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疫情,或者企业困难时,要搞股权激励吗?

    疫情之下,有些企业面临了过去未曾感受到的压力,有些企业开始考虑要不要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稳住高管和核心员工。今天我就和大家谈一下这方面我的分析和建议。

    1、不要为了激励,去搞股权激励

    根据我们做法律服务、咨询、培训的经验来看,有相当多的中小微企业的领导层,他们对于股权激励的理解是过于理想化和不符合现实的,或者说是基本情况是没有掌握的。实践中,大多数实施的股权激励,实质上没有激励作用,甚至不是为了激励的。

    所以,首先,不要为了激励,去搞股权激励。这句话听起来很怪,但明白这个道理的人自然会点头。

    2、股权激励不适合在企业困难时实施

    这也和部分小微企业老板们的认知是相冲突的。有一些老板认为,共患难,才能共富贵。意思是只有和我一起度过初创期或困难阶段的员工,才有资格得到股权激励的好处。这是不符合人性的,骗骗初入职场的部分员工还可以,有点能力的让你想要留住的人大多数不会这么傻。

    事实上正好相反,只有共富贵了,其中的部分人才会和老板共患难。而且,实践中,操作顺利完成的股权激励,都是在企业顺风顺水时实施的,否则的话,只要短期内没有激励反馈给员工,这个激励就失败了。

    3、股权激励不适合非上市企业来实施

    你的企业还没上市,一般情况下不要考虑去做股权激励,除非已经确定即将上市。这一条,我在公众号合伙指南的培训中也多次提示过听众。上市企业的股权,不管是直接或间接的,有一个最好的好处,就是容易变现啊。你一个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变现是很困难的事情。至于股权分红,呵呵,你觉得会对员工有激励效果吗?

    4、股权激励不是可以短期内操作的事务

    即使上面这些因素你都不考虑,要设计实施一套股权激励制度是专业而有一定难度的事情。当然,你也可以乱搞,找个朋友企业的制度模板,或在网上找个文件照抄一下,但这个事情一定推不下去的,这个事的专业复杂性不是一下子能速成学习的。

    而且,这个事务的另一个特点是个性化极高,不像有些通用的事务,大家差异不大,比如同一个行业的购销合同、内部考勤制度之类的,互相之间差异不大,容易借鉴。股权激励是和股权、和人密切相关的事务,这是没有共性的事情,是需要前期调查、商议、排摸的,要和股东、高管、核心人员都要有事先的沟通交流才可以启动工作的。另外,这件事的完成还需要股权层面的法律操作,甚至需要设立新的企业实体作为工具。这些工作,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疫情都结束了,可能你的股权激励制度设立的事情还没有完成,那你还想用这个东西来抵御疫情造成的企业压力吗?

    总之,股权激励不是不能搞,但是要有准确的理解和判断,要有专业的操作,不能想当然,更不能随意而为,股权出去容易,回来难。

  • 一个实际案例,看看股权代持有多么不保险

    非极特殊原因,不建议大家搞“隐名股东”,或者称为“股权代持”,我曾经罗列解释过这其中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而且,不可能通过协议的设计来避免这些风险。今天,我们通过一个2019年定案的新鲜案件来看一下。

    案情大致上是这样的:

    • 基于某些原因。黄某把500万元打入甲公司,而且在转账的备注栏上写清楚是用于成都a公司的投资款。
    • 随后,甲公司把这笔500万元作为投资款打给了成都a公司,并且成为了成都a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名录上的股东。
    • 黄某与甲公司还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明确了代持行为,还约定了股权未过户给黄某前,由黄某行使成都a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
    • 实际中,黄某一直以甲公司委派代表的身份参加成都a公司的股东会。
    • 甲公司欠钱,法院判决后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冻结了甲公司持有的成都a公司的股权。
    • 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实际归自己所有,另外要求解冻股权。

    案情大致如上,法院判决情况是这样的:一审居然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推翻了一审,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 再审,支持了二审的处理结果。

