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末尾=不能胜任工作吗?

 

绩效考核、末尾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有些企业仍然在进行这样的末尾淘汰制度。在管理上,似乎这样的制度有利于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投入工作,但是这个合情、合法吗?

先看一下这份法院判决中的摘录:

法院的判词认为,仅凭考核结果是绩效末尾,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在讲座、咨询服务等场合里,我曾经拿出过这个判决摘录,不出所料,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法律不认可末尾淘汰制度。可是真的如此吗?我这里不讨论结论如何,仅仅提出几个问题来,若您有兴趣分析一下,应当会得出自己的结论并用于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之中去的。

  1. 假如你没有看到过上面这个判决摘录,那么你仔细地考虑一下,按照合情合理的角度,绩效考核排名末尾的员工就一定是表明他(她)不胜任这个工作吗?如果你认为是的,那么你有没有把握认为绝大多数的法官会自然而然地同意你的观点?
  2. 再用一点语法逻辑读读上面判决摘录中的划线部分,发现有“仅凭…,不能…”的句法。那么,法院是不是认为需要补充点其它东西就可以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呢?
  3. 有没有可能是绩效考核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造成了上面这个判决中公司的败诉呢?在这家公司的绩效考核末尾淘汰制度的文本中,只有“末尾”这类词,但是没有法律用语“不能胜任工作”。
  4. 根据劳动法,即使不胜任工作,也不能马上辞退,那么末尾淘汰制度还能合规地运行吗?如果能操作,该怎样的流程?
  5. 愿意深一步的,还可以考虑一下:1)这样不能被法院认定的管理制度是怎么制定出来的,是法务出了问题,还是HR出了问题,还是HR和法务之间缺乏有效机制?2)激励员工、人员有效流动更新,要达到这些管理目的,是不是一定要用末尾淘汰的制度?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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