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为什么不要用微信作为唯一的商务沟通工具?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67篇文字

    为什么不要用微信作为唯一的商务沟通工具?

    微信,可以算是一个具有时代标志性的软件或服务,一个强大的软件,强大到近乎垄断人们交际圈和使用习惯的一个软件。

    微信的初创团队的领导人,张小龙。张小龙的产品中,给我最深刻印象的不是微信,而是他过去独自一个人开发的那个没有广告的邮箱客户端电脑软件,foxmail。

    说起这个,一定会暴露了我的年龄。foxmail给的印象太深了,它不仅解决了我当时收发邮件的很多功能需求点,而且陪伴了我相当长的时间。这是我眼中第一个中国人自己开发的称手的中文邮件客户端。相比微信,foxmail这个产品才是更像张小龙气质的一个软件,虽然我现在早已经不使用任何电脑邮件客户端了。

    任何软件,都有它的定位和功能所长。在有些场合,它会很适合,而在另一些场合,它并不是最适合的工具。foxmail适合在电脑端用,它的一些优势和长处更适合在pc端工作。微信也是一样,虽然现在它能做的事情很多很广,但并不是万能的,在某些需求或场合上它并不太适合。

    顺便说一句,想让某个软件能够万能的开发者或用户,都是白日做梦,只会让这个软件死得更快。

    骂微信某些功能不好或缺失的人也很多。这说明什么呢?我觉得这就是一个软件的宿命,总有人会觉得软件有不足。人心不足是常态,而且也不可能满足所有的人。

    去年,我在手机端购买了一个文本编辑软件,我不经意间看到了下面对这个软件的各色评论,比如说希望这个软件的作者能够开发个pc端的,然后和手机端同步起来。

    评论的这个想法,看上去似乎是有道理的。而且这个软件的作者也真的开始去做了,弄出了一个测试版的PC端,功能很少很差很弱,和那个让我惊艳的手机端产品天地之区别。好奇之下,多看了看评论,发现作者有给那些评论回复,我大概知道原因了。

    原来,这是一个个人在开发软件,就一个人。就像当初张小龙开发foxmail软件一样。而且这个作者是有自己的职业的,只是业余时间做软件。

    于是,我在购买这个软件产品的同时,在购买留言里给作者写了这么些内容:

    我说:你好,现在功能已经很好。提个建议,不要开发win端之类东西了,客户的欲望是无穷的,但个人开发者的精力是有限的,完善去bug就可以了,客户需要其它功能可以用其它软件配合使用。

    这个软件的作者也回复对我表示了感谢。

    其实,我说的这个建议,在微信的使用上也是一样的道理,特别是在工作和商务的场景中,不要贪心或因为懒就试图全部的需求都用微信去解决。

    我今天就从商务和法律这个角度来聊一聊这个话题,那就是为什么不要用微信作为唯一的商务沟通工具。

    最近我写博客,越来越啰嗦,我在想是不是因为我太放纵自己的文风了。

    微信使用的体验中,有时也会感受到这种不断扩张的感觉。

    大家还记得微信最早吸引大众使用的卖点是什么吗?

    记不得的这个情况的人是让我羡慕的,说明你很年轻。

    我模模糊糊地记得,是因为当时手机短信一毛钱一条的原因。之所以是模模糊糊,是因为记得不太清楚。

    然后,微信第二次吸引很多人大规模使用,是因为微信可以发送语音。这个功能实在是太厉害了,太接地气了。

    现在,手机短信的费用已经低到不让人注意了,但是微信这个发送语音的功能仍然吸引着很多人在使用。原因就是手机打字仍然是一个有些门槛和成本的事情。就算是现在有语音输入法,那还是普通话标准不标准的麻烦。我的长辈中,就是因为口音的问题无法顺利使用语音输入法的。但是,发条语音,实在是太方便了,太容易学会了。

    微信的这些初创时留下的基础功能和软件风格,事实上这么多年也没怎么变过,包括没有那种界面上的广告。

    有时候,优点的另一面很可能就是缺点。所谓,尺有所长,寸有其短。微信的语音类消息,就非常不适合进行归档和整理。假如你还特别喜欢在某些大群里和别人进行交流聊天,那么某天当你需要回看和某个交流对象完整的交流记录时,这会是个很困难的工作。

