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43篇文字
新的政策变化,明年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怎么操作
一
12月14日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实行统一登记,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企业动产和相关权利信息,提升给企业担保融资的意愿。
二
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明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
目前,我国的动产登记制度是由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一个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此次国务院会议的决定,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政策。关于动产登记一登记的试点和准备工作,事实上已经很长时间了。例如,在2019年8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就规定了关于融资租凭的租赁物权属状况的登记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本市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作为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
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公示,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其余例外情形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融资租赁具有两层法律内容,一是融资关系,二是租赁关系。普通租赁物的权属登记,目前也可由市场监督部门来进行。因为这样多头的登记状况,所以上海高院出了这么个文件,要求统一至中国人民银行的登记系统。之所以没有指定由市场监督部门来登记,正是因为根据动产统一登记的试行要求,本来目标就是设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这个系统来统一动产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的动产登记系统,最早发源于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面向全社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查询服务。
2009年7月20日,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在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 2013年6月和2014年6月登记系统中先后发生所有权保留、留置权、保证金质押、存货/仓单质押、动产信托及其他动产融资等登记业务,并实现了以上动产权利的统一公示与查询。根据北京市和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要求,征信中心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和4月30日起接受北京18个区市场监管局和上海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的委托,在登记系统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登记服务。2019年7月,顺应动产融资登记业务实践发展需要,对登记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建设,系统功能实现进一步优化。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个系统的名称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等有关规定。
在明年1月1日前,该系统应当会彻底整合目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动产登记内容,并且会修改补充其登记公示规则。
之所以要求在明年1月1日起就要实施动产登记统一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而《民法典》中的许多内容的具体实施,需要依赖于动产统一制度所体现的公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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