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44篇文字
合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违公序良俗,认定无效
一
在上一篇笔记里提到,对于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往有些争议,其中有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而不是法律法规。原合同法以及已经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的是,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同样的,我在上一篇笔记里也提到,在国有资产交易这方面,这方面的争议基本上不多了,因为司法实践已经有了较普遍的共识。因为上一篇写的是“合同生效”,所以,这一篇补充一下,关于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否可能涉及合同无效的问题。
二
事实上,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理由中,司法实践其实已经有了松动或更泛义的法律理解。
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上面这一条法律理解,我当时读到的时候,不由得在心里先冒出一句,真不容易啊。为了认定那些违反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章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拿出了民法几大原则之一“公序良俗”原则来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
要知道,绝大部分案件,是不会直接援引民法的原则性规范来作为审判依据的。
对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的规定,我个人学习时,感觉对我的原有知识框架,是一种突破,对于合同无效的立法,似乎也像是开了一个口子。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这部规章,就可以解释为上面所说的“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的规章。我过去没有见过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中直接以依据判决相关的交易合同无效的。但是,在上海法院2020年10月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分析案件时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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