    依靠微信记录来复述历史,是很不方便的,因为微信在设计开发时就没有往这个功能方向去搞。微信这个产品的名称就已经明示用户了,“微小的信息”交流工具,从来就不是什么为了重大信息内容交流而设计的产品。

    对于我这样一个商务法律顾问来说,微信最令我头痛的一个特点是:腾讯公司是不保留聊天记录的。

    对的。腾讯公司是向媒体正式说过,公司是不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的。

    这个情况,人民法院在提示证据提交问题时也时有提到过。因此,这件事情是真的。

    顺便说一下,有很多人质疑说腾讯公司说谎,他们认为不可能不保留聊天记录。我说 ,这是很有可能的,因为腾讯公司说的是不将聊天记录保留在腾讯公司那里。当然,这个解读只是我的猜测而已。

    言归正传。因为腾讯公司不保留聊天记录,所以,微信就从根本上不应当被当成一种可供追溯和归档的工具。而在商务以及很多的工作和事务中,能够较为稳定地保证可以追溯回看以往的记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需求。

    从法务的角度看,腾讯公司不保留记录,也意味着我们不能得到由腾讯公司这个第三方提供的证明。

    举个例子,手机短信是被保留在电信企业那里的,而且通常在一年之内是可以经过法定的程序去调取的。那么,假如发生一些纠纷时,而双方对各自手机内的短信真假完整有争议的,就可以调取电信企业服务器里的记录进行证明。电信企业对于争议双方来说,是一个无利害关系的有信用的第三方,它提供的证据就是非常有证明力的。而在微信这里,我们得到不到这样的第三方证据的支撑。

    而且,从法务的角度看,微信的功能缺陷可不止这些。

    比如,微信主体的确认,也就是这个微信的主人怎么证明是张三还是李四,要能够被法院认可的那种证明?

    单纯从名称和称呼能确认吗?不能。从手机号能确认吗?不能,因为手机号是谁的还要另外查询才能确认的。假如他从一开始就是用别人的手机号呢?这只是麻烦之一。

    再比如,在微信中的聊天记录是碎片化的,就像这个信息时代一样。就某件事情,双方在微信聊天时,通常不是一个聊天记录完整聊完的,而是今天聊上十几句,明天在某个群里又聊上几句,后天又在另一件事情的聊天中穿插式的聊了这件事情。要把这些碎片串在一起并且得到法官的确认,又是件难事。

    最要命的是,手机是会坏的、换的。一旦手机因为损坏而失去了微信的聊天数据,那等于那些记录就消失了,因为腾讯公司不保留不提供。

    那么,该怎么办呢?不用微信吗?

    当然不是,这个被微信垄断的时代,离开微信是不可能的。但是,就像我前面对那位软件开发者说的那样,我们可以配合其他工具和方法来满足我们的基本需求。

    这没有统一的答案,但一定会有很多方法,只要你愿意去设计和实施。

    例如,作为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我就建议过我的客户们,在涉及各种有关影响合同效力或合同履行的内容时,要引导对方用书面或电子邮件进行正式确认。

    另外,电话录音也可以作为一个补充手段,当然最好在录音前和对方说清楚是录音的。表明录音,并不是说录音一定要声明才有证据作用,而是说在正常的商务交流中,在没有矛盾的情况下,录音是一种方便的记录和归档的工具,这类事情是可以正大光明提出来的。我在工作中也经常在与客户交谈时进行录音,但都是事先声明的。客户不同意,我就不录音。

    对于正式的合同、协议这类重大的法律文件,仍然要用传统书面的方式进行确认,不要偷懒,不要偷懒。

    另外,手机上建议安装电子邮件软件,并且申请一个好的邮箱账户,最好是那种大公司出的收费账户。试着多多使用电子邮件进行交流,用得好了和微信聊天差不多,就是不太适合斗图和发红包。

