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5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6:研发人取得专利,委托人不再享有法定的免费实施权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相对《合同法》有修改,但我认为没有实质性的修改,更多的是对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义务的一种法律指引。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民法典》本条删除了“原始数据”,增加了“提出研究开发要求”。
本条在实践中经常被受托方作为违约抗辩的事由来使用。比如在委托开发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虽然开发方延迟交付开发成果,违反了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但是,假如延迟的原因在于委托人没有依照本条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或者没有完成协作事项所导致的,那么,受托开发方就没有责任。
特别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委托人在委托开发合同开始履行后不断变更或新增开发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造成研究开发工作量的反复和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很可能导致迟延交付,或者是对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委托开发合同的要求产生争议。为了避免这样的争议,最好的方法仍然是在合同中要预留合同履行期限适当延长的弹性,研究开发要求变更或新增时,合同履行期限应当相应合理的延长。另外,在非紧急的状态下,在合同签署前应当尽量固化研究开发要求的所有细节,并在合同中一定程度上限制委托方随意变更或新增研究开发要求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是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
本条与《合同法》相关条款内容相同,没有变化 。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本条是将《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与第三百三十四条合并了起来。《合同法》将当事人区分为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分别规定了相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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