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产品经销商们要小心了,不合理使用产品商标,会被判决侵权赔偿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2篇文字

    产品经销商们要小心了,不合理使用产品商标,会被判决侵权赔偿


    所有经销代理产品的商家,建议都关注一下这个案件的判决。

    销售的是正品,在经营中大量使用了这个产品的商标,结果被法律判决向商标持有人支付侵犯商标的赔偿15000元。

    这是为什么呢?

    很多事情,不能单单看表面上似乎是合法的,还要关注“合理性”。“合理性”出现大的偏差,就可能被认定是违法。

    例如:股东,有股东权利,但是,法律同样规定不能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就是不合理的使用。

    例如:法律认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可以作为员工管理的依据。但是,司法机关一直认为,规章制度内容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否则不产生对员工的约束效力。

    在这个商标侵权的案件中,被告经营着一个线下店铺,专门出售门窗类产品,包括木门、金属门、玻璃门。在这些销售的产品中,就有“盼盼木门”。

    可能是“盼盼木门”比较出名,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可以说是“突出地”、“大量地”使用了盼盼木门这个产品的品牌。

    被告在店招、灯牌、店内背景板、木门售价牌、名片上使用了“盼盼科技健康门全屋定制”、“盼盼到家,安居乐业”标识。

    原告是“PANPAN盼盼”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被告质疑,自己销售的是正品,怎么可能侵犯商标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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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备无患,员工手册这东西,小企业就算平时用不上,最好备一份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1篇文字

    有备无患,员工手册这东西,小企业就算平时用不上,最好备一份


    在我接触的企业中,那些规模小微企业,或者是初创企业,对于员工手册这种东西,几乎都是不怎么关注的。毕竟,能够生存下来,寻找更多的业务机会,才是首要的事情。但其实,员工手册这个东西,即使平时不用,还是要备上一份的。

    为什么平时不怎么用,还要去做一套员工手册呢?

    这里面有两个原因:

    第一,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会增加用人单位这一方的依据。

    很多劳动纠纷案件,用人单位想要证明员工有过错,有过失,这样就可以免除和减轻用人单位身上的法律责任,包括免除或减少赔偿款。

    但是实践中,不管是劳动仲裁委员,还是人民法院,在认定劳动者有没有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官们一般认为,你公司说员工在哪方面哪方面做错了、做的不对、违反了劳动制度,那你至少要把制度拿出来吧。

    这时候,很多小微企业会忽然发现,自己在这方面没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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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小失大,无法认定是借款,转账备注为什么就不愿多写一点字呢?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0篇文字

    因小失大,无法认定是借款,转账备注为什么就不愿多写一点字呢?


    银行转账,很多人不会使用转账时的备注,或者叫附注。要么不写,要么写的不好。假如这笔转账涉及到借款或者交易,那么,这种忽视银行转账备注的做法,特别容易引起很大的麻烦。

    曾经有一个客户,因为一起债务纠纷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客户凑足了钱款,向执行申请人银行转账,偿还债务,也就是履行判决。可是,在操作银行转账的时候,没有写备注。

    结果,当客户申请法院解除强制执行的时候,申请执行人表示了异议,认为之前那笔转账,并不是履行这个生效判决的,而是偿还了双方其他方面的债务。

    试想一下,如果当初转账的时候,明明白白的在备注上面写清楚是执行哪个生效判决,那么这样的争议就完全可以避免了。

    涉及借款和交易,银行转账的时候,不写备注,肯定是错误的。但是还有一种错误,就是写的不好。

    或许有人会问,银行备注有什么难写的?

    事实上,这里并不涉及到语文水平的问题,而是一个习惯问题。

    在接触过的案件中发现,很多人在写银行备注的时候,有一种写电报的感觉。

    可能很多年轻人都没有发过电报。早年间,在没有互联网的年代,电信没有普及到千家万户的时候,有时候,为了着急和重要的事情,会花钱到邮电局发电报。

    发电报是按字数算钱的。所以那时候为了节省费用,电报的内容要做到,既传递出准确的信息,又用到最少的字数。

    现在很多人写银行备注的时候,就有这种心理倾向。总是尽量的缩句和概括。

    就是这种缩句、概括、追求简洁的写法,其实是错的,完全没有必要。

    2021年判决的一个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商务合作协议关系,但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前的一两天,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了多笔款项。每一笔款项都有一个很简单的备注,都是简洁的词组。

    原告后来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银行转账都是借给被告的钱,要求被告还款。

    但是单单从这些银行转账的备注来看,表达的意思很难直接理解为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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