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假如你开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怎样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16篇文字

    假如你开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怎样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这个非常重要,因为法律风险很大。不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这个问题,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这个问题。

    一旦被法院认定是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那么,就意味着公司失去了法人组织的财产独立性,法律责任将 会连带延伸到股东个人头上,事实上,股东很可能将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议论这个话题的文章太多了,就连我过去也写过,我已经没有太大兴趣再去重复写那些了。各地人民法院因此而作出的判决,以及在对公司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屡见不鲜了。

    虽然,这个问题在法律实务界不算是新鲜事了,但是在现实中,仍然有大量的中小微公司在这方面的重视度是远远不够的。有的是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风险有多大,而有的是知道但是赌自己风险不会变现。前一种情形,可能主要是对这方面知识的无知,有机会想到学习就可以解决。后一种情形,从我的观点来说,是一种小聪明、大糊涂。

    有些股东开办公司,确实很喜欢这种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方式,在资金运营方面很是”便利“,真正做到了”公司就是我家“的企业文化。另外,有些股东有”自信“可以不产生闹到法院被认定为财产混同的结果。

    经营理念、管理思路,千人有千面,有时候还可能是因为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得己而为之,所以这里面不敢下断语。但是,有一点,既然是做生意,任何事情要盘算得失之间的平衡,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去做那些投入产出比高的事情。盘算一下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这件事情,投入的成本是未来股东个人极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并且这件事的性质是违法的,取得的好处是资金运作的方便和省去一些财务管理的成本。我个人以为,这是完全不划算的。

    所以,我这两年在工作中或者在其他场合中,也多次建议大家不管怎么经营管理,最起码财务和法律的基本管理要规范,不要去搞明显违法的事情。

    今天,我来聊聊操作细节,那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怎么做到可以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而不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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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员工获赔”,你被这个新闻标题误导了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15篇文字

    “未在微信群签到被辞退员工获赔”,你被这个新闻标题误导了吗?


    这是个标题党的年代。

    本文标题里的那个“标题”,就是上周某个媒体新闻的标题,非常误导人。稍后我细说。

    所有的媒体、自媒体的写作者,都深深知道内容的标题有多么重要,而且是第一重要的。一个吸引人的标题,才能开启别人点击打开阅读的进程。这文章的标题,就是推销这篇文章的广告。

    我今天要说的是关于法律类新闻和文章的标题,建议大家对这类文章的标题要留个小心眼,不要因为只看标题就被误导而留下了错误的法律理解。

    一个人脑子里可以没有相关内容的法律理解,但是一定不能有那种错误的法律理解。知道自己不懂的人,遇到事情时会去查或者请教别人,其实还是可以有机会正确操作的。最怕的是有了错误的法律理解,遇到事情时会有一种“自信”,然后就把按错误的理解去办了。

    偶尔几次,确实会有些咨询的客户会提到在某某新闻或某某网络文章中看到某个法律理解,甚至当场从口袋里掏出手机,查找到那篇文章请我阅读。

    同样的情形,有一次我去医院门诊时也遇到了。在我前面那位女士就是拿着手机在和接诊的大夫在讨论医学理解,因为门诊室的门开着,所以我一直好奇地瞧着,因为我觉得这位大夫遇到的事,和我遇到情景,实在太相像了。结果,那位大夫耐心地重复解释了好几遍,但是那位女士仍然凭借着手机里的内容在不断质疑式地提问。结果,终于把这位大夫给惹毛了,对那位女士说到:“你到医院来看病,就不要相信网上这些内容,你只要相信我们医生就好了”。

    怎么说呢?我理解那位女士的思维方式,她希望用一种“多方信息资讯”汇总的方式,提高自己疾病医治的水平。但是,对于那位女士来说,这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除非她本身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多方消息打探,对于不涉及专业的事情来说,是一种可行的策略。比如说要查清某个事实情况,多方打听,采集不同消息来源的信息,这是一个好的办法。

    但是,假如要打听的是一种专业的内容,这个方法对于专业以外的人来说就不是好办法了。因为在你采集信息的时候,你没有能力去准确从专业上解读这些信息,简单的按张文宏医生的话来说,那些字你可能都认得,但是专业级的意思你是看不懂的。更不要提,想用这个方法去查询并比较专业领域的解决方案了,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专业以外的人,去多方打听专业的内容,是一个坏的方法。在这个里面,最可怕的是只读标题,连正文都没心思去细看。

    可是,我们也都发现了,这个年代似乎大家阅读的耐心是越来越少,很多时候,很多人,在浏览网络新闻或文章时,真的是只看标题的。而且,还有很多人,只看标题就发表标题。

    更让人闹心的是,有些人,只看文章标题就开始谩骂指责作者,而事实上他骂的内容与文章内容完全没有关系。我过去有文章发在网上,就被个别人这样骂过。我心情好的时候,自然是不理他的。心情不太好时,我会骂了回去,当作心理调节之用。

    当然,我也会进行改进,减少文章被人误读或招惹无关谩骂的可能性。所以,现在我在网上分享的文章,标题起的那可是越来越长了,为的是尽量在标题里就把主题完整地表明。

    言归正传,回到今天的主题。说说本文标题里的那个“标题”为什么会误导人,误导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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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定来了,快速了解8项有新意的司法解释规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14篇文字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定来了,快速了解8项有新意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定是什么?

    这是一份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为“知产证据规定”,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知产证据规定,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着力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突出问题。

    二、知产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其他司法解释的关系是什么?

    知产证据规定,作为一个司法解释,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知产证据规定中没有规定的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另一份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民事证据规定,是在2001年12月6日出台,去年经过较大的修订。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也是民事诉讼。因此,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原则上也应当遵守民事证据规定,但是,假如此次的知产证据规定与民事证据规定内容有不一致的,那么以此次新出台的知产证据规定为准。

    三、知产证据规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实体法的法律原则之一,也是民事诉讼法的法律原则之一,甚至可以是算是民法领域的帝王原则。

    知产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原则,规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诚信原则,在这里细化理解为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强调诚信原则,根据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负责人对记者的问答,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

    四、相对于以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知产证据规定有什么显著的新内容?

    知产证据规定,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较为成熟的理解和做法予以确认。除此以外,还有一部分内容具有“新意”。我个人以为下列8项内容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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