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267篇文字
1.
在商言商,有话说在前头,不随便拍胸脯,有事先交待清楚,防止误会和事后扯皮和矛盾。这种理念现在越来越深入人心。
在我参与或协助的各类商务洽谈中,经常听到这么一句话:先小人,后君子。通常,在这些场合,这句话的意思是要把合同条件和内容规定地严谨完备,在合同上不要讲什么情面。
可是,我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事情,似乎很多人对于怎么做小人、怎么做君子是有误会的。
君子,小人。这对概念,往复杂来说,可以扯上中华上下五千年文化去论。假如不往文化上去研究,日常生活里的概念还是挺简单的,君子就是守法有道德感堂堂正正的人,小人就是阴险狡诈暗箭伤人的人。
要这么说的话,商务洽谈或者合同内容安排时,“先小人后君子”这话就不太对了。为什么事先洽谈和合同内容要搞成“阴险狡诈暗箭伤人”的感觉?显然说这话的人,并不是这个意思。他只是想说:1)谈合同内容时不要讲人情、不要客气、就按法律和商业习惯来操作;2)这样可能会让大家有点不舒服,大家要作心理准备,不要因此伤了和气。
其实,按我说“谈合同内容时不要讲人情、不要客气、就按法律和商业习惯来操作”,这个不是“小人”,就是堂堂正正的君子之道。
之所以,很多人认为这样做不是君子所为,是因为一个思想习惯:他们认为,规则和人情是对立的。
2.
这种思想习惯,是中国的历史和文化长期养成的。当然,它也在变化,年轻的一代又一代,也在不断更新和颠覆着这种思想习惯。但是,现在为止,它仍然是很普遍的一种存在。
记得有一年,那是婚姻法某次修订后的2年左右,当时的婚姻法新增了这样的内容,就是双方可以婚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协议约定。我偶然的机会,和公证处的朋友一起喝了杯咖啡,闲聊时问起了个人财产婚前约定协议前来公证处办公证的人多不多。公证处的朋友,说很少很少,他感觉大部分人从感情上仍然是不太能接受这个事情。
这几年的情况如何,我也没有查统计资料,但肯定办理这个协议公证的人会增多,这是可以预测的。当然,从法院案件审理的统计情况,从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从我们周边亲朋好友或坊间传闻的消息来看,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协议的人仍然是极少数,因为我们几乎很少听到过和这个相关的消息。传统和习惯的力量是强大的,不是一部法律或政策就可以轻易改变的,只有时间可以收拾它们。
事实上,婚前个人财产协议约定的需求是越来越旺盛了。原因不是人们越来越无情,而是经济发展迅速,家庭财产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复杂。当一个家庭的财产数量到达一定数量,同时财产种类也较为复杂时,合理的婚前或婚内的个人财产约定协议,能够很好地为这个家庭提供附加的保护。
例如,一方控股某个大型公司,假如有个上面说的那个婚前或婚内个人财产约定,那么另一方的财务危机就不会蔓延到这个大型公司的股权上,如此这部分的财产和权益就能保持稳定性,这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而且,这样的协议安排,对这个大型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员工们也是间接有利的。
如此有利的工具,为什么这么少的运用,还是传统人情社会的影响。大家在内心里,总觉得夫妻之间搞这样的协议是有点儿伤感情的,规则和人情是对立的。
3.
我们把时间再往前推一点,推到我20年前刚进入律师行业的那个年代。在那个年代里,亲戚或好朋友之间借钱,当时还是有很多人是不好意思签订一个协议的,甚至好多人连写借条这件事情都不好意思。
所以,当时法院这类返还借款的案件中,居然有好多是手里连张借条都没有的。再加上当年是现金交易的年代,借钱时,都是现金转交的,连个银行转账记录都没有。为了找证据,要么想办法找证人,要么拿出自己从银行提款的记录想来间接证明。人品较差的被告们索性撕破脸完全否认,原告和原告律师真得难度很大。
现在回首看这段小历史,你会发现在私人借款这件事情上,社会整个习惯已经彻底改变了,现在不管多亲多近多要好的人,借钱要打借条是主流操作模式,什么凭据都不要的是少数了。
现在,亲朋好友之间借个钱写个协议或打个借条,大家觉得伤人情吗?
所以说,规则本身并不伤人情。是否伤人情,取决于人们内心对规则的认知是怎么样的。
4.
