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公司分红了,究竟是股权代持人取得,还是被代持人取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1篇文字

    公司分红了,究竟是股权代持人取得,还是被代持人取得?

    ﹌﹌﹌﹌﹌

    股权代持,一直是个很麻烦的事情。

    我过去在笔记中对这个问题专门也分析讨论过,建议大家再有其他可替代的方案的时候,尽量不要使用股权代持这种工具去解决问题。

    不过,也正因为这个麻烦,给法律实务提供了很多热闹的讨论。

    在人民法院处理各种涉及到股权代持的案件中,就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并且这些观点还会随着时间的变化互有消长。各个地区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对股权代持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处理原则也有些许不同,并不是全国法院完全统一的。

    例如: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执行的标的正好是一份公司股权,这时就有可能跳出一个人来对法院说,他才是这个股权的实际所有人,登记的那个股东只是股权代持人,很可能他还会拿出一份股权代持协议来。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的强制执行,能不能排除呢?这就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法律问题。

    这就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各地区法院对此的理解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但是从主流来看。人民法院通常并不会接受这样的执行异议,主要的理由是依据商事外观主义保护信赖利益。

    我个人的观点也是倾向于这个结论,但我的理由并不是商事外观主义,而是基于对法定的公司登记公示制度的保护。假如允许股权代持随意击穿公司登记的公示效果,那么公司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将会被大大削弱和虚化。

    今年有这么一起案件,是公司利润分配的纠纷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分红纠纷。这个案件里面,有一份关于公司决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但是内容是对所谓“实际股东”进行分红。

    这时候公司登记在册但不在股东会决议分红名单上的一名股东提出要求,要求公司根据这份股东会决议向自己分红。

    公司大股东认为,这名股东是替别人代持股权,并不是实际的股东,股东会决议也没有规定对证明股东进行分红,所以拒绝了这名股东的要求。

    于是这场官司就打起来了。

    (更多…)

  • 就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税优惠,新的补充规定打上了最重要的补丁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60篇文字

    就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税优惠,新的补充规定打上了最重要的补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对“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阐释和补充解读。

    这个《补充公告》,是对2021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的细化和完善,明确了相关定义的具体认定标准,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防范出现行业性、系统性税收风险。

    可以说,《补充公告》对于“实质性运营”的定义,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挤干单纯为享受税收优惠的空壳公司的水分。

    (更多…)
  • 夫妻互有知情权,合伙人互有知情权,知情权究竟有多重要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9篇文字

    夫妻互有知情权,合伙人互有知情权,知情权究竟有多重要呢?


    “知情权”这个词语,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法律词语,经常出现在社会新闻中。但是,在所有的知情权中,有些知情权只是单纯的一种法律权利,而有些知情权,并不是只是一种单纯的权利。

    例如,夫妻之间的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知情权。这3种“知情权”就很特别。

    事实上,现实中能够体悟到这一点的人,并不多。

    许多人的认知里,知情权,就是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和其它公司资料的权利而已。

    假如仅仅从法律规定来说,那么可以这样理解。不过,这样理解,是非常单薄的。

    真正能够认识到“知情权”的本质的人,才会真正领会“合伙”的真义。

    先说一下夫妻之间的“知情权”。

    以前在我的《合伙,强强联合的不二选择》一书中提到过,夫妻关系,就是一种比商业合伙更为紧密的“合伙关系”。因为夫妻关系的这种“合伙性质”,所以才会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其性质是和“合伙体财产”相同的。也正因为夫妻关系的这种“合伙性质”,才会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而且是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夫妻关系中,必然存在着“知情权”的要求。

    但是,夫妻关系中的“知情权”,法律上来说,并不是说一方要了解另一方所有的情况,而是说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都有知情权,包括对可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产生影响的行为的知情权。法律上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假如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事先没有得到配偶同意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计入夫妻共同债务中,而是算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案件中的陈某,早在2009年买彩票中奖获得800万元后,瞒着妻子频繁大额取现转移财产。

    陈某(男)、张某(女)2003年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陈某负责管理和控制家中的财产。

    陈某爱买彩票,自2009年起,屡次获中巨额彩票,因此累计获利约790万元。

    但是在中奖后,陈某就开始转移中奖的财产。据法院审理查明,在扣除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共同添置家庭大宗资产支出、共同为子女购置车辆房产支出以及陈某购买彩票支出外,陈某仍有250万元财产无法查清去向。另外,陈某自2009年起便存在频繁的大额(单日金额5000元以上)取现行为,多个账户累计取现约423万元。

    2020年,张某因不堪忍受陈某及其家人的冷暴力,第一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分居一年后,2021年,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