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合同当事人怎样约定“协议管辖”,7个要点

    1、没有在合同里约定到哪个法院打官司,要么有纠纷想打官司时搞不清楚去哪个法院,要么去了对自己很不方便的地方法院,所以,最好是事先约定好,这就是协议管辖。

    2、但是,协议管辖,不是完全自由随便定的,它是有法律规则的,违反法律的协议管辖是无效的。

    3、只有财产类或合同类的争议,,包括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纠纷中单纯的财产协议,才可以进行协议管辖。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纠纷,不能进行协议管辖。

    4、协议管辖,选择法院不能与争议毫无联系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5、协议管辖不能指定法院级别,比如说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对法院级别的约定是无效的。

    6、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些专属管辖,比如说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7、协议管辖必须要明确,不能产生理解上的争议,比如说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就不明确,因为法院都没判,不能判断谁是守约方。

  • 身份证信息被冒用公司登记,投诉申请撤销的,不强制要求提供笔迹鉴定

    2019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9号)

    这个办法出台后,关于在投诉申请撤销被冒用的公司登记时是不是必须进行笔迹鉴定,实务操作中有不同理解。

    2019年11月6日,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33号建议的答复》(国市监议〔2019〕204号)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此予以了明确和强调:

    “二是将被冒用人的投诉门槛降低。被冒用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进行远程身份核验。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只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现有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强制要求提供笔迹鉴定、丢失身份证报案记录等材料,尽可能减少被冒用人时间和费用成本,解决了“举报难”的问题。”

  • 聊民法典84:承揽合同强调协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是过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17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84:承揽合同强调协作;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是过错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条内容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内容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有提到对这个法律规定的司法运用,但是主要还是运用于建筑施工合同中:

    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事实上,这个条款也确实常见的也是在建筑施工项目中。在建筑项目中,发包人(也就是定作人)对于项目施工通常也是要提供必要的配套协作义务,例如负责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和道路、电力设施等。这些在合同中也是司空见惯的内容。

    在本条中,规定了承揽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解除承揽合同,这是一种法定解除权。行使这个解除权的前提条件是“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这里面的要点有2个:

    1. 必须存在定作人的协助义务,而不是承揽人另行提出的要求。这里面可以有两种判断途径:首先,在承揽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明确是定作人必须提供的协助义务;其次,假如承揽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特别是承揽工作完成必须的一些配套和协作,由于其性质或者特性,只能由定作人来完成的。
    2. 必须有逾期。即超出了合理的期限。从文义上来理解,承揽人没有义务必须给定作人顺延履行协作义务的期限。但是,假如从操作实务的稳妥来看,除非有其他特殊考虑之外,承揽人还是选择给予定作方一次顺延期限为宜,这样在可能的诉讼中可以减少对于逾期认定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在审理某个承揽合同纠纷的再审申请案时,结合那个案件,对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作了一这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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