    也就是说,最终结果,黄某要求解冻他实际持有的成都a公司的请求落空了。这意味着,他实际出资取得的这部分股权,有可能要被拍卖用来偿还甲公司的欠债。

    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有3个,也很讲道理:

    1. 法律有明确规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不能转移被冻结物的所有权状态;
    2. 黄某完全有条件过户变成明面上的股东,但是却不操作,这方面的风险自己也应当承担。
    3. 最重要的原因,工商登记是有法律效果的,就是“公示”作用。其他人是不知道你们内部的代持行为,也不受你们代持协议的约束的。其他人是根据公示的内容来判断你的资信情况,并且信赖这个公示情况来进行相关商务行为的。法律支持并保护这种“信赖利益”。

    再次建议,不要随便搞股权代持。根据我的经验,事实上,绝大多数的代持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用更妥当的方式来实现实际目的。

  • 疫情后,怎样避免产生大量合同纠纷和官司?

    中国人讲究未雨绸缪,什么事都强调要提前做准备。现在疫情虽说还没到拐点,但是为疫情后的发展应当尽量提前作一些重要的准备工作。

    中国人还讲究和气生财,做生意尽量不要与人产生诉讼纠纷。就像我在公众号合伙指南的专项讲座时经常说的:商务领域,打赢官司也是输。

    疫情这个特殊情况,给大量的合同履行造成了障碍和影响,而且情形很特殊,不能按照通常情形下的习惯进行应对。在网上现在能看到好多介绍这方面知识经验的文章,主要集中在法务层面,大家可选择参考。但是,对于公司领导层来说,更需要关注整体方向的把控和人员资源的组合。我从商务法律顾问的角度来说,给公司领导层5个重要提示,分别是:快速、团队、分类、预判、协商、落地。

    1、快速

    不要等,不要犹豫。疫情引起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违约等复杂情况所需要的分析、判断、制订对策、实施对策等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是很高的。越早开始,转圜余地越大,越有好处和优势。

    2、团队

    很多的文章和建议,容易让人误以为这件事情只是律师和法务的工作。错!这项工作需要公司各个部门团体配合进行,尤其是实施对策阶段,负责项目和负责客户的部门将是主力军,其他包括法务、财务、技术等部门提供支撑。其实,你想想也会明白,难道要让法务和律师给每个客户和供应商都发律师函吗?用法律来分析协助出方案,实施落地仍然是商务活动,这个要把握好了。建议团队基本组成应当包括3个部门:法务、业务、财务。

    3、分类

    这个强调多次了: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统一的模板,每个合同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对。另外,所谓某些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不是免责金牌,最终是要按合同具体情况来判断,最终是要裁判机关来判断确定的。特别是国际贸易类合同,首先还要判断是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假如不是适用我国法律,那么关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就不是按我们国家法律来理解的。所以,要对合同分类进行整理,按照合同是否要进行特别干预措施进行分类,然后进行分析、预判,并最后做出实施方案。

    4、协商

    实施方案的主要工作应当是以协商为主,即根据实施方案的预判的目标设置,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协商的层级和方式,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企业负责人出面协商的,就不能让部门负责人去对接。整体来说,这类事务的协商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挂名带队进行,以方便快速协商和决策。另外,即使是协商,实施方案所订的具体目标应当要有弹性,不宜太强硬,适当让步,整体上是有利的。

    5、落地

    各项内容,一定要以书面或可以事后追溯查证的方式进行确认。这方面公司法务在合理的范围里多想一些灵活的方式。不能见面,可以视频,但视频要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之前应当知会对方。也可以电话录音、微信通话录音,但要保证这台手机数据的安全性,不要今后坏了或丢了,有必要的话这类事情专门搞一个手机或手机连接的专用录音笔。当然,传给的快递通知送达、书面签字盖章等方式,有条件一定要优先坚持使用。协商过程中,有可能先谈定了一些内容,另一些内容尚在洽谈之中,有必要的话可将先谈定的内容落地实施,不要等。

    希望大家平安度过疫情。而且,度过疫情后,上下游关系依然正常化,不要产生不避免的合同纠纷和官司。

李立律师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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