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00篇文字
注册资本太低,法院可能会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这个问题,是在去年某项律师服务工作过程中,客户公司的老板向我提出的。他说在网上看过类似的文章,文章介绍了一个法院判决,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就是公司资本太低、不足。
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咨询,来源都是客户曾经在网上或各种培训、书籍中得到的某种信息,客户为了确定这些信息的确定性,就会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
这位老板提出的问题,就是这么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个问题,假如要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还是挺复杂的,其实都没有太明晰的学界定论。
我用了较短的时间给他做了简单的回答并提供了策略性的建议。之所以没有铺开来讲,原因是当时客户并没有这个需求,因为这个问题并不涉及项目本身,只是客户联想起来的一个问题,并没有要进行任何实际操作的意思。
今天,我在这里把相关的内容理一下,作为自己的一个笔记。
一
“注册资本不足,会导致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而且也没有必要这样表述。
之所以,这种在我看来莫名其妙的观点会出现,一是因为自媒体的标题党习惯,二是因为法院的判决书对普通人来说有时不太好阅读。
其实,关于注册资本显著不足这个因素,它只是一个大主题下的内容,并没有独立的地位。这个大主题,就是常常出现在各种法律实务相关的文章中的“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定,是相对于公司制的独立法人性质和有限责任性质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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