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59篇文字
股权转让款有付款条件,付款人拖着不完成条件,能要求付款吗?
一
这个问题,我想说2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就是在发生这样的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对方付款,法院会支持吗?
第二,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既然设置了付款条件,那么为什么要把付款条件是否达成的主动权放在付款义务人手里?这不是很别扭吗?问题根子出在哪里?
二
付款义务人故意阻碍付款条件的达成,这个情形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去年底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去年底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可以看出,《民法典》在这个事项上的立法,是沿用了原来的立法内容,没有立法上的变化。
三
上述法律规定的要点:1、为自己的利益;2、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
从合同操作的实务来看,付款条件的设置也是有些学问的,设置条件要合理,否则就会给合同的收款方带来较大的麻烦。
过去,在一些培训讲座时,我说过,关于设置付款条件,除了要满足商务方面的需要外,还要注意付款条件的确定性,不能让付款条件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或者不可控。
要让付款条件有确定性,就不要使用模糊的、定义不清的、可能产生争议的条件。条件写得越客观明确越好。
像本文标题里的那种付款条件,就是一种常见的不合理的合同内容,即付款条件的成就与否取决于付款义务人的作为。
你让对方在条件成就时付款,但是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由对方来负责完成的,那对方就很有可能故意拖延不完成付款的条件,这样也就能够拖延支付款项了。
这个常见的错误,在一些股权转让合同中也经常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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