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55篇文字
公司章程文字表达出问题,内部矛盾最终激化成一场“疑难”官司
昨天分享的笔记《关于起草公司章程的要点之一:说大白话、直接表达、明确意思》,里面聊到了“文字表达”的问题。
关于法律文件中的“文字表达”,在我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存在2种不太合理的思维定势。
第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先要有一份草稿或者方案,然后才能开始进行商议。
持有这种思维定势的人,习惯于让律师“凭空”先写一份合同或者法律文件的草稿,甚至期望或者要求律师先设计其中的业务流程、技术流程、财务流程等。
实话实说,这种想法不仅是高估了律师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而且也是不符合现实逻辑的。
在一项商务活动中,商务(包括资本、业务、技术等)是核心和重头,法律、财务属于支持系统,而不是中心系统。业务和技术的设计安排,当然是业务团队和技术团队的专长,也应当由这些团队来主导。
也许某个律师因为办理了相当数量的某类行业的法律服务,对某类行业的法律操作有深入的了解,但是在这一行业的业务和技术的专业度,仍然是不可能超过以此为主业的业务团队和技术团队的。
因此,合理的方式是:首先确定具体明细的商务需求和基本要求,然后再让法务团队就商务需求提供法律技术支持和合规审查。这个操作逻辑,类似于软件外包,委托方要明确具体的业务需求,然后由软件开发团队转换为技术需求点后再开发。
第二种思维定势,认为只要大家口头谈清楚了,书面表达并不是难题,只要如实写进文件就可以了。
持有这种思维定势的人,大部分是没有吃过“文字表达”不清楚的苦头的人。
“真实意思”转化为“文字表达”,非常容易“变现”和“失真”。
我总结过,这里面有以下4个“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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