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退出公司后,居然还有法律权利去查公司的账吗?有可能的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3篇文字

    股东退出公司后,居然还有法律权利去查公司的账吗?有可能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是说股东把自己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减资的方式完全退出公司,不再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退出公司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回过头,想查一查公司之前的财务资料,那么,还有没有这样的权利呢?

    查阅公司财务账簿,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它是包含在股东知情权内的一项重要权利。

    因此,这项权利,原则上必须是具备股东资格的人才能行使。

    但是,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有这样的规定,已经完全退出公司的股东,如果发现自己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查阅或者复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确实,有客户向我咨询过这个问题,他想回过头去查一查之前退出的那家公司的财务资料,问有没有可能。

    事实上,要运用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退出公司后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资料以及相关文件,操作上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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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经销商们要小心了,不合理使用产品商标,会被判决侵权赔偿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2篇文字

    产品经销商们要小心了,不合理使用产品商标,会被判决侵权赔偿


    所有经销代理产品的商家,建议都关注一下这个案件的判决。

    销售的是正品,在经营中大量使用了这个产品的商标,结果被法律判决向商标持有人支付侵犯商标的赔偿15000元。

    这是为什么呢?

    很多事情,不能单单看表面上似乎是合法的,还要关注“合理性”。“合理性”出现大的偏差,就可能被认定是违法。

    例如:股东,有股东权利,但是,法律同样规定不能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就是不合理的使用。

    例如:法律认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可以作为员工管理的依据。但是,司法机关一直认为,规章制度内容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否则不产生对员工的约束效力。

    在这个商标侵权的案件中,被告经营着一个线下店铺,专门出售门窗类产品,包括木门、金属门、玻璃门。在这些销售的产品中,就有“盼盼木门”。

    可能是“盼盼木门”比较出名,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可以说是“突出地”、“大量地”使用了盼盼木门这个产品的品牌。

    被告在店招、灯牌、店内背景板、木门售价牌、名片上使用了“盼盼科技健康门全屋定制”、“盼盼到家,安居乐业”标识。

    原告是“PANPAN盼盼”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被告质疑,自己销售的是正品,怎么可能侵犯商标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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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备无患,员工手册这东西,小企业就算平时用不上,最好备一份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1篇文字

    有备无患,员工手册这东西,小企业就算平时用不上,最好备一份


    在我接触的企业中,那些规模小微企业,或者是初创企业,对于员工手册这种东西,几乎都是不怎么关注的。毕竟,能够生存下来,寻找更多的业务机会,才是首要的事情。但其实,员工手册这个东西,即使平时不用,还是要备上一份的。

    为什么平时不怎么用,还要去做一套员工手册呢?

    这里面有两个原因:

    第一,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会增加用人单位这一方的依据。

    很多劳动纠纷案件,用人单位想要证明员工有过错,有过失,这样就可以免除和减轻用人单位身上的法律责任,包括免除或减少赔偿款。

    但是实践中,不管是劳动仲裁委员,还是人民法院,在认定劳动者有没有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官们一般认为,你公司说员工在哪方面哪方面做错了、做的不对、违反了劳动制度,那你至少要把制度拿出来吧。

    这时候,很多小微企业会忽然发现,自己在这方面没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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