    微信电话和视频,其实也是有备份下来的方法的,但是可能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方便,所以我也不具体说了。有兴趣的,可以到网上自行去查询方法。这个年头,有需求,会查找和思考,能用的工具多的是。

    最后,虽然我不主张用微信作为唯一的商务沟通交流工具,更不主张在微信里操作订立合同、变更合同之类的合同行为,但是,微信作为讨论式的工具是很不错的,不要误会我的话,我不讨厌微信。

    我还是挺喜欢微信的,今天就教了我儿子如何在聊天时“拍一拍”,做这些无聊而有趣的事情,也是微信的强项之一啊。

  • 打官司时,一定不要忽视庭审记录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66篇文字

    有经验的律师或公司法务,在民事诉讼开庭的过程中,对于庭审记录是极其重视的。

    有些之前很少有开庭经验的委托人会发现,在开庭结束后,自己的代理律师会对法庭给的庭审记录逐字逐句地进行审阅,非常地慎重,有时候还会与书记员商议修改其中的错误或内容缺失,要等到所有的记录全部审阅完毕,才会在庭审记录的每一页上签字确认。

    有时,还会和负责记录的法庭人员有些小的争执,认为某些记录与庭审时的表述不一致之类的。

    为什么律师或法务对于庭审记录这么谨慎呢?

    原因在于,庭审记录上自己一方的陈述,将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

    在我过去代理诉讼的经验里,除了对案件实体、程序方面的工作之外,还有一块很难但也很重要的工作是事先与共同出庭的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有很多的案件,委托人很难做甩手掌柜,必须和律师一起出庭。比如说有些案件的事实和细节过于繁杂或与某些专业有关,委托人亲自出庭,就可以回答法官的一些细节的提问。而这些细节的内容,律师不可能完全在庭前有把握全部从委托人处了解并熟悉。另外,也是防止对方当事人从细节方面突然袭击。

    但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内部高管或员工出庭,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对于法院诉讼程序是相对比较陌生的,也就是不懂这里面的常规套路,有时容易自以为是地进行发挥,这对于诉讼来说是相当危险的事情。要知道,他们所说的话,都是会被以某种方式记录在庭审记录里的,并且会影响并决定法官最后的认定和判断。

    很多非法律专业的人,能够理解法律规定和证据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在法庭上如何陈述并以何种方式被记录于庭审记录中,几乎是没有经验的。

    我遇到过一些当事人,他们起初都以为庭审记录就像是平常我们开会时的会议记录一样,只是忠实的听写庭审中所有人的发言那样。这样的认知,每次我都需要花点时间沟通交流,帮助他们重新调整。

    庭审记录的重要性,不是一篇文章能说得清的,是需要大量实务的操作和学习思考才能真正理解的。所以,我今天想聊的,只是关于庭审记录的一些周边或者说入门的一些认知,至少可以让你不会在诉讼的过程中轻视或忽视庭审记录。

    庭审记录,是给谁用的?

    是给审理案件的法官用的。

    法官怎么使用这些庭审记录?

    法官在最后对案件进行分析认定时,以庭审记录中的记载确定诉讼当事人们的表述。

    这些听起来似乎没有什么奇怪的。事实上,上面这几句一问一答,虽然没有错,但是无法让人感知法官在想什么、怎么想的。

    我先说一个背景情况:知道现在中国的法官工作量有多大吗?

    当然,中国地方大,各地方差异也大。我只说上海北京这些较为发达的城市的法院,案件受理数量是巨大的,而且每年在跳跃式的增长。上海好多区的法院,法官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了平均一天一起的程度了。

    平均一天一起案件,是什么概念呢?法官,几乎是不可能一天审结一个案件的,只有极少数极简单的案件才有可能一天一结。

    大多数的案件,都是至少需要一到两次的开庭,这还不包括开庭过程中有关鉴定申请、补充证据证人等事务,这些事务法官都是需要花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的。甚至有好多案件,不是2次开庭能解决的。

    更不要提现在案件的证据数量和相关材料的容量了。好多商业方面的案件,单单是一个合同就可能有十几页。就连看上去最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也有可能拿出一本像书那么厚的员工手册来。这些材料,法官都是要细细看的,万一漏了什么重要的内容没有看到而判了个错案,法官的职业生涯以及这个法院的各种评级评优都会受到打击。

    上面说了这么多法官工作量的背景介绍,我想说什么呢?

