质描述变了:

    “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股东向公司追加投资,石某投入9824385.60元;截至2019年7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74506398.80元,资本公积43922014.83元,其中石某9824385.60元,累计亏损14207107.52元”

    这份专项审计报告,将石某投入的980多万元表述为“追加出资”,并且明确列入“资本公积”。

    不得不说,A公司的财务管理是有些混乱的,聘请的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显然也是有问题的。

    石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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