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03篇文字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不是本人签名,但仅凭此证据无法否认股东身份
一
今天摘录一个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的案件,因为这个案件涉及了一个很多商务人士关心的问题:
如果公司登记资料里的签字不是股东本人的,那么能不能由此就认定股东身份是被冒用的?
看了我介绍的这个案件,你可以明确知道司法机关的态度,那就是:不能!
二
案件的核心事实,我自己归纳了一下:
- 一审原告,是在公司登记资料里持有公司23%的股东吕东坤。
- 公司于1997年1月21日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2011年3月4日,埃宝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进行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11月6日,一审法院针对陕西万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埃宝公司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作出(2018)陕01破申42-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陕西万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埃宝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 在公司进入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前提下,吕东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他不具有埃宝公司股东资格。
-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吕东坤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笔迹鉴定。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法大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57号笔迹鉴定意见书,认定 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书上的签名中吕东坤笔迹与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纵观全案,吕东坤的主要证据就是这个鉴定结论。
- 吕东坤还举证说明自1995年至1999年一直担任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资源开发公司贸易部经理,该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据此,他认为自己坤不存在对外设立公司的可能性。
- 另外,吕东坤陈述被冒名登记为埃宝公司股东的情况,直到接到清算管理人的函件时才知晓。
- 吕东坤认为,埃宝公司负有对吕东坤参与公司注册、出资以及经营情况等事实的举证责任。
三
假如你对以下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摘录不愿意阅读,那么可以直接跳到第四节看我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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