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40篇文字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类型,现在用得还是挺普遍的。可是,很多人在思想里,还是误把合伙企业当作有限公司来看待的。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最显眼的是合伙人和股东的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除了上面这个最为显眼的区别之外,其他的区别,很多人是不太清楚的,或者说也是不太在意的。。

    关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是一个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的内容。这两者的本质的区别,并不是在于企业家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责任的不同,只是这两者本质区别的外在表现之一。今天这个不展开聊了,有兴趣的可以翻翻我的文章或课程看一下。本文只谈一个具体的小问题,那就是题目里的问题: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还是先从公司谈起,因为大部分人对于公司制的法律规定内容是相对比较熟悉的。

    取一个类似的场景来看一下: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好像在公司里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法律规则是如何的呢?

    其实,基本上这个是没有什么法律限制的。

    这里要区别一下,我们说的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是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让股权。

    假如是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让股权,实质上是有新的股东加入有限责任公司,这对于人合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是一种重大的变化,因此,《公司法》对于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让股权,是有特别的规定的,这也是社会上从事商务的人士大多了解的常识: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但是,假如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需要上述这些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则和实务上的规则是极其简单的,主要是3条规则:

    1. 原则上没有特别程序的要求,自由转让。《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合理范围内的特别规定,同意并签署公司章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事务中遵守公司章程中的这些特别规定。当然,必须是“合理范围”。那种在公司章程里实质上规定禁止转让股权的内容,在一些法院判决中是被视为违法而无效的。
    3.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假如不涉及到转出方失去全部股权,那么就不会发生股东人员的变化,根据相关公司登记的规定,那就不是必须进行变更登记的事项,完全可以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很有可能,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受理这样的变更登记申请。

    上面说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则。现在,我们对照着来看一下,在合伙企业里,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法律规则又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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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了,通过职工持股会持股的员工,法院认定不是股东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39篇文字

    注意了,通过职工持股会持股的员工,法院认定不是股东


    有些企业,在内部设立了职工持股会,或者类似性质的其他名称的机构。在工商登记簿上,有些企业甚至将职工持股会也列名为股东之一。然后,根据公司的员工持股的相关内部规章或协议,由职工持股会给予员工一定份额的“股权”。

    通常,上述这类员工持股,在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结束后,都会约定或规定将员工所持有的股权退还给职工持股会。

    那么,员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取得了“股权”,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呢?

    当然不是,肯定不是,绝对不是,无论从内部还是外部来说,都不是股东!

    这类通过职工持股会形式的搞的员工持股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利益激励的机制。有诚意实施这个制度的公司,实质上是公司股东们将部分的公司利润再分配给员工。但是,除了这部分利润再分配外,公司股东们并没有将股权实质性地转让给员工。这种员工持股,是一种“虚股”。

    应当说,这是一种相对比较可行的员工激励方式,用得好的话,对于管理来说是有一定的协助的。当然,前提是公司的营业利润要有一定的量,否则的话这个方式就没什么吸引力和激励作用了。

    这些法律定性,对于我来说并不复杂,是一种常识性的东西。但是,很多人,包括公司股东和高管们,对于这种方式的法律性质,事实上是并不那么清晰的,特别是在牵涉到具体的操作时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困惑。这些困惑,归根到底是由文字产生的,就是“持股”这个词语。

    我在很多的文章里都提到过语言的选择对人的思想是影响很大的。为什么,在法律上明明不是股权转让给员工,却一定要说成“员工持股”呢?

    这就是一种心理需求。

    为什么很多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会说同时“免费赠送”一个低价的小商品呢?谁都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为什么不说成销售主产品加上小商品呢?这就是心理需求,让购买者有额外获得感。

    为什么奶茶店的“半糖”甜度就像是正常糖量呢?这也是心理需求,让点奶茶的你我少一些喝甜品的“罪恶感”。

    “员工持股”这个词语的选用,也是这种心理需求。

    公司股东们,想要通过选择这个说法,显示出一种将公司股权分享给员工的慷慨大方,也想引发员工有一种“当家作主”或“利益相关”的联想。根据我在业务中的观察,这仍然是有一定的效果的,确实是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员工是会得到这样的心理暗示的。当然,也有部分员工和高管开始理解和研究这里面的道道了。近两三年,员工或高管向我咨询这类问题的,也不少。

    这个东西究竟该怎样操作会比较合适,还是要看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的。一方面要看公司的业务种类和员工人群特点,另一方面要看公司股东对相关管理问题的认知和喜好。所以,这里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好模板。

    前面所说的那种员工持股,根据我的业务经验和研究,我预测这类方式所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小。越来越多的员工和高管会期望得到更为实质性和更有价值的激励。

    言归正传,还是来说通过员工持股会持股的员工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在上海,最近就有这么案件,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法院对此的态度是十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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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其实这样就能管理好公司的印章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38篇文字

    不要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其实这样就能管理好公司的印章


    很多的文章、课程都在讲关于公司印章管理的重要性,也会告诉大家这里面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告诉大家该怎样合理的进行管控。但是有一点,这些文章没有提到过,那就是:印章管理,是企业法律管理中较简单的一项工作。这项工作比较容易就可以做好,只要掌握了一些基本的理念和方法就可以。相对于其他法律问题来说,这里面的法律内容较为简单。

    虽然关于企业法律管理,谁也无法百分之百地做到避免所有的风险和纠纷,但是,关于公司印章,却是可以几乎百分之百做到的。

    今天 ,我就从这个角度来谈一下这个公司印章的管理要掌握一些什么理念和方法。

    首先,关于公司印章管理的具体方法,是要看企业的特点而定的。有几种有所差异的套路,但是要区分几种类型而修定。

    第一,要看这家企业的规模是怎么样的、业务用印的具体需求是怎么样的。

    假设,一家小微公司,公司的规模很小,公司的大股东是掌控这家公司的,同时他自己也是业务拓展的主要承担者,经常需要到各地拓展业务,在不同的地方都有可能有用印的需要。

    在这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的公章管理方法,就是由这位大股东自己随身携带着公章,因为没有人有权再去审批他的用印要求,其他人也用印的频率也大大低于他。这时候,需要重点关注的只有一点,那就是随时携带公章的具体方法,避免遗失。

    再假设,一家中小型的公司,公司的规模不是很小,公司的发展已经促使公司内部产生了多个相对独立的业务部门,各部门都有一定的申请用印需求。针对这样的情况,公章就不适合由大股东随身携带了,因为会大大影响各项业务和事务处理的效率。这时候,就应当专设一人或一个部门对公章进行管理,然后根据公司大股东的批准用印。

    再假设,这家公司里,并不是由一个大股东全部控制,而是存在着多个股东,存在着某种程度地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力组织架构。这时候,就需要对用印的审批权限进行合理的划分。例如,设有通常意义上的总经理时,那么日常业务管理的事务的用印应当由总经理来审批。

    其次,要搞清楚公司的印章究竟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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