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调整员工岗位,这算合理吗,当公司组织架构大调整时?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6篇文字

    调整员工岗位,这算合理吗,当公司组织架构大调整时?


    疫情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就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所引起的问题,似乎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总的来说,强调尊重企业调整组织架构的自主经营权,强调员工岗位调整合理性的判断。

    但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仍然是比较概括的,仍然是需要动用经验的。

    先来具体看一个较新的案例。

    这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一个案件。

    2020年底,这家公司进行了组织架构的大调整。李某(化名)原先工作的岗位因此被调整掉了,没有了。

    李某原先的岗位是销售部门里面的一个服务经理,月薪27,000元。

    公司发了通知给李某,通知里说要调整岗位和月薪。

    岗位调成技术工程师,月薪从27,000元下降到1万元。

    李某认为这调整后的岗位和月薪都和原来的相差太大了,拒绝接受。

    第二天,公司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解除理由是“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岗位取消,经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

    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李某认为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应当要支付赔偿金,所以就提起了劳动仲裁,官司一直打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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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失只有300万,居然判决违约金1000万。能判这么高的违约金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5篇文字

    损失只有300万,居然判决违约金1000万。能判这么高的违约金吗?


    在起草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很想把对方的违约金规定得高高的,而把自己的违约金设的很低?那是不是违约金可以随便设置,没有上限呢?

    当然不是的。

    违约金,法律确实不禁止,随便你写得多高都可以,你写100亿违约金并不违法。

    但是,这并不代表打官司的时候,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一定会判决这个数额。

    根据法律,违约金过高的话,在打官司的时候,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是有权酌情降低这个数额的。

    那降低多少呢?

    其实降低的还挺厉害。比较常见的是,法院按照实际损失的1.3倍来调整违约金。

    当然,这几年来人民法院在部分类型的案件中,对于违约金的理解也在与时俱进,越来越强调违约金中的惩罚功能。

    顺便提一句,即使到现在为止,违约金的主要功能还是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惩罚只是次一级的的功能。

    最近上海法院的一个案件,一名公司高管被判决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依据是这位高管与公司签署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上的违约金一点都没有降低。

    但按照作为高管的算法,公司的损失目前只有300多万没有得到赔偿。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面对300多万的损失,判决了一个1,000万的违约金。这显然和传统的违约金调整规则是有所不同的。

    那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在合同中能不能也设置这么高的违约金,即使损失很少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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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词语引发一场官司,这种偷懒和拖延尽量避免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4篇文字

    一个词语引发一场官司,这种偷懒和拖延尽量避免


    因为履行合同闹纠纷,很正常,有人违约就会有纠纷。但是,因为合同上一个词语就打一场官司,那就很不值得,也很没有必要,这是需要反思和改进的。

    是什么词语呢?

    是一些和日期相关的词语。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不满”、“超过”、“以外”。

    上面这些词语是在法律上有明确定义的,不会再解释方面有争议。

    还有一些近似的词语,法律上没有明确,就是会产生争议。例如:

    “之前”、“前”、“之后”、“后”。

    这些词语,是不是也很眼熟?是的,这些词语在各种合同协议中也是大量存在的。

    比如说,在2023年9月1日“前”支付全部款项。再比如说,收到货物“后”即付款。

    那么,这些词语和日期连着一起,包括这个日期本身吗?

    例如,9月1日“前”,这个词组的意思,包不包括9月1日当天呢?9月1日“前”支付全部款项,那么我在9月1日当天支付,算不算违约呢?

    看到这种法律问题,可能学法律的人会有些学习的兴趣。但是,站在用合同做交易的人来看,是不是感觉很莫名很不划算,这么小的问题,有没有必要引起一场官司呢?

    做律师20多年,这样的“小”问题,居然到现在还在一些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出现,双方在法庭上就这个内容还会争上几句。

    这样的小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是出现过的。

    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前述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某年某日某月“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结果,买股权的那位就在某年某日某月当天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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