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16篇文字
假如你开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怎样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一
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这个非常重要,因为法律风险很大。不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这个问题,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这个问题。
一旦被法院认定是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那么,就意味着公司失去了法人组织的财产独立性,法律责任将 会连带延伸到股东个人头上,事实上,股东很可能将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议论这个话题的文章太多了,就连我过去也写过,我已经没有太大兴趣再去重复写那些了。各地人民法院因此而作出的判决,以及在对公司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屡见不鲜了。
虽然,这个问题在法律实务界不算是新鲜事了,但是在现实中,仍然有大量的中小微公司在这方面的重视度是远远不够的。有的是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风险有多大,而有的是知道但是赌自己风险不会变现。前一种情形,可能主要是对这方面知识的无知,有机会想到学习就可以解决。后一种情形,从我的观点来说,是一种小聪明、大糊涂。
有些股东开办公司,确实很喜欢这种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方式,在资金运营方面很是”便利“,真正做到了”公司就是我家“的企业文化。另外,有些股东有”自信“可以不产生闹到法院被认定为财产混同的结果。
经营理念、管理思路,千人有千面,有时候还可能是因为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得己而为之,所以这里面不敢下断语。但是,有一点,既然是做生意,任何事情要盘算得失之间的平衡,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去做那些投入产出比高的事情。盘算一下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这件事情,投入的成本是未来股东个人极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并且这件事的性质是违法的,取得的好处是资金运作的方便和省去一些财务管理的成本。我个人以为,这是完全不划算的。
所以,我这两年在工作中或者在其他场合中,也多次建议大家不管怎么经营管理,最起码财务和法律的基本管理要规范,不要去搞明显违法的事情。
今天,我来聊聊操作细节,那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怎么做到可以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而不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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