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31篇文字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要点
这是一个司法协议的补充安排协议,内容很短,但是值得所有商务人士,应当对这个有所了解。今天我也对此作个笔记备用。
一
《补充安排》的内容很短,这里贴一下。不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可以直接略过此节,直接看第二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6日法释〔2020〕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
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
二、将《安排》序言及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协商,现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一、内地人民法院执行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香港特区法院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三、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四、在《安排》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五、本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
二
《补充安排》的内容要点:
- 第一条是对原来的协议的解释,重点是认可一词包括了认可相关程序法的的意思;
- 第二条是较大的修改,两地法院互相认可的仲裁裁决,原来是“认仲裁机构”,现在改成了“认仲裁的法律”。原来只有两地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互相认可,现在变成了只是在仲裁时适用了两地关于仲裁的法律,这个仲裁作出的裁决就可以成为互相认可的对象之一。这是极大的扩大了这份协议的适用范围。
顺便说一句,这也是仲裁的灵活性所在,一个仲裁庭可以在A地,但可以适用B地区的仲裁法律来作出裁决,然后可以向C地区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 第三条也是较大的修改。根据这个修改,仲裁裁决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被申请人在两地之间转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的情况。
- 第四条是一个增加的修改。原协议只规定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申请此类保全,这次修改增加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申请此类保全。
三
了解这个补充安排,有什么实际用处呢?
这是一种必备常识的储备,虽然不一定用得上,但是脑子里最好有么个大致的印象。一旦在相关合同的洽谈时想要选用仲裁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就能够对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的最坏状况作好必要的心理和实质上的准备。比如说,假如有可能要去香港申请执行某个内地的仲裁裁决,你需要大致在事先知道基本的程序和法律要点,并且要做好人员上的准备。
有些事情的操作是倒推的,而且是倒推可以“解决未来的问题”的。这是一种逆转时间的技巧。
知道仲裁这件事情操作起来的各种注意事项和要点,作好了必要的准备,才能够判断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作为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才能够把仲裁条款写得准确并对自己更为有利。
当你把上面这些都操作得妥当合适后,未来其实已经被你改变了。合同的对方看你如此专业老练,就会少作很多小动作,因为知道对方是强大和有准备的,双方的合同关系反而会履行得较为顺利,未来,各自在这场交易中成为了更好的自己。
相反的,假如你在合同洽谈中体现出了某种被对方察觉的法律或经验方面的空白,并且这种空白或混乱变成了签订后的对你不利的条款,那么,对方人性里恶的一面就可能受到诱惑,未来这份合同的履行就产生了较大的风险。
你可以创造不同的未来,就像我挺喜欢的平行宇宙概念的科幻片一样。
四
那么,怎么把握仲裁条款的拟定要点呢,以及怎样操作仲裁中的要点呢?
这真的很难一概而论。想要学习的,可以去寻找那些专门论述仲裁实务的专著阅读。这可能不是网上闲聊能说清楚的。
假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去拟定一个仲裁条款,那么至少这些最最基本的东西是不能错的:
- 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形式。可以是数据电文形式,但不能只是口头的。口头的,实在是太容易说不清了。
- 必须要写清楚双方同意进行仲裁的意思,不能模糊。
- 必须选定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写清楚这家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所在的地区。
- 假如选择是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那么去网上查一下,这些仲裁机构通常会在他们的网站上提供一个示范性的仲裁条款。真得不知道怎么自定义写条款,那用他们的示范条款,通常不会有大的错。
五
仲裁有很多不同于诉讼的特点,前两年我在博客里写过这些,我不再重复了。我就补充2点:
- 仲裁的费用是比较贵的,这个大家可以自行去看各家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而法院诉讼收费几乎是全国一个标准的。
- 另外,仲裁是需要选择仲裁员的,这个大家平时要注意收集和留意这方面的人脉和信息。事到临头再找仲裁员,不太可能找得合适,至少要找一个在这个专业领域内有熟悉的仲裁员。
- 仲裁的裁定,预期性比法院诉讼要低一些。这个我今天就不展开了。太晚了,要休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