说实话,我作为一个现代人和一个律师,我认为君子小人这个概念有时有点问题:一是有些极端,似乎这世上需要关注的不是君子就是小人;二是模糊,谁强谁定义。
商业世界里,对事对人的评价很多,但有一点是有共识的,那就是要守诚信,也就是要遵守规则。这里规则,主要是指和别人达成的合同和协议以及承诺担保等等。这是商业的基本特点决定的。
假如一个地方,人们普遍不守诺,视合同协议为废纸,而作为最后一道防卫的司法也不强的话,这个地方的商业一定是发展不好的。“投资不过某某关”,就是从侧面说的这种情况。
假如非要用君子小人这对概念来套的话,那么,一个人,他只要是能够遵守规则的,在商业世界里,他就不是小人。所以,把认真协商讲规则的行为,比喻成小人行为,是非常不妥的,建议有这个口语习惯的要调整一下。很多时候,你用什么词语说话,会极大地影响你的思想的。
5.
这是一类常见的故事,也是我经手过的一个案件。故事的内容也很常见老套,2个人合伙开公司创业,不到三年,矛盾激化,互相攻击,有向公安或税务举报的,有向法院诉讼的,单是我经手的民事诉讼就有2起。公司最终是经营不下去。
记得我当时问过我的当事人,为什么你们双方一起合股办公司,也不签订一份像样点儿的协议?如果有这样的协议,那么好多事情可能连发生的机会都没有。
这位当事人给我的回复也是很常见老套,一是当时公司业务急需对方加入,二是双方当时彼此的感情很好,三是他觉得待对方不薄,对方一部分出资额实际也是他来代为承担的。
另一个类似案件。6个人合伙公司,他们在实质上采取合伙制而不是股份制,事先找我来咨询。我千叮咛万嘱咐,强烈建议他们一定要制订一套完备的合伙制度文件。但事实的发展依然是很老套,他们觉得彼此的关系很好,没有什么矛盾不是喝一场酒就可以解决的,另外他们觉得初创期间搞这些东西花不起这个钱也花不起这个精力,觉得开展业务才是急要的事情。不到2年,其中的2人离开公司另起炉灶,并且与原公司同业竞争。
以前说,幸福的婚姻是相同的,不幸的婚姻是不同。我看在合伙的世界里,不幸的都是相同的。
事实告诉人们,不强调规则重要性的,人情也会毁掉。规则,才是人情的润滑剂,或者说规则就是最底线的人情。
客机在起或降之前,航空公司都会要求乘客们将身前的小桌板收起来。这个麻烦的规则,看似多么没有人情味啊,因为我们感觉这个好像没什么意义。但这个规则是有原因的。因为飞机在起降时的风险是相对最大的,出事故的概论相对较大。假如这个时候出事,没有收起的小桌板就会阻碍乘客的迅速撤出。这是规则,这也是人情啊。
6.
最后,我再升级一下,讲规则的另一个角度的解读,这个内容是我在一次企业家内部培训时讲解过的,是我自己研究所得。
凡是多问一句为什么,容易让你有提升的空间。假设,现在正在洽谈合同期间,请问:最终商量好的合同,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记得我得到了这么几个答案:1)订单;2)公司营利;3)业务安排;4)付款进度;5)违约时追究的依据。
这些答案都对。但从我的眼里,合同还有一个最重要的性质,那是对双方各自的约束和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约束和限制是有双重内容的:一种是我对你的约束和限制,另一种是我对自己的约束和限制。这两重内容是二合一的,因为合同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这里暂时不讨论格式合同为类似的合同)
这里,最令人玩味的,或者说绝大多数的合同当事人都会忽视的是:合同是自己对自己的约束和限制。因为,人从本性上可能都不喜欢受约束和限制。
说起约束和限制自己。想起一件有趣的事情。某著名公司在多年前,曾经搞过一个“基本法”。这几年,也不知道刮得什么风,很多人都喜欢搞些所谓企业文化的东西,还特别喜欢听上去高大上的东西,于是就有人来咨询我,让我帮他的企业也搞一个“基本法”。
我当时就问了一下:我说您读过那家公司的基本法吗?您知道那家公司现在已经不搞这个了吗?他说没读过,但他觉得基本法一定就是类似宣言或内部小宪法的性质的。我告诉他:那家公司多年前搞的这个基本法,我读过,实质上是一份自我约束的宣言,就是告诉他的高管、员工、上下游的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们,他承诺一些东西十年内绝对不变。当时这家公司搞这个东西,实质上就是在公司发展上升期以个人信用搞的公开担保。为什么现在不搞了?我不清楚,可能是足够大和强了,关系换位了吧。
提上面这件事,我的意思不是让大家要不要搞什么企业基本法,而是说在很多的情形下,在与别人深度合作、合资主、合伙的时候,主动而合理地自己约束和限制自己,是一件很有智慧的行为。
你看,制订规则,还自己约束限制自己,是一种智慧。而君子的一个特点就是有智慧。尊重规则、善用规则,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有君子的风范。
最后,回一下题目。先君子,后小人,那怎么做小人呢?答案是:在任何商务合作中,尊重规则,认真制订规则不是小人行为,是正当的而且首要的事情,不仅能做好事情,而且可以巩固人情,这才是有君子之风的智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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