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公司章程的本质是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如何写好自己公司的章程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45篇文字

    公司章程的本质是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如何写好自己公司的章程呢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所有公司制的企业都必须制订一份公司章程,否则去注册设立公司也是不可能办成的。

    改革开放后,公司制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到了现在已经成了一个社会常识般的存在。所有人做生意办企业,在考虑组织形式时,都会考虑要不要成立一家公司。

    在公司成立的时候,需要人、钱。人,就是要有股东。钱,就是要有出资。

    公司,可以是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用的人很少,因为它存在着一些特别的法律要求以及由此带来的特别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类型中,最常见的还是2类: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凡是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比如新三板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整体数量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是占据绝对优势的。记得我今年看过一个统计数据,90%多的公司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必须要有2名以上的股东。因为有2个股东的合作,所以一定存在一个双方之间的约定,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书面的约定,最主要的应当就是这份公司章程。

    有些人把公司章程称为公司的小宪法。我个人对此不以为然。公司章程没有必要拨得那么高。普通员工也根本没有必要去看自己公司的章程,因为用不上。公司章程就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一份总合同,一份关于如何合作经营管理这家公司的合同。

    什么叫合同?合同就是规定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公司章程的内容设计了,但是,在现实中仍然有很多股东依然对公司章程极其不重视。

    我以前在某个课程上说过,过去有的股东,企业做了十年多,到了发生股东争议时才想起要找公司章程,结果在公司里都找不到,不得已只能跑一次工商局调取当初申办公司时的归档的公司章程。事实上,这个情况到现在为止还是这样的。不信的话,我提3个问题,假如您是某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那么您可以试试看能否马上回答出来:

    1. 贵公司有几名董事,董事任期是几年?
    2. 公司的监事是谁?
    3. 公司章程有没有规定每年必须分红?

    肯定有很多人是记不清楚了。至少我遇到过几次,有的股东连公司有没有董事会都说不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总而言之,很多人不重视公司章程,但是他们在处理其他商务合同时却是较为认真的。那么,原因很可能是,他们并没有把公司章程当作是一份合同来看,而是只把公司章程当作公司设立必须提交给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一份资料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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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高院民二庭课题组制定下发的《公司企业经营治理法律风险指南》

    虽然这份指南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但是,这份指南中绝大多数的法律理解内容,可以代表全国各法院较为主流的法律理解。另外,这份指南,也可以作为企业制订自身的机制、制度的一份很有价值的参考。

    全文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广西高水平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广西高院民二庭课题组(高院重点课题 “关于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的研究”)制定下发了《公司企业经营治理法律风险指南》,并由广西辖区内各中基层法院根据自身涉企案件的受理情况以及司法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将以风险指南、风险提示书、白皮书等形式面向辖区企业或相关部门适时发布。该指南以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广西高院关于公司法的裁判指引为规则基础,以更贴近企业家易接受的形式与文风予以表达,以期为企业家的权益保护与投资环境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公司企业经营治理法律风险指南 **

    目 次:

    一、选择设立公司开展经营的风险

    二、选择作小股东的风险

    三、选择作大股东的风险

    四、资本金分期实缴的风险

    五、注册资本总额过低的风险

    六、股东自己经营公司的风险

    七、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风险

    八、自由订立公司章程的风险

    九、股权转让程序不规范的风险

    十、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规范与风险

    一、选择设立公司开展经营的风险

    风险点:在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法律较倾向于优先保护后者。在公司对外交易中,债权人对于公司行为外观的善意信赖,原则上可获优先保护;在公司内部运营中,公司不遵守法定资本制要求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追究连带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所有资产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依据与原理:

    公司作为一种既受股东控制但又能为股东隔离责任的机制,同时其资产还可以依经营需要而时刻变动,这本身就是更偏袒于公司股东而不利于债权人的制度构造,所以它一定需要一套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机制与之配套,才能实现整体上的利益均衡,才能赢得债权人的信任,使债权人愿意认可公司的独立人格,愿意承认与之交易的是公司而非股东本身,愿意接受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15、16、20 条;《民法典》第 61、66 条;《企业破产法》第 85、113、120 条;等等)

    如何降低风险:

    1. 如果在企业筹备阶段就打算保持出资人个人意志、个人身份、个人资信对企业发展运营的主导地位,那么可不选择公司制度,而是优先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形式。

    2. 如果几位发起人在企业初创阶段,主要依赖他们个人之间的信任与配合以及个人关系与资信,那么在企业步入正轨后,在大量债务形成之前,应该尽快回归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与董事高管之分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之分割,同时完备公司决议、财务会计、监事的检查监督等机制。

    二、选择作小股东的风险

    风险点一:难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在与大股东有分歧的情况下,大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转化为公司意志或股东会决议;而小股东对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想法与计划则难以实现,小股东还可能会被排挤在公司经营之外。

    风险点二:难以收回或撤回其出资。小股东的强制退出机制门槛较高,法定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个案中不一定得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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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93:货物运输时不可抗力灭失,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运费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4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3:货物运输时不可抗力灭失,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运费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有的情况下,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并不知道收货人是谁,而托运人又没有及时告知承运人,所以,条文规定的是“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才承担通知收货人提货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初步证据”,意味着收货人即使未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以后他仍可以提出据此进行异议和索赔的相反的证据,一旦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承运人仍应当赔偿。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项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承运人对于货损的免责事由,与此基本相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中对于承运人免责事由规定了12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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