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1篇文字
公司分红了,究竟是股权代持人取得,还是被代持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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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一直是个很麻烦的事情。
我过去在笔记中对这个问题专门也分析讨论过,建议大家再有其他可替代的方案的时候,尽量不要使用股权代持这种工具去解决问题。
不过,也正因为这个麻烦,给法律实务提供了很多热闹的讨论。
在人民法院处理各种涉及到股权代持的案件中,就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并且这些观点还会随着时间的变化互有消长。各个地区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对股权代持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处理原则也有些许不同,并不是全国法院完全统一的。
例如: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执行的标的正好是一份公司股权,这时就有可能跳出一个人来对法院说,他才是这个股权的实际所有人,登记的那个股东只是股权代持人,很可能他还会拿出一份股权代持协议来。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的强制执行,能不能排除呢?这就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法律问题。
这就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各地区法院对此的理解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但是从主流来看。人民法院通常并不会接受这样的执行异议,主要的理由是依据商事外观主义保护信赖利益。
我个人的观点也是倾向于这个结论,但我的理由并不是商事外观主义,而是基于对法定的公司登记公示制度的保护。假如允许股权代持随意击穿公司登记的公示效果,那么公司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将会被大大削弱和虚化。
今年有这么一起案件,是公司利润分配的纠纷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分红纠纷。这个案件里面,有一份关于公司决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但是内容是对所谓“实际股东”进行分红。
这时候公司登记在册但不在股东会决议分红名单上的一名股东提出要求,要求公司根据这份股东会决议向自己分红。
公司大股东认为,这名股东是替别人代持股权,并不是实际的股东,股东会决议也没有规定对证明股东进行分红,所以拒绝了这名股东的要求。
于是这场官司就打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