    很多人在诉讼时都会觉得自己更有道理,于是都很想把这道理细细说给法官听。他们下意识里以为,只要细细说了,法官就能记住。这怎么可能?法官也是人呐。

    也许,有那么个别的天赋异禀的法官能过目不忘,能记住开庭时所有诉讼当事人所说的每一个字。但是,绝大多数的法官是不可能用脑子来记录这些东西的。

    而且,中国的法官手里都是多个案件同时安排工作进行的,不是仅对着一个案件连续进行工作的。因此,一上午,法官可能就会开两个不同案件的庭审。等到法官根据工作安排,对你的案件进行最终分析认定时,很可能离最后一次开庭已经过去10几天了。你觉得,法官能记住10几天前你在法庭上的所有陈述?

    法官,只能是依靠当事人签字确认过的庭审记录来确定庭审各方的表述。只有这个办法,才是最保险和最可靠的。所谓好记性不好烂笔头,法官开庭也是如此啊。

    现在,能够大概理解庭审记录的重要性了吧,因为那是开庭过程唯一可以确定的书面记忆,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代替。开庭时,谁怎么说,说了什么话,没有说什么话,都只能用庭审记录来反映。

    有些当事人在开庭的过程中,说了好多的东西,甚至于把家长里短的都说了,但一般来说,大部分的法庭不会把当事人所说的每一个字都放进庭审记录,只会把与案件相关的陈述变成庭审记录。因此,当法官未来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实际上并不能回忆起当事人在开庭时所说的每一句话,只是看庭审记录上的内容。也就是说,当事人好多的话,是白说的。

    明白了庭审记录的重要性后,就可以大致知道这里面的一些操作技巧了。比如说:

    首先,不能乱说话。你以为是乱说的不重要的内容,很可能在法官的眼里是对案件法律判断有重大意义的话。

    有个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案例中,这个股东会决议中有个内容是变更办公地点。原告说不知道这个股东会决议,上面的签字不是自己的。但是,在庭审中为了表述自己为公司的付出时说可能是说漏了嘴,说自己为新办公地点的装修付出了好多精力。结果,法院也将原告这个陈述作为驳回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之一。

    不乱说话,不仅仅是说有些话不要说,而且也包括了有些话必须要说。有些打官司的当事人有个误解,认为只有讲那些有证据证明的话才有用,其他话是没有用的。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官会从你的详细陈述中判断这个事情是不是符合情理,这方面是会很大地影响法官的判断方向的。

    其次,重要的话说慢点儿。这也是我在开庭前和我的客户经常沟通的一个事项。习惯上,当说起自己是占理的,或者说起对方不讲信用时,很多人是容易激动的。一激动呢,语速就会加快,表达就会啰嗦。太快的语速以及不佳的语句表达方式,会严重影响记录员的记录工作。很多负责记录的,在这种时候可能不得不暂时停下来,然后由法官重新询问引导当事人表达清楚后再记录。这样的话,很有可能让记录与自己真正想表达的内容有差距。

    不是所有的法庭都有那种像上海法院正在试点的同步录音直接转记录以及区块链式数据保存的系统的。也不是所有的记录员都有那种跟得上语速的记录速度的。

    插一句,速记的记录员也是挺让人佩服的。我办理的案件中遇到过。那个记录,是真的把你说的每一个字都能打下来的,包括你说错的和重复啰嗦的。

    记得20多年前刚做律师时,听前辈说过,在更早的时期里,还有些用毛笔记录庭审,居然可以同时记录当事人说话神态的,这样的记录员神乎其技啊。

    但是,现在国内大部分的庭审记录仍然是用普通的电脑打字记录,那种经过专门训练使用专用的速记键盘的也是不多见的。因此,在庭审说话时,一定要照顾记录员,特别是你在说一些希望被准确地记载于庭审记录上的话时,一定要较慢速并清楚地进行发音,否则很可能开庭结束时你自己都想不起自己在庭上说过的某些话的准确表达了。

