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注册资本太低,法院可能会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00篇文字

    注册资本太低,法院可能会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这个问题,是在去年某项律师服务工作过程中,客户公司的老板向我提出的。他说在网上看过类似的文章,文章介绍了一个法院判决,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就是公司资本太低、不足。

    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咨询,来源都是客户曾经在网上或各种培训、书籍中得到的某种信息,客户为了确定这些信息的确定性,就会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

    这位老板提出的问题,就是这么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个问题,假如要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还是挺复杂的,其实都没有太明晰的学界定论。

    我用了较短的时间给他做了简单的回答并提供了策略性的建议。之所以没有铺开来讲,原因是当时客户并没有这个需求,因为这个问题并不涉及项目本身,只是客户联想起来的一个问题,并没有要进行任何实际操作的意思。

    今天,我在这里把相关的内容理一下,作为自己的一个笔记。

    “注册资本不足,会导致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而且也没有必要这样表述。

    之所以,这种在我看来莫名其妙的观点会出现,一是因为自媒体的标题党习惯,二是因为法院的判决书对普通人来说有时不太好阅读。

    其实,关于注册资本显著不足这个因素,它只是一个大主题下的内容,并没有独立的地位。这个大主题,就是常常出现在各种法律实务相关的文章中的“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定,是相对于公司制的独立法人性质和有限责任性质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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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99: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立法没有实质性变化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5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9: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立法没有实质性变化


    先写几句闲话。

    我这个读民法典笔记,开始写的时候还是疫情最紧张的2020年上半年,没想到写到了2021年。

    今天是2021年的第1天,打字的时候,打出这4个数字2021,还有些不习惯,指尖还没有在键盘上熟悉起这串数字。

    昨天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大部分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直接相关,有部分内容涉及之前已经写过的民法典笔记,稍后待我学习后再另行写一些补充的笔记。今天还是继续按照民法典条文顺序继续。

    新年第一天,还是重复一些“关于我在网上分享的这些文字”的特别说明,希望减少一些误会:

    1. 我在网上分享的法律实用类文章里,大部分不能算是我个人的观点。那是法院的司法理解或者是法律学术界的理解。对于律师而言,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重点不在于自己的观点,而在于寻找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法律理解和观点。
    2. 在法律实务方面,值得写写文章或讨论一下的案件或法律问题,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理解没有完全统一的情况,这也是法律在实际中运用的特点,也是这项工作的活力所在。个人和个人观点不同,就算是法院和法院还理解不一致,甚至还有今天与昨天理解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本身是有其合理性的。
    3. 我个人以为,一个较为优秀的法律实务专业人员,对同一个法律问题,要具备在脑袋里同时容纳多种不同的法律观点的能力,甚至是互相矛盾的观点。在法律的实务理解方面,基于社会生活和中国法律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我本人根本没有想过要对某个问题找到一个永远不会变动的所谓的“正确的答案”。
    4. 我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当然是局限的,而且也一定永远是会有错误或不足的。所以,这才需要不断学习思考并实际操作,不断提醒自己更正和升级。这也是我经常写写笔记文章的原因。

    下面继续我的读民法典笔记。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与《合同法》相关章节相对照,《民法典》本节内容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调整。

    总的来说,在技术合同这个内容上,《民法典》新增和实质调整的内容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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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法院:经营范围有重叠,不足以证明有竞争,不能拒绝股东查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58篇文字

    上海法院:经营范围有重叠,不足以证明有竞争,不能拒绝股东查账


    今天是2020年最后的一天,这篇文字也是今年我在网上发布的最后一篇文章。

    本来,我想着是不是要写点特别的东西,比如一年的总结、新年的计划、来段感恩感言,或者是像某些人那样发个致歉信。

    后来吧,我想着,其实所谓新旧年之分,也是人为设定的。对于大自然来说,地球上的每一天都是一样的,并没有新年旧年之分。

    我很久之前听过的这么一个段子,原文我找不到了,大意说的是古代时候某人去屠夫那里买肉,肉铺上放着以及挂着猪肉各个部位的肉,于是这人指着这些肉问了屠夫一句话:掌柜的,这里这么多肉,哪部分肉比较好啊?

    屠夫正在切分肉,听到这句问话,头也不抬,就笑着回答说:猪身上,每块肉都是好肉。

    就像这2020年的最后一天,和昨天、前天以及明天,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具体说到每天随兴写的学习笔记或感想,平日里写什么,今日也该依然写什么,因为,今日,也是平日。

    可是,人类就是很矛盾和复杂的。那些生活的各种节日、纪念日,还是有其意义的,至少来说,这些设定的特别日子,会给人带来一种仪式感,而这种仪式感,我认为是有价值的。所以,在2020年的最后一篇文章的开头部分,也就是上面您读到的,我还是写了关于告别2020年和迎接2021年的一些闲话。

    2020年也是发生了很多特别的事件,这些事件是会被记入历史的,我想至少在100年之内是会有人去读这段历史的,但是,可能最终会被浓缩成教科书里短短的一句话,而且未必是考试的考点。所以,人终究还是主要要向前看、向前走,因为人也只能向前走,目前的科技不支持人类可以往后走。

    从法律专业和律师服务的体会来说,也是同样的。在行业外面的人,有好些人以为法律是相对比较稳定的。可事实上不是的,在我的眼里,中国目前的法律,特别是民事和商事法律,变化速度越来越快,以至于2020年我在工作之余的学习负荷明显要重于以往。不停地有新法律法规出台,不停地有旧的规定被废止或被重大改变。2020年,单单是明天就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可以让很多法律人学习和研究不过来了。

    好了,言归正题。

    关于股东知情权,也就是股东向公司提出要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问题,一直是公司法实务中的常见事务。很多股东,在与公司大股东发生矛盾时,都会考虑通过查阅公司账簿的方式,间接给对方施加某种压力和影响。

    有关这个股东知情权的主题,我以往写过好几篇文字,其实该分享的也都差不多分享了。但是实务中有些细节问题,它是在不断变化的。比如说,今天的文章题目里提到的这个问题。

    股东提出要查账,但是这个股东还持股了其他同业的公司,这算不算是有竞争关系,进而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以不正当目的行使股东知情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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