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经营管理过企业的人都明白这中间的差别有多大。那些平时不在乎这个关系性质的“雇员”,一旦遇到“工伤”,或者是被“辞退”,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一定会先请仲裁庭确认双方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PS. 上面那些打双引号的词语,之所以打双引号,因为在法律上这几个词是专属于劳动关系的,这里只是暂时借用。
这是一个向客户解释起来很不容易的问题,因为涉及到的一些法律认知并不是直接能套用日常经验,而且也略繁琐。前段时间也向一位同事请教过相关的经验。这里把一些内容以非正式闲聊的形式归总写一下,供企业家以及劳动者参考。
一、要点
- 是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关键是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是否有较强的管理和控制。
- 但是,上面这条内容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实践中是劳动仲裁以及法院形成的一些理解,而且也没有完全统一明确的标准。
二、“对劳动过程的控制管理”的司法实践理解
- 首先最简单的是用人单位自己的认定。假如用人单位以某种方式承认或确认劳动者是员工身份,那么基本上司法就认定这是劳动关系了。比如说,签了劳动合同,签收了员工手册,将劳动者列入员工通讯录,给劳动者开通企业邮箱、开通了员工门禁卡等。
- 看是不是接受规章制度的管理,特别是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
- 看工作必备的生产工具是不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
- 看经营风险是不是劳动者自行承担的。
- 判断双方的合同关系是注重购买劳动结果还是劳动者的时间。
- 是不是定期发报酬,并且收入来源是不是直接来自用人单位。
三、怎样避免劳务关系搞成了劳动关系
本来意愿是建立劳务关系,可是因为法律认知错误以及操作上的不专业,被劳动者诉诸司法,最后确立为劳动关系。这样的案例有相当数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是搞得很不愉快,而用人单位也增加了预期以外的劳动用工成本。那么怎么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事实上,要稳妥处理这方面的内容,既需要专业,也需要经验,很难通过短时间的知识学习取得。2点建议:1)对于不明确的、有疑虑的“劳务关系”,要请专业律师或者有经验的HR来审核;2)不要随意将劳务人员与劳动关系员工合并进行管理,要分开来,不能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去管理劳务人员。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