    最后,在庭审中,所有的表达,都要尽量充分有所准备,不能依靠临时发挥。说个秘密,真正成熟的律师会将临时发挥看作是事先准备不足的表现。

    庭审中的表达,无论多复杂,原则上不过是三个方面:

    1. 你主动想说的;
    2. 应对对方说的;
    3. 回答法官的提问。

    对于这3个部分的内容,都是应当事先进行充分准备的,不能只准备了自己主动想说的。其实,更为重要的是第2、3这两个部分的内容。特别是针对法官的提问,更是重中之重,需要用法律专业和实务经验去分析和准备相应的回答以及必要的辅助资料。

    而且对于法官的提问,如果感觉到可能对自己不利,不可以总想着回避而不回答,这很可能是对自己是不利的,这在相关的证据规则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今年,上海法院系统开始了庭审记录改革,试点从4月1日起至今年的年底。到目前为止,已经公布了三批试点法院名单,包括:一中院、徐汇区、奉贤区、二中院、虹口区、宝山区、普陀区、三中院、上铁法院、金融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闵行区、浦东新区、长宁区、松江区、杨浦区、嘉定区、崇明区、静安区、黄浦区、青浦区、金山区。

    上海的试点政策规定有2类案件原则上还是用原来的庭审记录方式:一个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另一个是涉密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

    也许,今年你在上海某个法院的诉讼开庭中就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法官会事先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是否选用那种用录音录像替代原来那种电脑打字的庭审笔录。假如问我的建议,我建议那些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或者对于自己的诉讼经验和表达控制有把握的,可以考虑选用新的庭审记录方式。

  • 股东代表诉讼,为什么有那么多麻烦的前置程序,能不能免掉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365篇文字

    今年我写过一篇案例分析的文字,题目叫做《一个小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追回4700万,但公司并不感谢他》。那篇文字中的案例,是一个股东代表诉讼再加上一个监事代表诉讼的双层代表诉讼,比较特别。

    在那个案例中,就可以看到股东代表诉讼并不是一个容易提起的程序,因为法律规定必须在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后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假如某个股东没有花时间花精力去操作完这些前置程序,那么他向法院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是会被法院驳回的。

    为什么这个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要搞得这么麻烦呢?为什么就不能让股东直接就可以提起此类诉讼呢?立法时,立法者究竟是在考虑什么呢?

    好些人学法律或用法律,习惯于查词典的方式,就是遇到个什么事情就查一查法律规定是怎么操作的,这样就可以了,不会去考虑或想一想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我并不是说这样一定是错的,对于很多的事务,这样子已经够了,没有问题。

    但这样子用法律或学法律,有点儿无趣,而且吸引的营养有点儿不充分。特别是,在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实务时,就可能失去判断方向。

    如果经常留意法院公布的或新闻媒体公布的各种案子的判决结果,那么有时候你会感觉困惑的。因为时常有些看上去差不多的案情,判断结果差得好远。这样的情况,我在过去的文章中也提到过数次,也举过一些实际的案例。

    小时候,记得中学有个老师教我们学习方法时说过,学习,最好是知其然,也能知其所以然,意思是不仅要知道是怎么样的,而且要知道和理解为什么是这么样的,这样才能深刻理解并能灵活运用。我想这个道理,大概是可以用一辈子的。

    过去我在博客文章里提到过,现在司法上对于公司内部的程序性的规定,比如股东会表决程序之类的,并不是持有一种僵化的理解态度。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程序有小的缺失但是在实际上没有损害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司法对于经过此类程序产生的决议或某种法律结果是认可的,并不会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程序性要求,目前的司法理解似乎也并不是那么铁板一块。今天我就聊一聊这方面的一些内容。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学术上来说,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公司的利益。

    其实,当初我学习,首先注意到的是这个制度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哪个位置。

    这个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法里并没有单独列为一章。说明《公司法》在立法时并没有把这个制度的重要性提得很高,明显是一种辅助制度。

    另外,这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没有出现在《公司法》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股东权利内容那里。我理解,立法者认为这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公司损害救济制度,而不是重在是股东权利。

    这个股东代表制度,出现在《公司法》的哪个章节呢?

