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公司章程文字表达出问题,内部矛盾最终激化成一场“疑难”官司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5篇文字

    公司章程文字表达出问题,内部矛盾最终激化成一场“疑难”官司


    昨天分享的笔记《关于起草公司章程的要点之一:说大白话、直接表达、明确意思》,里面聊到了“文字表达”的问题。

    关于法律文件中的“文字表达”,在我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存在2种不太合理的思维定势。

    第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先要有一份草稿或者方案,然后才能开始进行商议。

    持有这种思维定势的人,习惯于让律师“凭空”先写一份合同或者法律文件的草稿,甚至期望或者要求律师先设计其中的业务流程、技术流程、财务流程等。

    实话实说,这种想法不仅是高估了律师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而且也是不符合现实逻辑的。

    在一项商务活动中,商务(包括资本、业务、技术等)是核心和重头,法律、财务属于支持系统,而不是中心系统。业务和技术的设计安排,当然是业务团队和技术团队的专长,也应当由这些团队来主导。

    也许某个律师因为办理了相当数量的某类行业的法律服务,对某类行业的法律操作有深入的了解,但是在这一行业的业务和技术的专业度,仍然是不可能超过以此为主业的业务团队和技术团队的。

    因此,合理的方式是:首先确定具体明细的商务需求和基本要求,然后再让法务团队就商务需求提供法律技术支持和合规审查。这个操作逻辑,类似于软件外包,委托方要明确具体的业务需求,然后由软件开发团队转换为技术需求点后再开发。

    第二种思维定势,认为只要大家口头谈清楚了,书面表达并不是难题,只要如实写进文件就可以了。

    持有这种思维定势的人,大部分是没有吃过“文字表达”不清楚的苦头的人。

    “真实意思”转化为“文字表达”,非常容易“变现”和“失真”。

    我总结过,这里面有以下4个“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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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起草公司章程的要点之一:说大白话、直接表达、明确意思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4篇文字

    关于起草公司章程的要点之一:说大白话、直接表达、明确意思


    公司章程的条款写得不好,要么是不重视公司章程,要么股东们会面临理解上的争议,进而产生矛盾和冲突。

    很多客户问过我,像公司章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这些东西在起草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我告诉他们。法律上的考虑是其次的,首先要注意的是“文字表达”。要把意思表达清楚了,把股东们商议下定来的一些具体需求在这些文件中明确清楚地表达出来。

    为什么我这么强调“文字表达”这个问题呢?因为现实中这个问题比较严重,而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公司内的纠纷以及合伙企业相关纠纷的法院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公司章程或者合同中的文字表达不明确、不准确,导致各方出现了理解争议而产生的。

    我告诉我的客户,自己起草这些重要的法律文件的时候,先不要去考虑法律上该是怎么表达,先要用正常的语文将各方商议定下来的内容清楚的写下来。然后再去考虑法律上的要求。

    为什么我特别不赞成去找一个别人的文件的模板,然后在上面修改呢?因为这会让起草人忘记了想表达的意思,而是去琢磨模板上的条款是什么意思,这会增加不必要的协商谈判成本。

    什么是很糟糕的文字表达呢?

    举几个例子吧。

    1. 喜欢用文不文、白不白的词语。
      “甲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什么非要用“系”字?直接用“是”不好吗?
    2. 喜欢用一些特别的概念,但是在合同中又不做具体的定义。
      比如“投资”、“增值”、“出售跟随权”。
      事实上这些词。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解释。为什么不直接把各方商议下来的具体意思写出来呢?
    3. 喜欢用条件套条件的超长的句型。
      这些超长的带前置条件的句型,就连小学语文老师都是反对的。因为这不符合中文的特点,会给很多人带来阅读障碍。
      假如你有心去翻一翻中国的法律条文的话,那么你会发现,在法律条文中不会看到一个带有很多前置条件的、让你一口气念不完的句子。甚至《民法典》这样一部巨大的法律中,你几乎是看不到有一个超长段落的。相反,条文会尽量把句子写短,尽量去分段,如果需要前置条件,那都是放置在后面以1、2、3、4这样列表的形式体现。

    我这里再说得绝对一点。在公司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起草方面,啰嗦一点,重复一点,写大白话,没有文采、没有法律专业感,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没有问题的。相反,不合理的概括、不合理地浓缩在一个句子里、随意使用莫名其妙的词语和语法。才是法律风险点的温床。

    以公司章程中股东会的表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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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不是股东了,为何判决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3篇文字

    早不是股东了,为何判决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完全退出了,公司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了,但是仍然被法院判决就公司的债务承担某种赔偿责任,这几年。这类事情在法院的判决中出现得越来越多。

    有些人很疑惑,既然股东已经退出公司了,那就不是股东了,怎么还会继续承担股东的责任呢?

    关于这个话题,我之前的很多笔记都提到过具体的案例。但是,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也很难一概而论。

    另一方面,有关这个问题在实际案件中的法律理解,也没有完全统一,各个案例之间时有较大的理解差异。这就牵涉到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些案例的问题。

    读这方面的民商事案例,我的建议是“三不”:不要轻视、不要盲目、不要死板

    下面就来看看今天笔记标题里提到的那个案件及其判决,看看该如何读,从中能学到些什么东西。

    注意一下时间顺序。

    公司的原始股东(设立公司的股东),2020年5月的时候,以0元的价格把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了陈某。

    陈某成了公司第二任股东。

    6月份,公司被提起劳动仲裁,被请求支付60多万的工资和赔偿金。

    7月份,第二任股东陈某又以0元的价格把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了赖某。

    赖某成了公司第三任股东。

    股权转让给赖某之后没有几天,劳动仲裁结果就出来了,公司被裁决支付60多万。

    10月份,赖某因病死亡。

    12月份,劳动仲裁裁决被法院立案执行。

    第二年,也就是2021年的3月份,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理由是没有发现可执行的财产。

    于是,劳动仲裁的胜诉者将公司三任股东都告上了法庭。第三任股东赖某已经死亡,所以配偶作为继承人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这些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这笔债务(也就是劳动仲裁败诉的有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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