    在《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从这个制度在《公司法》出现的位置可以判断,立法原意,这个制度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尽职造成公司损害时的一种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的意思,就是万不得已,什么方法都试了,最后才能实施的手段。这就是股东代表制度在立法上的性质和“定位”。

    从某个角度来看,这可以是算是一种股东权利,但这个制度并不是重在给股东权利,而是对因高级管理人员极不尽责时的救济,因此,假如有人把这个制度主要当成是股东的某项权利去行使,那么就很难理解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些态度和结论是怎么出来的。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有严格的主体限制和程序要求。为什么这么严格限制呢?

    原因在于:

    1. 前面说了,立法把这个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定位是一种救济制度,是一种万不得已极端状态下的辅助制度,那意思就是不能把这种制度当成常规手段经常使用,所以一定会限制条件。
    2. 一旦每个股东随时都可以代表公司对外提出诉讼,用屁股想都能想到一定是会无比地混乱,一定会有股东利用这种制度去实现不良的目的,危害公司的正常运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董事等人员有上述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2. 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都可以起诉;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资格提起代表诉讼。
    3. 必须先经过前置程序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时,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时,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对于监事侵犯公司利益的,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时,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时,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特殊情形,股东可以不经向董事会、监事会等书面请求程序,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从前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到,股东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仅仅从程序上来说,必须要先视不同情形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然后在这些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不作为后,符合条件的股东才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那么,能不能免除这个前置程序,也就是符合条件的股东能不能跳过这个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的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呢?

    当然,上面这个问题的意思是,法院也不会因此驳回诉讼,也就是说法院会认可这种免除前置程序的做法。

    事实上,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经过前置程序,法院一定会以此为由驳回起诉。之所以法院会这样判决驳回,一是因为公司法就是这么规定的,二是因为对于公司内部自治事务,法院目前都是保持一种尽量不干预的态度,除非内部手段用尽或显然有重大问题的以外。

    但是,还是有零星的案件出现了一点点的松动。也就是说,在某些案件具体情况下,法院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也就是公司股东,可以不用去执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最近在学习中,至少已经看到过一旧一新两个案件,法院认定在具体案件的具体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前置程序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旧的那个案件,是2015年终审裁定的。法院在裁决书中论述的内容和逻辑大致是这样2层:

    1. 公司法设定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尊重公司内部治理,通过前置程序使公司能够了解股东诉求并自行与有关主体解决相关纠纷,避免对公司治理产生不当影响。通常情况下,只有经过了前置程序,公司有关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怠于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提起代位诉讼。
    2. 但是,该案件事实很特殊,除了原告这个股东以外,这个公司其他的董事和监事都是被告,与这个公司利益损害案件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也不可能自己代表公司来告自己。

    较新的那个案件,是去年,也就是2019年做出终审裁定的。这个裁定书中关于为什么该案件中认定原告可以跳过前置程序,表达得更为直接,大致内容和逻辑如下:

    1. 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
    2. 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3. 经过另一个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法院认定这个公司没有监事。(注:这也是挺搞笑的,当初工商注册设立公司时监事是冒名给人放上去的),所以要履行向监事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客观上无法实现
    4. 除原告以外,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全都是被告或被告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成员,该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代表公司向被告某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因此要履行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已无必要

    读了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书,我当然也有自己的理解和分析,就其中的一些分析逻辑我并不是完全赞同,但我的理解判断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的客户以及潜在客户们,他们应当对此做出何种理解和判断。

    其实,法院的各种判决结果,无论何种案由,全国各地各级法院不可能判得完全统一,这是现实。因此,在做出法律预测的时候,仍然应当以较为保守的原则去做,这样才是最合理的方式。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无论是公司内部制度设计 ,还是纠纷解决打官司,仍然要以必须经过前置程序为主要原则,不能因为看到某些特别案例就以为一定找到了新奇的突破口。要知道,法官和法官不同,法院和法院不同,今天和明天不同,你的具体情况也不可能和案例中的情况一模一样。

李立律师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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